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原则”是评判“茶水门”事件的基本
吵得沸沸扬扬的“茶水门”事件(详见本报2007年4月13日医院周刊2~3版“‘茶水当尿验’的调查与反调查始末”专题策划),正反双方各执一端,好像都很有道理。其实,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就在于双方用的不是同一个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无论对于“茶水门”事件也好,对于具体的某个医事纠纷案件也好,社会和法官都必须用同一个标准来评判其是非,若用“双重标准”评判,肯定是不会得出公正和统一意见的。
那么,究竟应当用什么标准看待“茶水门”事件?
其实,对此事件无论用道德判断价值标准,还是法律判断标准,都必须用“信赖原则”进行判断。“信赖原则”是医患关系的基础,即医患之间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否则,便不可能有医疗事业这个行业的产生。可见,信赖对医患双方是多么重要。
法律上的“信赖原则”,是指人们在生产、工作、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当某人根据共同的准则或规则行事时,只要不存在有特殊情况,就应当信赖其他相关的人也会根据共同的准则或规则行事。如果由于他人采取无视共同准则和规则的行动而发生事故时,就不应当追究遵守共同准则和规则的人的责任。
, http://www.100md.com
所以“茶水门”事件从表面上看,好像不过是3个记者的恶性策划事件,但实际上它反映的是医患关系的基本属性及医患关系的设立与存在基础的根本性问题。对“茶水门”事件的是非判断,我们只能用“信赖原则”这个唯一标准来进行评判,而不能用别的标准进行评判。
很显然,若用“信赖原则”进行判断,医院肯定没错,倒是记者违背了“信赖原则”——这一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最重要的法律标准。理由如下:首先,必须弄明白医患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以及医疗工作的性质。众所周知,医疗服务不是做商品交易,而是救死扶伤,是一种求助者与救助者之间的关系。正是这种“求”和“救”的关系,决定了医患关系就像一个战壕里的战友,他们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医院和医生没有理由怀疑求医者本人的陈述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如医生在做尿常规检测时,一般都会交待病人,必须取早晨中段尿检查。但基于医患间的信赖关系,医生没有必要非得亲自查看病人提取尿样的全过程,以证明病人取的确实是“早晨中段尿”,也无必要怀疑并防范病人可能将别人的尿液当成自己的尿液送来检查了(这种情况只有在某些体育竞赛时才会发生),更不可能怀疑有人“会以茶水当尿液”送检。如果有医院对常规的尿液检查都要考虑得这么复杂的话,那就不叫医院了,而应叫侦查机关;如果真有医生考虑得这么复杂的话,那么,这个医生的智慧可能也用错了地方。
, 百拇医药
第二,医院检验不是法医学鉴定,医院的工作也不同于司法侦查工作。因此,医院非经特别授权无权进行法医学鉴定,也无权对病人的主诉表示提出质疑,更无权对患者进行侦查活动。况且,就是司法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其程序的启动还必须有个法定的案由;就是法医学鉴定,也必须有申请或委托。而且申请人或委托人还必须首先在鉴定申请报告上注明检材的来源,并注明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如“查明本液体是茶水还是尿液、啤酒”等等,你少写一项都不行,否则,就是法医也不会替你做相应的检查。
第三,基于信赖基础之上的医患关系,医疗器械厂家在对尿液检测仪器的设计上也就无须设计对茶水、啤酒、酱油等进行识别的操作程序。正因为茶水不是尿,所以在“茶水门”事件发生后,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等全国92家三甲医院的医生自发组织“茶水尿常规”检测,结果绝大部分呈异常反应。这一结果正好说明了电脑检测是可靠的;相反,如果“茶水不发炎”,则说明茶水的检测结果同正常尿液是一样的,这倒反而是不可信的。
第四,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论,要设计一部能鉴别尿液与茶水、啤酒、酱油等的尿常规检测仪,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是,人们不禁要问:有这个必要吗?如有这个必要,那么,做个尿常规的费用将不是现在的价格,这又将增加多少医疗成本?笔者曾问过法医,答案是:如果要做一个“‘尿’是不是茶水,或尿液中是否掺有茶水”的鉴定,其成本至少在300元以上,做一个尿的DNA检测,以证明病人送的尿液确系他本人的尿液,则需要3000元左右。
由于某些媒体的误导,如果将来有朝一日,医患关系确实紧张到非要将尿液与茶水、啤酒、酱油等进行识别,以及还要判断标本是否为病人本人的尿液等检查作为常规检测的话,那么,医患之间的和谐与信赖也就荡然无存了。
(作者系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教授), 百拇医药(张赞宁)
那么,究竟应当用什么标准看待“茶水门”事件?
