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诊所”带来监管新课题
长期以来,受“以药养医”的体制制约,作为强势一方的医院想尽办法将处方锁于自己的深闺;另一方面,近几年药品零售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经过价格血拼后的零售药店都在谋求新的盈利点。开设诊所,以求得处方的“自给自足”成为不少药品零售企业的无奈选择。
应该说,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模式上进行探索无可非议。从表面上看,对百姓而言,到“药店诊所”就医省却了到大医院排队看病取药的奔波之苦,还可以降低用药负担;对药店来说,开拓了处方药市场空间,增加了药品利润,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政策的积极性更高。
但从深层次考量,这种形式的“医”“药”联手,却未必是“福音”。不能否认,目前个别地区诊所资格准入门槛过低,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把关也不够严格,不少诊所借诊疗之名,行卖药之实,有的甚至沦为开方“机器”。同时,由于诊所处于药品监管体系的末梢部分,一直就是稽查执法的薄弱环节,一旦零售药店与诊所形成利益同盟,势必给百姓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在我们的日常监督执法中,一些问题已经初露端倪。其一,零售药店利用与诊所联手的便利,无处方出售处方药,事后再找诊所补处方。相关部门在检查时也难于发现漏洞,而国家强制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成了一纸空文。其二,为了提高药品销量,药店与诊所医生达成“共识”,以多开“大处方”、贵重药品处方的方式谋求“共赢”。其三,对于诊所用药管理,目前没有类似GSP之类的规范可循,个别零售药店利用诊所超范围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可以说,如果不严加控制和监管,诊所开出的处方将成为药品分类管理的“黑洞”。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该提高诊所的资格准入和审批门槛,确保其具备诊疗功能和诊疗水平,另一方面,建立药监与卫生系统联动的工作制度,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证行医或非法行医的诊所,确保零售药店与诊所联手的“纯洁”性;同时,药监与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形成合力,为百姓就医用药构筑安全屏障。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应该加大对类似“药店+诊所”经营实体的监督管理力度,诸如增加检查的频次,重点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严格审查药品销售的台账及出入库记录等,还可通过暗访或举报的形式,确保药品分类管理落到实处。
此外,目前对于零售药店的规范化经营及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是一些条款在对诊所进行稽查执法时无法操作,难免让执法人员束手束脚,致使执法监督难以到位。因此,笔者以为,对于“药店+诊所”这一复杂的经济实体,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探索制定出台法律法规,以确保执法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安徽省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久平 蒋楠, http://www.100md.com(黄久平;蒋楠)
应该说,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模式上进行探索无可非议。从表面上看,对百姓而言,到“药店诊所”就医省却了到大医院排队看病取药的奔波之苦,还可以降低用药负担;对药店来说,开拓了处方药市场空间,增加了药品利润,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政策的积极性更高。
但从深层次考量,这种形式的“医”“药”联手,却未必是“福音”。不能否认,目前个别地区诊所资格准入门槛过低,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把关也不够严格,不少诊所借诊疗之名,行卖药之实,有的甚至沦为开方“机器”。同时,由于诊所处于药品监管体系的末梢部分,一直就是稽查执法的薄弱环节,一旦零售药店与诊所形成利益同盟,势必给百姓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在我们的日常监督执法中,一些问题已经初露端倪。其一,零售药店利用与诊所联手的便利,无处方出售处方药,事后再找诊所补处方。相关部门在检查时也难于发现漏洞,而国家强制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成了一纸空文。其二,为了提高药品销量,药店与诊所医生达成“共识”,以多开“大处方”、贵重药品处方的方式谋求“共赢”。其三,对于诊所用药管理,目前没有类似GSP之类的规范可循,个别零售药店利用诊所超范围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可以说,如果不严加控制和监管,诊所开出的处方将成为药品分类管理的“黑洞”。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该提高诊所的资格准入和审批门槛,确保其具备诊疗功能和诊疗水平,另一方面,建立药监与卫生系统联动的工作制度,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证行医或非法行医的诊所,确保零售药店与诊所联手的“纯洁”性;同时,药监与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形成合力,为百姓就医用药构筑安全屏障。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应该加大对类似“药店+诊所”经营实体的监督管理力度,诸如增加检查的频次,重点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严格审查药品销售的台账及出入库记录等,还可通过暗访或举报的形式,确保药品分类管理落到实处。
此外,目前对于零售药店的规范化经营及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是一些条款在对诊所进行稽查执法时无法操作,难免让执法人员束手束脚,致使执法监督难以到位。因此,笔者以为,对于“药店+诊所”这一复杂的经济实体,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探索制定出台法律法规,以确保执法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安徽省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久平 蒋楠, http://www.100md.com(黄久平;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