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西南军医》 > 2007年第2期
编号:11428671
浅析WTO与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http://www.100md.com 《西南军医》 2007年第2期
     【摘要】 本文从“入世”对我国医药行业的影响,以及人们对我国医药知识产权认识的误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要更好发展我国医药,需从提高专利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政策引导等4个方面进行对策研究。

    【关键词】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认识误区;WTO;挑战

    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一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历史很短的国家。2001年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定成员后,就更意味着我们真正置身于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全球化的浪潮中了。按照经济学家的分析,此时的国际竞争焦点已经不再是各种生产活动的最终产品,而是各种知识活动的成果,竞争的战线正前移到产品的研究开发阶段乃至基础研究阶段。这在客观上要求人们以全球的眼光来看待和把握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在全球范围内寻求科学技术知识“供应”,并保护自己的科学技术收益不被侵犯。

     1 “入世”后,对我国医药行业的影响

    在“入世”的有关协议中,涉及医药行业的承诺有5项:(1)保护药品和知识产权;(2)进口药品的平均关税由目前的12%左右逐步降至6%;(3)2001年取消进口大型医疗器械的管制;(4)2003年1月1日开放药品批发、零售服务;(5)开放医疗服务[1]。这5项承诺对我国的医药行业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并将引导医药行业的发展方向。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对化学药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我国的化学药物企业严重缺乏新药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一旦“入世”,我国将不再能够仿制1993年以后的专利药品,这将严重影响我国制药企业的发展[2]。当然近几年,我国已有部分上市公司开始注重创新性新药的研制与开发工作。作为一个化学原料药出口大国,我国许多原料药的工艺技术水平处于世界前列,“入世”对这些原料药生产企业影响并不大,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不仅拥有较高的工艺水平,而且还拥有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和环保成本,高质量的原料、低廉的价格使得这些原料药生产企业在世界上拥有很强的竞争力,无论是出口抑或内销,这些原料药的产销都不会受到“入世”的冲击。我国还有一些原料药的工艺技术水平较低,需要进口才能满足国内的需求,“入世”后,进口原料药的关税将降低10%~15%,其质量与价格上的优势将更为明显,国内生产这些原料药的生产企业将受到较大的影响[2]。

    12 中药“入世”将促进中药的现代化进程 中药产业是我们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领域,有着5000年的知识积累和储备。进入国际市场后,中药更能迸发出巨大的生命力。尤其是对于那些主导产品主要治疗西医西药缺乏肯定疗效的疑难病、慢性病、新生疾病的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机会。而对于治疗普通病症来说,西药品牌普药或西药专利新药更有竞争力,与这类西药竞争产品的中药的企业可能会受到较大的冲击,特别是对一些疗效不高、制剂水平低的中药制药企业来说,将会面临灭顶之灾,它们面临转型的需求。

    总体而言,我国传统医药“入世”不仅不会受到冲击,反而更有利于中药走向世界,从当前国际上中药发展的趋势看,天然药物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中药产品越来越为西方国家消费者接受,“入世”后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和人为限制将被取消,中药可以平等地进入各国市场。

    13 生物医药面临着竞争和挑战 目前我国生物制药产品大多是仿制品,但上市公司中真正以生物医药为主业的只有天坛生物、海王生物、金花股份等寥寥数家,大部分企业中生物医药在主业中占据份额较少,仍以传统产业为主要利润来源。入世后,生物医药一方面,国际金融资本的进入,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科技、营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水平、提高人员素质,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增强我国生物制药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和进口产品关税的降低,在一定时间内将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冲击。

    14 医药流通业的传统方式将受到巨大的冲击 医药流通业受计划经济影响深刻,我国的医药流通企业长期在政策的保护伞下运作,市场竞争仅在行业内部展开,经营方式一直较为落后,造成如下主要弊端:企业规模小、流通费用高、效益低下,不利于集约化发展等。

    “入世”后,医药流通这种传统的流通方式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国外企业先进的物管理经验将解决流通企业成本费用高、效益低的问题,全面提高流通企业的竞争力,其雄厚的资金与规模优势,也将影响我国的医药流通企业。

     2 当前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误区

    入世以来我国医药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适应了国际发展趋势与要求,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了解的程度有限,在认识上仍然存在着某些误区,其主要表现如下:

    21 销售和广告比专利和商标重要 许多企业宁愿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进行产品推销,不惜投入巨资利用各种媒体作广告,但却不愿投资科研和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在中药领域,专利申请主要来源于个人申请,而企业和申请则很少。又如,在入世后2002年和2003年的广交会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仍然分别查处了120起和127起涉嫌侵犯专利权以及25起和23起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比入世前有增无减。殊不知这只能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信誉受到损失,不利于市场诚信原则的确立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实际上,产品推销和广告虽然可以在短期内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没有受到专利保护的核心技术作为产品的质量保证,没有商标保护其优质产品的品牌,其产品随时都有被市场淘汰的可能。国内商标在海外遭抢注的例子已不少,名声很大的“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将给企业造成多大的被动和损失!相反,好的例子在三九集团在瑞士、法国、德国、日本等6个国家申请了“999”和“三九胃泰”的注册商标,将为该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第9卷第2期廖丽云等:浅析WTO与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Vol9 No2

