器官移植,逐渐步入法律轨道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在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又一部规范器官移植的的法规,它将在规范和引导人体器官移植医疗事业的良性发展,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等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2007年5月1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从器官的捐献、移植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器官移植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规范,它与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一起,构建出器官移植领域初步的法律框架,我国器官移植的法律之路也渐渐明晰。
从无到有的突破
去年11月14日,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在广州召开。在该峰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主任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指出,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器官移植大国。但是,器官移植涉及到伦理学和人文学的很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学的发展、法规的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发展不断前进,但是法规建设、伦理建设滞后。尽管《暂行规定》已于7月1日实行,但是仅仅一部《暂行规定》远远不够,器官移植在法律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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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也曾在多个场合指出,“器官的来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我国器官移植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器官移植应该‘正规化、合法化、公开化、国际化’,与此相对应的是缺一不可的‘三法一指南’,即《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献法》、《脑死亡法》以及《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
今年的3月21日,《条例》的出炉完成了最关键的一步程序:这一天,《条例》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原则通过,并予以公布。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介绍,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生部对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和11个国家、地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逐一进行了研究,并总结了我国8个地方实施遗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经验,先后4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多次听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的意见,还专门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经过多方“打磨”后的《条例》最终浮出水面,成为器官移植法律领域一项重大突破。
把握四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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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条例》制订时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四点:一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严禁人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做到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二是,主要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过程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涉及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事项,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着重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人体器官摘取、植入等环节的行为,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接受人的安全。四是,界定合法与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界限,防止不法分子违法摘取人体器官。
《条例》对器官捐献、移植以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这充分体现了器官捐献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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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防止变相买卖人体器官,《条例》对活体器官接受人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并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人体器官的摘取和植入是两个重点环节,为了保障公民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防止非法摘取人体器官,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条例》还对这两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要求摘取器官之前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必须充分告知活体器官捐献者可能的风险等相关情况,采取措施,摘取遗体器官后应对捐献者遗体进行必要的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捐献者也应进行严格的体检,以减低接受人因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最后《条例》还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作了规定。
《条例》还要求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除了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外,还将通过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使捐献的人体器官能够被移植给最合适的接受人。据了解,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开始了摸索。今年1月20~22日,我国首届国际标准器官捐献及分流系统会议在广州召开。与会的器官移植专家在共同探讨了器官移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技术要点,对器官移植最新研究进展进行了综述之后,还介绍了美国的器官获取组织(OPO)和联合器官分配系统(UNOS),并就如何建立中国的OPO系统和cUNOS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寻求更多的合作加盟伙伴和器官分享中心进行了讨论。目前,由WHO国际器官捐献组织、国际狮子会眼库、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器官捐献管理委员会(筹)、中国器官捐献与分流系统联盟(cOPTN)等组织联合主办的公共科普网站和登记系统——中国器官捐献网已经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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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法”有待制定
尽管《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使我国的器官移植工作不再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但是一部《条例》并不足以调整和规范此领域内的所有行为和关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哪一部法律对“死亡”的定义作出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宋儒亮教授告诉记者,尽管这属于民法的调节范围,但究竟什么是死亡,死亡怎么确定,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死亡的判定还是由医生决定。
但是,死亡的判定究竟是采用传统的心死亡标准还是脑死亡标准,在国内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制定一部可以据此判定死亡的“死亡法”就成为有关部门下一步要做的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最后指出:“除了死亡的判定标准外,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继续完善鼓励器官捐献的政策、合理的分配规则等配套性制度,以实现对人体器官资源的合理利用,切实保障人的尊严。”, 百拇医药(魏赟)
2007年5月1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从器官的捐献、移植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器官移植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规范,它与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一起,构建出器官移植领域初步的法律框架,我国器官移植的法律之路也渐渐明晰。
从无到有的突破
去年11月14日,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在广州召开。在该峰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主任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指出,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器官移植大国。但是,器官移植涉及到伦理学和人文学的很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学的发展、法规的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发展不断前进,但是法规建设、伦理建设滞后。尽管《暂行规定》已于7月1日实行,但是仅仅一部《暂行规定》远远不够,器官移植在法律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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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也曾在多个场合指出,“器官的来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我国器官移植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器官移植应该‘正规化、合法化、公开化、国际化’,与此相对应的是缺一不可的‘三法一指南’,即《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献法》、《脑死亡法》以及《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
今年的3月21日,《条例》的出炉完成了最关键的一步程序:这一天,《条例》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原则通过,并予以公布。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介绍,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生部对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和11个国家、地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逐一进行了研究,并总结了我国8个地方实施遗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经验,先后4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多次听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的意见,还专门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经过多方“打磨”后的《条例》最终浮出水面,成为器官移植法律领域一项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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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条例》制订时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四点:一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严禁人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做到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二是,主要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过程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涉及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事项,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着重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人体器官摘取、植入等环节的行为,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接受人的安全。四是,界定合法与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界限,防止不法分子违法摘取人体器官。
《条例》对器官捐献、移植以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这充分体现了器官捐献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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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防止变相买卖人体器官,《条例》对活体器官接受人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并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人体器官的摘取和植入是两个重点环节,为了保障公民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防止非法摘取人体器官,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条例》还对这两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要求摘取器官之前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必须充分告知活体器官捐献者可能的风险等相关情况,采取措施,摘取遗体器官后应对捐献者遗体进行必要的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捐献者也应进行严格的体检,以减低接受人因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最后《条例》还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作了规定。
《条例》还要求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除了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外,还将通过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使捐献的人体器官能够被移植给最合适的接受人。据了解,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开始了摸索。今年1月20~22日,我国首届国际标准器官捐献及分流系统会议在广州召开。与会的器官移植专家在共同探讨了器官移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技术要点,对器官移植最新研究进展进行了综述之后,还介绍了美国的器官获取组织(OPO)和联合器官分配系统(UNOS),并就如何建立中国的OPO系统和cUNOS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寻求更多的合作加盟伙伴和器官分享中心进行了讨论。目前,由WHO国际器官捐献组织、国际狮子会眼库、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器官捐献管理委员会(筹)、中国器官捐献与分流系统联盟(cOPTN)等组织联合主办的公共科普网站和登记系统——中国器官捐献网已经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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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法”有待制定
尽管《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使我国的器官移植工作不再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但是一部《条例》并不足以调整和规范此领域内的所有行为和关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哪一部法律对“死亡”的定义作出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宋儒亮教授告诉记者,尽管这属于民法的调节范围,但究竟什么是死亡,死亡怎么确定,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死亡的判定还是由医生决定。
但是,死亡的判定究竟是采用传统的心死亡标准还是脑死亡标准,在国内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制定一部可以据此判定死亡的“死亡法”就成为有关部门下一步要做的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最后指出:“除了死亡的判定标准外,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继续完善鼓励器官捐献的政策、合理的分配规则等配套性制度,以实现对人体器官资源的合理利用,切实保障人的尊严。”, 百拇医药(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