其实,对此事件无论用道德判断价值标准,还是法律判断标准,都必须用“信赖原则”进行判断。“信赖原则”是医患关系的基础,即医患之间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否则,便不可能有医疗事业这个行业的产生。可见,信赖对医患双方是多么重要。
法律上的“信赖原则”,是指人们在生产、工作、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当某人根据共同的准则或规则行事时,只要不存在有特殊情况,就应当信赖其他相关的人也会根据共同的准则或规则行事。如果由于他人采取无视共同准则和规则的行动而发生事故时,就不应当追究遵守共同准则和规则的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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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茶水门”事件从表面上看,好像不过是3个记者的恶性策划事件,但实际上它反映的是医患关系的基本属性及医患关系的设立与存在基础的根本性问题。对“茶水门”事件的是非判断,我们只能用“信赖原则”这个唯一标准来进行评判,而不能用别的标准进行评判。
很显然,若用“信赖原则”进行判断,医院肯定没错,倒是记者违背了“信赖原则”——这一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最重要的法律标准。理由如下:首先,必须弄明白医患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以及医疗工作的性质。众所周知,医疗服务不是做商品交易,而是救死扶伤,是一种求助者与救助者之间的关系。正是这种“求”和“救”的关系,决定了医患关系就像一个战壕里的战友,他们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医院和医生没有理由怀疑求医者本人的陈述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如医生在做尿常规检测时,一般都会交待病人,必须取早晨中段尿检查。但基于医患间的信赖关系,医生没有必要非得亲自查看病人提取尿样的全过程,以证明病人取的确实是“早晨中段尿”,也无必要怀疑并防范病人可能将别人的尿液当成自己的尿液送来检查了(这种情况只有在某些体育竞赛时才会发生),更不可能怀疑有人“会以茶水当尿液”送检。如果有医院对常规的尿液检查都要考虑得这么复杂的话,那就不叫医院了,而应叫侦查机关;如果真有医生考虑得这么复杂的话,那么,这个医生的智慧可能也用错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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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院检验不是法医学鉴定,医院的工作也不同于司法侦查工作。因此,医院非经特别授权无权进行法医学鉴定,也无权对病人的主诉表示提出质疑,更无权对患者进行侦查活动。况且,就是司法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其程序的启动还必须有个法定的案由;就是法医学鉴定,也必须有申请或委托。而且申请人或委托人还必须首先在鉴定申请报告上注明检材的来源,并注明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如“查明本液体是茶水还是尿液、啤酒”等等,你少写一项都不行,否则,就是法医也不会替你做相应的检查。
第三,基于信赖基础之上的医患关系,医疗器械厂家在对尿液检测仪器的设计上也就无须设计对茶水、啤酒、酱油等进行识别的操作程序。正因为茶水不是尿,所以在“茶水门”事件发生后,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等全国92家三甲医院的医生自发组织“茶水尿常规”检测,结果绝大部分呈异常反应。这一结果正好说明了电脑检测是可靠的;相反,如果“茶水不发炎”,则说明茶水的检测结果同正常尿液是一样的,这倒反而是不可信的。
第四,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论,要设计一部能鉴别尿液与茶水、啤酒、酱油等的尿常规检测仪,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是,人们不禁要问:有这个必要吗?如有这个必要,那么,做个尿常规的费用将不是现在的价格,这又将增加多少医疗成本?笔者曾问过法医,答案是:如果要做一个“‘尿’是不是茶水,或尿液中是否掺有茶水”的鉴定,其成本至少在300元以上,做一个尿的DNA检测,以证明病人送的尿液确系他本人的尿液,则需要3000元左右。
由于某些媒体的误导,如果将来有朝一日,医患关系确实紧张到非要将尿液与茶水、啤酒、酱油等进行识别,以及还要判断标本是否为病人本人的尿液等检查作为常规检测的话,那么,医患之间的和谐与信赖也就荡然无存了。
(作者系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教授), 百拇医药(张赞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