    22 行政保护可以代替专利保护 在医药行业,不少企业由于受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过分依赖行政保护的习惯和思维模式的影响,入世后仍然不愿意主动寻求专利等法律手段的保护。尤其是在中药行业,最受人们青睐的仍然是行政保护性质的中药品种保护,而最不受重视的则是专利保护。1992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国家药监局发布《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3]。根据这些法规,国内相当多的企业采取的是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这两种保护方式具有审批快、方式灵活,费用低,保密性强等优点。但必须看到,他们仅是国内的行政保护措施,缺少战略保护作用。这种结果可能会导致企业尤对中药品种形成垄断,虚抬价格。因此在2002年12月1日国家药监局废止了《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而《中药品种保护条件》也正在进行修订,各种意见的争论比较激烈,预计可能进行比较大的修改。与此相应,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数量近年来也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实际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实际完全的市场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保护的效力远远高于行政保护。这种行政保护只在国内使用,无法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接轨。入世后,政府的作用将是有限的,政府将逐渐变成透明、守信、责任和中立的政府,政府不再为企业包打天下。国内的企业要想走向世界,积极参与药品的竞争,只能依靠专利。

    23 技术秘密保护优于专利保护 受计划经济“大锅饭”条件下被动保护和中药祖传秘方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有名的老中医对于自己经过长期临床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不知道如何获得有效保护,所以秘而不宣,只是通过家传的方式流传下来,致使好的技术得不到推广,甚至失传。或者是另一个极端表现是:很多含有丰富知识产权的临床经验、有效方药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无偿使用。对于许多医药企业不愿意申请专利,理由是怕公开后泄漏其技术秘密,而首选保密方式保护其知识产权。然而,药品关系到公众健康,且公众对所服用或使用的药品具有知情权,因而申请药品生产许可时需要公开其处方及工艺,并符合药品注册审批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等标准,从而难以保密;另外,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一旦他人自发研制成功并申请了专利保护后,保密厂家虽然具有先用权,但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生产和使用,不能许可他人生产和再扩大生产范围,使保密技术和相关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24 发表论文比申请专利更重要 由于管理体制、激励机制等原因,在大学和科研院所等接受国家资助的课题研究中,普遍存在重论文轻专利的情况,尽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采取了下达专利申请指标等措施,但这种倾向并未从根据上改变。

    其实,发表论文虽然能够得到业内同行的承认,对个人评职称、获奖有利,并有利于同行们共享其科研成果,但应当仅限于基础研究;对于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如果仅仅抢先发表论文而不申请专利,就会造成知识产权的丧失,将国家投资换来的科研成果白白送给别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而进一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竞争力,因此,这种成果最好先申请专利。

    25 专利保护不适合中药 由于中药来源于天然原料,且目前还没有测定手段能够确切地鉴定其产品的最终组成,不像西药那样可以确切地表达其结构,因此有人认为专利保护不适合中药,从而不积极申请专利。

    实际上,专利制度保护的并不是成熟的理论和产品结构的确切表面,而是能够重复再现的技术方案,化学结构或组成不清楚的产品可以采用性能或制备方法等方式定义。中药就属于此种情况,尽管中药不能通过产品的化学结构或组成来确切地表达,但是可以通过产品的性能如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以及原料和制备方法来定义,从而也可以申请产品方式的专利保护。

    26 专利保护不了中药复方 由于中药复方是由多味中药材制成的产品,其中按照君、臣、佐、使划分,各味药的作用不同,但可组成在一起综合起作用。因此,有人认为,由于增加或减少一味中药就有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而增减药味又不侵权,所以专利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

    其实,专利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从理论和实际上都解决了如何防止变相侵权的问题,这就是在专利审批时允许权利要求的合理概括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采用等同原则进行判断。一方面,申请专利时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的概括,只将必不可少的药味即必要组份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并对药味和其含量进行上位概念和尽可能宽范围的概括,以便得到较宽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在侵权诉讼时遇到药味加减时,还可以通过等同原则的运用制止变相的侵权行为。国内中药企业做得好的有如太极、三九、天士力。哈尔滨中药二厂等,太极制药其藿香正气口服液的制备工艺、补肾胶囊生产工艺获得过专利金奖。还有上海的银杏灵和浙江的薏苡仁注射液就向国外许多国家申报了专利保护,运用专利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国内外市场。

