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不是防范医患纠纷的万能钥匙——对医疗服务中签字行为的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个人的签名正成为行使权力的象征。签名不仅意味自己的认可和承认,同时也是对自己责任的承诺,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发生纠纷时求助法律保障的依据。
近年来,医疗服务中“签字画押”也越来越多,从初始的手术同意书、病危通知书,到后来的输血同意书、拒绝抢救治疗、中途自动出院以及贵重药品使用,继之是化疗同意书、放疗同意书和腰椎穿刺术、骨髓穿刺术等各种有创检查同意书,到现今自费药品使用同意书、入院诊疗措施沟通、护理宣教等,均须履行签字手续,几乎大凡有医疗行为之处必有签字之举,甚至不少医院已制定“签字制度”,缺项则视为医疗缺陷。“签字”成为医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签字行为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首先,签字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要求。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患者行使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充分知情后,患者才能做出准确选择,才能做出拒绝或同意的决定。签字是体现患者知情同意的重要形式和途径,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代表是已实行多年的外科手术前签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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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签字是推行医疗告知制度的工具。医疗告知作为医患沟通的载体和桥梁,对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矛盾有积极作用。履行医疗告知,患者的权利受到尊重,患者对医务人员产生亲切感和信任感,建立起互相信任和融洽的医患关系,有利于患者对诊疗措施的积极配合,取得良好疗效。但由于我国医学教育中人文教育的缺失,医务人员与病人沟通意识及技巧的缺乏,医疗告知在临床实践中并不充分。因此,借助“签字”,可以改变这种局面。
签字制度是把“双刃剑”
但在目前相对复杂的医疗环境中,医疗告知只是为了避免可能承担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通过告知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我保护。在面临诉讼时,签字画押则可提供所谓的“证据”,签字实际上成为防御性医疗的一种形式。
医疗服务中的签字制度,严格规定了医务人员行医诊治过程中应履行告知义务,规范了医疗行为,尊重了患者的权利,对医疗纠纷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具有相当积极的一面。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初衷往往难以实现,尤其是现阶段患者对医生信任度下降,医疗纠纷不断的情况下,把签字作为医疗服务的管理手段,甚至把签字作为避免医疗纠纷的“万能钥匙”滥用之,其实际作用有限,甚至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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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重在“告知”而不在形式。合理地解释、到位地服务无须任何字句,病人却“无怨无悔”。倘若为了签字才进行告知,为了签字而签字,那么签字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如果不是为了遵守制度,那么目的只有一个,推脱或逃避责任,至少让对方负一部分责任。这与治病救人的初衷是异路。
另一方面,在病人正处于病痛之中期许救治之时,甚至在面临生与死的时候签下的文字在法律上又会有多大的价值?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病人和医生对疾病医疗有认识上的差距,早先的签字会被归结为认识不够或受医方的误导,那么医生也要负宣教不力的责任。而在就医这样特殊心理状态和特殊环境气氛下签署的文件、文书,又常被指责为“霸王条款”,其法律效应更是有限。连几十年来一直奉行的手术签字制度,近来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伦理学家的质疑。因为在执行这种制度时,患者往往处于尴尬的境地,他们在最需要行使自己权力的时候却往往最没有权利——没有其家属的签字同意,手术就不能进行。
滥行签字更为不利的是对患者心理的影响,很多情况下易造成病人的抵触和防范,甚至敌对,不利于医疗诊治,也增加医疗纠纷和诉讼的风险。对病人来说,这种特定场合的签字大多不是自愿进行的。大家都知道谁签字谁负责。硬着头皮无奈中签下的无异于是“卖身契”,这自然导致抵触情绪。病人对医疗的可信度产生怀疑,即使医生合理的处置也会被误解,甚至被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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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沟通胜于语言
以医患沟通为基本要素的医患关系建设是现代医学模式要求的基本内容。医患沟通要克服内容单调、过度使用专业词汇、语言贫乏等不足。应注重情感交流,使患者消除误解和隔阂,让患者知悉医疗措施的必要性,使医患双方共同面对和接受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负效应,共同承担医疗风险。医疗告知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要注重技巧方法,医生应以健康的心态引导病人,使病人保持良好的心情配合治疗。对诸如病情交代、预后判断、药品使用及检查选择等尽可能进行耐心而恰当的解释,避免过于专业的书面签字行为,降低病人的不信任感。除非医患观点明显相左,对临床诊治有重大分歧,可能导致风险出现或医疗纠纷不可避免时再付诸于“立字为凭”。要换位思考,告知和签字要择时、择人、择情,真正做到“己之不欲,勿施与人”。
总而言之,签字并非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万能钥匙,滥用签字的潜在危害比不签字更大,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善已恶化或紧张的医患关系。, http://www.100md.com
