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A.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部批准并公布项目。
(2)由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卫生部公布项目。
B.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Ⅱ类学分。
(未完待续), 百拇医药
★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A.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部批准并公布项目。
(2)由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卫生部公布项目。
B.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Ⅱ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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