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疗纠纷应当谋求治本之策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频发生,甚至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主要因素之一。传统的化解途径虽然有效遏制了这些矛盾,但还存在着不公正等种种弊端。专家认为,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应当谋求治本之策,关键是要对现行医疗纠纷鉴定程序加强法制监管,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医疗纠纷频发原因
近年来,以医疗纠纷为主的医患矛盾日益严重。中国医师协会对全国114家医院调查后发现,平均每年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4起,打伤医生5人。业内人士认为,医疗纠纷处理不当造成的影响已严重阻碍了医疗事业的发展。
来自山东、广西等一些地区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医疗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因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患者或家属申请再次鉴定而致医疗纠纷一拖再拖的案件数不胜数。
山西省司法厅有关专家认为,以医疗纠纷为主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问题。患者、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三者之间彼此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极难化解,有些矛盾甚至拖达20余年。据介绍,由于现有鉴定体制客观上导致医疗纠纷处理不当,“医闹”等一系列问题也顺应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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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分析说,导致医疗纠纷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一是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院等医疗机构在承担公益职能的同时,还必须通过自己挣钱来维持运转,这必然会导致医药成本向患者转移,进而诱发冲突;二是医院等医疗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利益上的不均衡甚至冲突,这就会使一些医疗从业人员内心不平衡,从而导致乱收费等现象产生;三是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制不健全;四是部分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道德、信仰缺失,再加上管理不到位等因素,致使医生医德缺失、缺乏诚信;五是患者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六是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不得力。
■化解医疗纠纷鉴定环节是关键
根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法定的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是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但由于医方几乎掌握了所有信息,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二者之间往往难以达成协议。患者最终只能通过“闹”来解决问题,“多闹多给钱、少闹少给钱、不闹不给钱”成为一些患者的惯有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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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医学会等组织进行鉴定的基础上解决。医院是卫生部门的下属单位,医学会等组织也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下的机构,其组成人员也大多为医院的在职医生,因此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患者及社会的广泛质疑。
三是通过打官司等法律途径解决。不过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因素,医患双方都难以承受。同时受理案件的法官等司法人员很少具备医学知识,其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一般也是医学会的鉴定材料,判罚结果的公正性也会受到质疑。
这三种途径在实际操作中都离不开鉴定这个环节,鉴定中“裁判员”的公正性至关重要。目前看来,组建一个既掌握医学专业技术,又能够“超脱”各方利益的鉴定机构还是个难题。因此,医疗纠纷鉴定存在的制度性缺陷造成了医疗纠纷处理不得力,加剧了医患矛盾的发生及升级。
据了解,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由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鉴定组专家数人,医患双方各自陈述后,专家进行询问,医患双方再次进行补充陈述,专家现场对患者进行体检,专家组成员合议后形成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出文。为避免产生“护短”“遮家丑”等嫌疑,被抽调专家实行回避原则,即参与鉴定的专家避免从与患者方发生纠纷的医院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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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专家库中专家众多,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则势必无法摆脱“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嫌疑。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同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之下,“公私交往”当中难免产生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称不上“手足”也算得是“近亲”。要让医学会鉴定专家在患者和医院之间做出公平客观的鉴定,其“超脱”程度难免让患者怀疑。
可以看出,虽然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这场“革命”并不彻底,最主要的是鉴定主体没有根本改变,只不过是将“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兄弟姐妹之间的“手足鉴定”。
除了法定的处理方式外,我国各地区处理医疗纠纷还有仲裁、民间调解等方式,但这些方式也都存在着缺乏公正、加重患者成本负担等弊端。如北京市成立了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医疗纠纷处理中心,但这一中心是由保险公司委托的机构,经费从医疗责任险中提取,因此其公正性也受到质疑。在东北一些地区还成立了民间的医疗纠纷咨询机构,以解决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但这些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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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化解途径谋求治本之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传统调解途径调解乏力的情况下,创新医疗纠纷调解途径可尝试建立“医疗纠纷社会大调解”机制。专家认为,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对调解医疗纠纷也有很大帮助。山西、北京等地的一些成功实践也为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提供了经验。