近年来,医疗服务中“签字画押”也越来越多,从初始的手术同意书、病危通知书,到后来的输血同意书、拒绝抢救治疗、中途自动出院以及贵重药品使用,继之是化疗同意书、放疗同意书和腰椎穿刺术、骨髓穿刺术等各种有创检查同意书,到现今自费药品使用同意书、入院诊疗措施沟通、护理宣教等,均须履行签字手续,几乎大凡有医疗行为之处必有签字之举,甚至不少医院已制定“签字制度”,缺项则视为医疗缺陷。“签字”成为医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签字行为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首先,签字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要求。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患者行使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充分知情后,患者才能做出准确选择,才能做出拒绝或同意的决定。签字是体现患者知情同意的重要形式和途径,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代表是已实行多年的外科手术前签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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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签字是推行医疗告知制度的工具。医疗告知作为医患沟通的载体和桥梁,对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矛盾有积极作用。履行医疗告知,患者的权利受到尊重,患者对医务人员产生亲切感和信任感,建立起互相信任和融洽的医患关系,有利于患者对诊疗措施的积极配合,取得良好疗效。但由于我国医学教育中人文教育的缺失,医务人员与病人沟通意识及技巧的缺乏,医疗告知在临床实践中并不充分。因此,借助“签字”,可以改变这种局面。
签字制度是把“双刃剑”
但在目前相对复杂的医疗环境中,医疗告知只是为了避免可能承担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通过告知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我保护。在面临诉讼时,签字画押则可提供所谓的“证据”,签字实际上成为防御性医疗的一种形式。
医疗服务中的签字制度,严格规定了医务人员行医诊治过程中应履行告知义务,规范了医疗行为,尊重了患者的权利,对医疗纠纷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具有相当积极的一面。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初衷往往难以实现,尤其是现阶段患者对医生信任度下降,医疗纠纷不断的情况下,把签字作为医疗服务的管理手段,甚至把签字作为避免医疗纠纷的“万能钥匙”滥用之,其实际作用有限,甚至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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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重在“告知”而不在形式。合理地解释、到位地服务无须任何字句,病人却“无怨无悔”。倘若为了签字才进行告知,为了签字而签字,那么签字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如果不是为了遵守制度,那么目的只有一个,推脱或逃避责任,至少让对方负一部分责任。这与治病救人的初衷是异路。
另一方面,在病人正处于病痛之中期许救治之时,甚至在面临生与死的时候签下的文字在法律上又会有多大的价值?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病人和医生对疾病医疗有认识上的差距,早先的签字会被归结为认识不够或受医方的误导,那么医生也要负宣教不力的责任。而在就医这样特殊心理状态和特殊环境气氛下签署的文件、文书,又常被指责为“霸王条款”,其法律效应更是有限。连几十年来一直奉行的手术签字制度,近来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伦理学家的质疑。因为在执行这种制度时,患者往往处于尴尬的境地,他们在最需要行使自己权力的时候却往往最没有权利——没有其家属的签字同意,手术就不能进行。
滥行签字更为不利的是对患者心理的影响,很多情况下易造成病人的抵触和防范,甚至敌对,不利于医疗诊治,也增加医疗纠纷和诉讼的风险。对病人来说,这种特定场合的签字大多不是自愿进行的。大家都知道谁签字谁负责。硬着头皮无奈中签下的无异于是“卖身契”,这自然导致抵触情绪。病人对医疗的可信度产生怀疑,即使医生合理的处置也会被误解,甚至被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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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沟通胜于语言
以医患沟通为基本要素的医患关系建设是现代医学模式要求的基本内容。医患沟通要克服内容单调、过度使用专业词汇、语言贫乏等不足。应注重情感交流,使患者消除误解和隔阂,让患者知悉医疗措施的必要性,使医患双方共同面对和接受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负效应,共同承担医疗风险。医疗告知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要注重技巧方法,医生应以健康的心态引导病人,使病人保持良好的心情配合治疗。对诸如病情交代、预后判断、药品使用及检查选择等尽可能进行耐心而恰当的解释,避免过于专业的书面签字行为,降低病人的不信任感。除非医患观点明显相左,对临床诊治有重大分歧,可能导致风险出现或医疗纠纷不可避免时再付诸于“立字为凭”。要换位思考,告知和签字要择时、择人、择情,真正做到“己之不欲,勿施与人”。
总而言之,签字并非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万能钥匙,滥用签字的潜在危害比不签字更大,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善已恶化或紧张的医患关系。,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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