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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谁来“选”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6.07
     对于制药企业而言,《处方管理办法》更多引发的是市场忧虑。“同一规格,两种药品”意味着终端空间的大幅挤压。因此各方反应强烈亦在情理之中。尽管条文细节中尚有不足之处,尽管企业方面有关“强势厂家可能会垄断医院药品经营,排斥同类品种进入,形成独家销售的局面,甚至出现新一轮的药品垄断和药品腐败”(媒体语)的忧虑不无道理,但强制淘汰还是当前净化药品流通、使用环境不可或缺的一环,企业方面必须认识到,遏制“一药多名”有利于鼓励药企自主创新,遏制药品暴利,方便患者用药,是药品生产流通改革的大势所趋,应该以更积极的态度看待“多选二”的正面作用。

    《处方管理办法》首先是一部医务人员技术操作规范,其中对于处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以及“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规定,有利于患者就医用药安全性的提升,其中的不少改变更具“人本色彩”。至于让制药企业极为敏感的,还是所谓的“多选二”规定。其实,通过设置门槛淘汰缺乏技术含量的低端仿制药品,也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毕竟,“被人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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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踢走别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实力比拼的结果。

    当然,条文中的不足之处同样显而易见。

    首先是“多选二”数据指标的制定依据。不同药物有不同的医院用量和生产规模。以“头孢曲松纳”为例,在这个通用名下,不同产地、不同药厂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就有“罗氏芬”、“丽珠芬”、“菌必治”、“抗菌治”、“康力舒”等20多个品种。一般的规律是,医院使用量大的药物,生产的厂家和品规就多,有的可达数百家、百种;医院使用量小的药物,生产厂家和品规就少。未对不同药物的不同生产现状进行细化,一刀切地规定“一家医院只能选用两种”,指标制定的粗放模式,有可能造成产业资源使用错位,也剥夺了患者充分合理用药的权力。

    而最大的破绽还在一个“选”字上。长期以来,医疗机构控制药品销售终端,占据药品销售近80%的市场份额。谁占有终端,谁就能控制市场。有关部门实施“多选二”的政策,初衷之一就是改变医院购销药品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但这一措施未能触及医院的最终“选”择权,在某种程度上,医院对上游的控制反而进一步增强。所谓《办法》实施后,“医院收入减少”的想法未免天真。因为医院依然有操作空间,他们只需把原来对众多企业的索取,集中转移至一两家企业而已。而对企业来说,除了市场总量缩减外,更要为招标公示而又有可能医院不选用而增加销售成本。实践证明,任何针对药品流通弊端的政策措施,如果不能触动医院的终端选择权,不管初衷多好,执行多有力,结果都难免陷入“旧问题未去,新问题又生”的怪圈。对此,采访报道中,记者提出的问题一语中的:“为什么不能像有些医院那样,把药品的选择权交给病人?”不要再以“用药是专业临床行为,患者不具备专业知识,自行用药不安全”之类的套话来敷衍,医院放手一部分用药决定权,难道就意味着医生对患者的用药建议权也放弃了?现在患者多具有知识积累和专业咨询资源,这些资源完全可以与主治医生的建议有机融合。主治医生完全可以在检查诊断结束后,为患者开出建议用药清单,然后由患者自行选择。医生在建议中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倾向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患者只是得到了部分选择权。但就是这有限的权力转移,将大大提升暗箱营销的风险。

    在整个药品流通环节中,相对于药厂、经销商、医院和药店,患者是唯一的利益制衡方。没有患者参与的药品流通改革,很难让人们的期望落实。

    (郑石如),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