以山西为例,山西省在2006年10月12日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机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西省医调会”)。医调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省司法厅和基层人民法院,受山西省科协的下属单位山西心理卫生协会领导,由包括36名医学专家、律师、媒体工作者等在内的50余人组成。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或患者可向省医调会提出申请,省医调会受理申请立案,按照规程进行医学技术评估、法律援助、调解工作,督促医患双方达成并履行协议。若调解不成,再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终结果以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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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调会负责人说,他们与其他调解途径的不同之处在于保证了公平公正性。
一是医调会独立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外,不向医疗机构和患者收取任何调解费用;二是在我国没有《纠纷调解法》的背景下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三是其调解调查人员皆为医疗系统的离退休专家、具备医学知识的法律专家以及媒体工作者,不仅具备专业知识而且超脱于纠纷中的各利益团体,同时还将自身工作置身于社会监督之下。
山西省医调会运行半年多以来,已受理了120余件医疗纠纷案件,其中成功调解13起,正在调解中的有36起,已经调解的案件经多次回访无反复迹象。此外,医调会在处理纠纷的同时,还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一些医疗机构由此加强管理,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医调会成立不到两个月的时候,就向受调解医院提出改进医疗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合理化建议30余条,还有针对性地为医院撰写预防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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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医疗纠纷,还需从四方面努力。
一.由政府从投入、立法等方面采取积极举措,解决当前普遍存在于医疗卫生行业的体制机制性难题。
二.呼吁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观念,改变现有的生物医学模式,不能就病谈病,要形成“以人为本”的生物社会心理医疗模式,切实从服务等各方面满足患者的多方面需求。
三.发达国家借助医疗责任险把医疗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的做法也可借鉴。在医疗责任险得以推行的理想模式下,可以避免大量的过度检查等行为,医生可以从医患纠纷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医疗工作。但要保证医疗责任险的运行效果,必须由政府、医院、患者等三方合力,建立起专业有效的调解机制和公平公正的经济责任转移机制。
四.不管是“近亲鉴定”还是“手足鉴定”,关键在于要对鉴定加强法制监管,尽可能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新华社记者 晏国政 刘翔霄, 百拇医药(晏国政;刘翔)
■医疗纠纷频发原因
近年来,以医疗纠纷为主的医患矛盾日益严重。中国医师协会对全国114家医院调查后发现,平均每年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4起,打伤医生5人。业内人士认为,医疗纠纷处理不当造成的影响已严重阻碍了医疗事业的发展。
来自山东、广西等一些地区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医疗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因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患者或家属申请再次鉴定而致医疗纠纷一拖再拖的案件数不胜数。
山西省司法厅有关专家认为,以医疗纠纷为主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问题。患者、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三者之间彼此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极难化解,有些矛盾甚至拖达20余年。据介绍,由于现有鉴定体制客观上导致医疗纠纷处理不当,“医闹”等一系列问题也顺应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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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分析说,导致医疗纠纷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一是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院等医疗机构在承担公益职能的同时,还必须通过自己挣钱来维持运转,这必然会导致医药成本向患者转移,进而诱发冲突;二是医院等医疗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利益上的不均衡甚至冲突,这就会使一些医疗从业人员内心不平衡,从而导致乱收费等现象产生;三是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制不健全;四是部分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道德、信仰缺失,再加上管理不到位等因素,致使医生医德缺失、缺乏诚信;五是患者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六是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不得力。
■化解医疗纠纷鉴定环节是关键
根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法定的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是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但由于医方几乎掌握了所有信息,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二者之间往往难以达成协议。患者最终只能通过“闹”来解决问题,“多闹多给钱、少闹少给钱、不闹不给钱”成为一些患者的惯有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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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医学会等组织进行鉴定的基础上解决。医院是卫生部门的下属单位,医学会等组织也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下的机构,其组成人员也大多为医院的在职医生,因此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患者及社会的广泛质疑。