    27 国内市场比国外市场更重要 中药领域是所有技术领域中国内专利申请所占比例最高的领域,1997年前一直保持在96%左右,这说明了我国在传统中药研究中占有较大的优势。然而,我国中药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的却很少,入世前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仅占国内申请数量的035%。即使在入世以后,中药界的专利意识普遍有了提高,2002年向国外申请专利占向国内申请专利数量的比例也仅仅为06%,低于各技术领域24%的平均值。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企业尤其是跨国医药企业,为了占领我国的国内市场,充分享受我国入世后所承诺给与的国民待遇,利用PCT(专利合作条约)等途径进入我国的专利申请日益增多,甚至将其触角伸向我国国内申请一直占优势的中药领域。仅以国际专利分类A61K35/00大组(结构不明的医药配制品)为例,据初步统计,1998~2001年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已经开始悄悄攀升,分别为66%、83%、69%和48%,均超出了以往的水平,理应引起中药界的高度重视。

    28 只要早申请,专利就是名和利 在某些新闻媒体焦点炒作的技术领域,有人认为只要抓住时机抢先申请专利,就毫无疑问地会变成名和利,实现名利双收,因而往往会出现某些公司和个人集中突击申请专利的情况。例如在纳米领域,近年来曾经出现过同一个连续申请近千项专利的情况;再如,在去年“非典”肆虐之后,医药领域也出现了众人竞相申请抗非典药物专利的情况。

    然而,在上述突击递交的专利申请中,相当多的申请都没有作任何科学实验,只是一种很不成熟的初步想法,并没有经过试验的检验,不能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最低要求,因此不能最终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另外,由于先申请制的限制,这类不充分公开的缺陷也不能通过在申请日后补充实验数据来弥补,其结果是白白公开了一些发明构思,有可能“为她人作嫁衣裳”,却换不来所追求的“名利双收”。

     3 加强我国医药卫生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由此可见,引导人们走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误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我国医药行业的当务之急。至其措施,笔者认为有如下几条:

    31 加强医药卫生行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专利意识和保护水平 切实加强医药卫生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增强专利意识。可在医药院校的本科研设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生的课程计划,通过学习基本知识,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初步树立产权意识。对研究生和科技人员普遍进行短期知识产权培训,安排系列专题讲座,提高他们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学会运用专利知识从事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活动,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参与国际竞争。同时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研究,使专利管理工作上水平,上效益。改变过去存在的“重论文、轻成果、重奖励、轻专利”的倾向。由政府出面,引导媒体营造舆论氛围,提高强化医药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整体水平。让广大医师药师认识到,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药产业,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32 加强政府部门对专利工作的政府引导 总结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创建“专利工作示范点”,对先进典型的经验进行推广。定其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优秀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在制定对科研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时,将获得专利权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标,增加其权重。在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时,对可能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人才,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

    加快医药发明的审批进度。发明专利的审批时间一般需2~4年[4],在此期间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可以抢先使用该专利,此时专利的保护作用是暂时的,不能提供很有效的保护,这对申请人非常不利,也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因此《专利法》应加快医药发明的审批进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同时可在《专利法》中可提高侵权赔偿额度,借此提高发明人的积极性,保护其利益。

    33 建立、健全专利管理机构,扩大专利代理人队伍 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持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运行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应该由专利管理部门统一考虑和统一管理。科研单位、医学院校等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从实际出发建立专门机构,同时大力发展专利代理人队伍,以此改善目前低水平、低效率的管理状况。鼓励他们努力专研,选拔优异者代表国家参与国际新规则的制定,同时在国内制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权威的行业规范、准则和技术标准。只有建立规范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且有一批经过专业培训,高素质、高效率的专利代理人,才能把专利工作开展好。

    34 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法规,重点打击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各类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以及假冒、盗版行为,做好对弛名商标、著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涉外专利、商标案件的查处工作。

    35 建立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做到资源信息共享 以医药企业、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为主体组成的非营利性机构建立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联盟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级医药专利文献数据库、中医药数据库和医药期刊、杂志、论文、成果等数据库,为盟员单位提供权威可靠的适用信息服务:通过开展学习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让企业掌握国际市场竞争的控制权: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召开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会:建立联盟内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尽量减少各方损失:设立专利交叉许可贸易制度,形成资源整合、优势共享、互惠互利、一致对外的局面;开展知识产权各类相关培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自身发展的能力。

    日前,由“长春·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长春医药集团、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长春三九生物制药等多家单位联合发起的长春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正式宣告成立。业内人士表示,联盟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医药企业在多重压力下正逐渐成熟起来[5]。

     4 结束语

    21世纪是技术市场不断发展,国内国际市场进一步融合的世纪,保护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界的大事。忽视知识产权的存在,其实质就是对人的创造性的扼杀,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对知识经济运行的釜底抽薪。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一个民族未来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只有采取各种积极战略与主动策略,才能从容应对,使我国医药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王明旭,宋彬,张平川实施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及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19(10):631~632

    [2] 宣增益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20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编写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0.174

    [4] 许海峰企业专利权保护法律实物[M]北京:机构工业出版社,2004,(5):184

    [5] 首家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长春成立[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05,36(7):37

    (成都医学院药学系药剂教研室,四川 成都 610083), http://www.100md.com(廖丽云,高秀蓉,昝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