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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是关键——对已有国家标准的口服固体制剂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考虑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24日 75(总第3383期)
     口服固体制剂是最为常用的一类药物剂型,其在体内要经过崩解、溶出、吸收等过程,所以制剂上的差异有可能最终影响药物的体内过程,进而导致生物利用度的改变。当前,仿制仍是我国现阶段药品研制的主要手段,在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时,通常应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然而,生物等效性试验费时费钱,是不是所有这类制剂的仿制研究都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呢?其实并不一定。而充分考虑研制产品和仿制对象是否具有等同性或一致性,则是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关键所在。

    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在获得批准上市时,已经经过了充分的药学、药理毒理以及临床试验研究,证实了它在人体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无须再重复进行大量的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去证实它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仅需进行一些验证性的研究来证实它和已上市药品是否达到同样的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从而保证患者在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含同一活性成分的产品时能达到同样的治疗效果。

    口服固体制剂给药后体内吸收主要依赖于制剂中药物的溶解、溶出及药物在胃肠道的渗透性等方面。基于这一过程中药物溶解、溶出的重要性,体外药物的溶出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预测药物的体内吸收行为,例如在已明确的体内外相关的情况下。药物的水溶解性、药物对肠壁的渗透性、制剂溶出的快慢和药代动力学特性是此项研究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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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属于高溶解性/高渗透性的药物,药物体内吸收的限速步骤主要是胃排空速率。如果药物在制剂中快速溶出,其溶出速度同胃排空速率相比要快时,药物体内的吸收速度与程度不会依赖于胃排空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处方中没有显著影响药物吸收的辅料(如甘露醇、吐温80等),可比较研制产品与仿制对象的溶出曲线,如果溶出行为相似,一般可以考虑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

    对属于低溶解性/高渗透性的药物,药物的溶出过程可能是体内吸收的限速步骤,可通过建立明确的体内外相关关系来考虑。如果药物已有明确的体内外相关,也可考虑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

    对于高溶解性/低渗透性和低溶解性/低渗透性的药物,建立明确的体内外相关关系是比较困难的,一般必须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国外对仿制药不仅在质量和生物等效性方面做出了要求,同时也强调了仿制药与被仿制药的等同性,包括辅料、外形等。国内的情况与国外不同,由于很难了解已上市产品处方中辅料的组成、用量和具体工艺,因此也很难做到处方工艺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完全一致,但仍应尽量保证仿制药与被仿制药基本“一致”或相似。而处方和工艺的“一致”,也是保证质量相当和生物等效的基础,故应仔细判断仿制药与被仿制药制备工艺、处方的差别对安全性、有效性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果能证明正在研制的药品辅料种类、用量、辅料/原料药比例、制备工艺等与仿制对象的一致或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则可以推导正在研制的药品与仿制对象的吸收过程一致或基本一致,也可以考虑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

    对于口服缓控释制剂,与普通制剂相比,影响其释放、吸收行为的因素更为复杂,对于治疗治疗指数窄的药物,如氨茶碱、地高辛、环孢素A、米诺地尔等,为安全起见,应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总之,对于是否应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主要应从是否存在导致拟上市药品和被仿制药品不等效的因素来考虑,生物等效性试验只有在从其他方面能充分验证在研药物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符合与被仿制对象等同的原则下,才可以免除。

    (戴绪霖),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