三是通过打官司等法律途径解决。不过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因素,医患双方都难以承受。同时受理案件的法官等司法人员很少具备医学知识,其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一般也是医学会的鉴定材料,判罚结果的公正性也会受到质疑。
这三种途径在实际操作中都离不开鉴定这个环节,鉴定中“裁判员”的公正性至关重要。目前看来,组建一个既掌握医学专业技术,又能够“超脱”各方利益的鉴定机构还是个难题。因此,医疗纠纷鉴定存在的制度性缺陷造成了医疗纠纷处理不得力,加剧了医患矛盾的发生及升级。
据了解,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由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鉴定组专家数人,医患双方各自陈述后,专家进行询问,医患双方再次进行补充陈述,专家现场对患者进行体检,专家组成员合议后形成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出文。为避免产生“护短”“遮家丑”等嫌疑,被抽调专家实行回避原则,即参与鉴定的专家避免从与患者方发生纠纷的医院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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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专家库中专家众多,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则势必无法摆脱“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嫌疑。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同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之下,“公私交往”当中难免产生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称不上“手足”也算得是“近亲”。要让医学会鉴定专家在患者和医院之间做出公平客观的鉴定,其“超脱”程度难免让患者怀疑。
可以看出,虽然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这场“革命”并不彻底,最主要的是鉴定主体没有根本改变,只不过是将“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兄弟姐妹之间的“手足鉴定”。
除了法定的处理方式外,我国各地区处理医疗纠纷还有仲裁、民间调解等方式,但这些方式也都存在着缺乏公正、加重患者成本负担等弊端。如北京市成立了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医疗纠纷处理中心,但这一中心是由保险公司委托的机构,经费从医疗责任险中提取,因此其公正性也受到质疑。在东北一些地区还成立了民间的医疗纠纷咨询机构,以解决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但这些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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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化解途径谋求治本之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传统调解途径调解乏力的情况下,创新医疗纠纷调解途径可尝试建立“医疗纠纷社会大调解”机制。专家认为,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对调解医疗纠纷也有很大帮助。山西、北京等地的一些成功实践也为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提供了经验。
以山西为例,山西省在2006年10月12日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机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西省医调会”)。医调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省司法厅和基层人民法院,受山西省科协的下属单位山西心理卫生协会领导,由包括36名医学专家、律师、媒体工作者等在内的50余人组成。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或患者可向省医调会提出申请,省医调会受理申请立案,按照规程进行医学技术评估、法律援助、调解工作,督促医患双方达成并履行协议。若调解不成,再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终结果以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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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调会负责人说,他们与其他调解途径的不同之处在于保证了公平公正性。
一是医调会独立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外,不向医疗机构和患者收取任何调解费用;二是在我国没有《纠纷调解法》的背景下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三是其调解调查人员皆为医疗系统的离退休专家、具备医学知识的法律专家以及媒体工作者,不仅具备专业知识而且超脱于纠纷中的各利益团体,同时还将自身工作置身于社会监督之下。
山西省医调会运行半年多以来,已受理了120余件医疗纠纷案件,其中成功调解13起,正在调解中的有36起,已经调解的案件经多次回访无反复迹象。此外,医调会在处理纠纷的同时,还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一些医疗机构由此加强管理,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医调会成立不到两个月的时候,就向受调解医院提出改进医疗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合理化建议30余条,还有针对性地为医院撰写预防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稿件。
, 百拇医药
专家们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医疗纠纷,还需从四方面努力。
一.由政府从投入、立法等方面采取积极举措,解决当前普遍存在于医疗卫生行业的体制机制性难题。
二.呼吁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观念,改变现有的生物医学模式,不能就病谈病,要形成“以人为本”的生物社会心理医疗模式,切实从服务等各方面满足患者的多方面需求。
三.发达国家借助医疗责任险把医疗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的做法也可借鉴。在医疗责任险得以推行的理想模式下,可以避免大量的过度检查等行为,医生可以从医患纠纷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医疗工作。但要保证医疗责任险的运行效果,必须由政府、医院、患者等三方合力,建立起专业有效的调解机制和公平公正的经济责任转移机制。
四.不管是“近亲鉴定”还是“手足鉴定”,关键在于要对鉴定加强法制监管,尽可能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新华社记者 晏国政 刘翔霄, 百拇医药(晏国政;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