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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中的“初次询问”技巧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5.26
     随着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药品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得到提升。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办理涉药违法案件时,不但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执法公正合理,而且还要讲究一定的策略,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对此,笔者将心理学和刑事侦查学的一些技巧运用到涉药案件办理的初次询问上,取得了较好效果。下面是笔者的心得体会,主要有以下三部分:

    ■明确初次询问的任务

    初次询问是指调查人员在获取案源后,经过前期的外部调查,有计划地接触当事人,进而获取最直接证人证言的起始阶段。初次询问是一个十分特殊且重要的阶段,调查人员一定要充分利用被询问人的种种特点,创造出突破案情的机会。否则,就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进程,甚至会造成关键证据人为流失,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因此,在初次询问时,应制定目标,争取达成以下目的:

    一、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和询问时的态度。通过了解,判断当事人的“防守能力”,然后通过综合分析,探索当事人可能在接受询问过程中采取抵赖或者狡辩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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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案件的真伪。不管是从何处获取的案源,要证明案件的成立,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在调查之初,不能形成当事人一定违法的心理定势,要本着公正执法的理念,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确定案情的真伪。

    三、力争突破主要案情。初次调查时,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暴露会有一种恐慌感,此种感觉会造成其“防御能力”的降低乃至在一段时间内消失。利用这段真空时间,在当事人处于动摇不定,还未及时构筑牢固的“防御体系”时,果断出击,迫使其讲出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固定好关键证据。

    四、确定下一步调查的重点和方向。通过询问,牢牢把控住当事人的思维,在获取大量信息和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下一步调查的重点和方向,从而为进一步构建证据体系创造条件,引导案件调查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询问时易出现的情形

    在初次询问时,通常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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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并且作出某些交代。初次询问后,当案件有所突破,当事人作出某些交代时,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并采取相应对策,因势利导,将询问工作逐步引向深入。

    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一般有以下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感到其违法行为已经暴露,再也无法隐瞒,不如及早讲清事实经过,争取得到从宽处理;二是当事人认为其违法行为较轻,不会受到重罚;三是当事人举棋不定,先讲一部分以作试探;四是当事人另有目的,企图避重就轻或者掩护同伙。对此,执法人员应该及时把握战机,乘隙而入,抓住机会及时查清其主要违法事实和关键情节,掌控好证明上述事实与情节的证据。因为有些事实和关键情节可能只有通过当事人指引,才能被查实并在办案中转化为证据加以运用。此外,还应把时间、地点、经过、后果等要素一一问清,并及时查证,以证明其所讲的真实性。

    二、当事人否认违法,并做出辩解。当事人否认违法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当事人的确无违法行为,调查人员案源有误;二是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是情节并没有调查人员想象的那么严重;三是当事人抵赖或者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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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作出未曾实施违法行为的辩解时,调查人员不应鲁莽,切忌无理指责或态度粗暴,要摆脱先入为主的思想,以客观冷静的态度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并问清当事人辩解的事实依据,以便查证。如果已掌握了相关证据,就可以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即不论当事人的辩解是出于何种目的,耐心将其辩解听完,再适时抛出所掌握的关键证据打压其辩解的薄弱点,这样一来,有理还是诡辩,将很快见分晓。

    ■询问中采取的方法

    一、“开门见山”法。此法是在询问初始阶段即与询问对象摊开所有问题,将矛头直指问题关键,列出绝大部分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要求当事人对该案件及其核心问题作出解释。在询问中运用该法有三个条件:一是案情比较简单;二是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三是当事人具有较好的信用。

    二、“旁敲侧击”法。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案情,或是不愿配合的当事人,调查人员有时很难准确认识到案件的关键问题,也很难从当事人的询问中获得对案情有推动作用的证据,这时候就需要换一个角度进行询问。所谓“旁敲侧击”就是避开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最主要的环节,从与案件有着一定间接联系的其他方面入手,获取办案所需的信息。此法不但让执法人员对案件的性质、案情、逻辑结构、适用法律法规等元素有了更清晰准确的认识,而且可以通过对所获证据的整理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进而即使在无法取得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也可以纯粹的外部证据体系“零口供”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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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欲擒故纵”法。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会对所调查的问题作出各种解释,而作为已掌握了一定确凿证据的调查方,执法人员也很容易判断这些解释的真伪。在某些情况下,每当询问对象作出一个虚假陈述时,执法人员就以所掌握的证据加以反驳,这种做法并不能起到多大作用,反而容易让当事人分析出执法人员所掌握证据的数量,增加其狡辩的信心和成功率。笔者认为,应任由当事人虚假论点的存在,并诱导其讲出该虚假论点的证据,等到当事人自以为谎言已被接受时,执法人员再出其不意地以所掌握的确凿证据反驳其虚假论据。大量事实的抛出,很容易在瞬间摧毁询问对象的抗辩防线,打垮其狡辩的信心。

    例如:执法人员接到一公安检查站的信息,称有一男子携带大量药品被该站查获。执法人员赶到检查站进行调查,而该男子极尽狡辩,称其多位家人得了重病,这些药品是为家人治病而购买,并提供了相关发票和病例证明。如该情况属实,那么执法人员就不可对这些药品予以没收,但被查获的药品种类和数量较多,用以治疗家人疾病的说法显然比较牵强。于是,执法人员采取了“欲擒故纵”的方法,假装采信该男子的证言,并诱使其在“给家人治病”这一论点上作出更多解释,提供更多证明。该男子的陈述起先还有一点可信度,但随后在几个关键问题上无法自圆其说。此时,执法人员已能初步确定该男子是在说谎,但并不立即加以反驳,只是试探性的指出其陈述中一些细小的不合情理之处。该男子认为已得到调查人员的信任,更加用不着边的话语不断解释。正在该男子为其高明的谎言洋洋得意时,执法人员用大量事实和专业知识对该男子这段证言中存在的漏洞加以驳斥,立即使其哑口无言,彻底摧毁了其狡辩的自信心。随后,加以适当的政策教育,该男子很快承认了其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心服口服地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四、“以情动人”法。有些人违法,可能有其不可告人的苦衷,有的是为生活所迫,有的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其违法行为不会被发现。对于这些情况,在初次询问的起始阶段就应试探性的查明,并采用针对性的策略。对确因生活所迫或有苦衷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地给予他们一些关怀;并以倾听者的身份主动与他们交流,在交流中获得他们真实的证言,实现询问的目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青浦分局 张彬彬,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