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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是“剑”亦是“伞”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14日 69(总第3377期)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其实施将有利于强化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市场更加规范有序。比如,《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显然,这一规定将促进药店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而在笔者看来,《办法》更将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尚方宝剑”。大规模的宣传会使消费者利用《办法》来维权。同时,《办法》有可能催生一批“王海式”消费者,他们可以搜集药店的不规范行为,然后提供给药监部门作为处罚依据,或者直接向药店提出索赔要求。

    可惜的是,部分药店并没有意识到《办法》的规范作用,不知道利用《办法》来推动服务上层次;有的药店根本没有把《办法》的实施当一回事,自己以前怎么做,以后还准备怎么做。这无疑给“授人以柄”提供了机会。比如,《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有的药店对此极不习惯,所开凭证内容常“丢三落四”,一旦消费者以此为证据进行举报,药店必将为此付出代价。再比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店“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但此类做法以往在不少药店都曾出现过,如不注意,今后难保不会“重蹈覆辙”。

    其实,《办法》也是药店的一把保护伞,其对药店权益的维护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是对等的,只要药店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经营,不但会赢得药监部门和消费者的认可,亦会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得到规范和提高。因此,笔者建议,药品零售企业要抓紧组织员工学习《办法》,让《办法》的内容嵌于脑中,既用其规范自己的行为,也用其维护药店的权益。

    (张铁鹰),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