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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法律才能保护你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8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6.08
医生,法律才能保护你

     医生与其戴钢盔上班保护自己,还不如拿起法律这个武器。(资料图片)

    目前,法律与医疗界的关联往往起于立法,止于颁布——医生,是受法律保护不够,还是对现行法律学习得太少,运用得太少?

    “即使到现在,许多医生对医院法律事务的理解恐怕仍局限于医疗纠纷的几个方面,缺乏对法律系统性的认识。一些医务人员不知道与医院相关的法律有哪些,更谈不上理解、遵守和利用它们。”日前,一位热心于医务人员防范医疗纠纷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律师说起不久前经手的几起医疗纠纷,不由得有些感慨。

    “调解书”成了“赔偿书”

    “改写病历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患者认为医院改写了病历,但是拿不出证据来,法院一般会判患者败诉;二是如果有证据或通过鉴定证明,医院确实改写了病历,法院一般会判医院败诉。”

, 百拇医药     “就因为不会写医疗纠纷调解书,北京一家医院白白赔偿患者10多万元。”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主任苏俊友告诉记者,这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了调解书。但是,在医院向患者支付了10多万元的赔偿金后,患者反悔,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因为调解书表述有误,致使医院不得不重新向患者支付高额赔偿金,白白损失了10多万元。“像‘我们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我们愿意给他补偿’,这样的表述都不规范,因为医院没有资格认定构不构成医疗事故,应该说‘认为过错不大或没有过错’。”苏俊友称,如果没有专门学过法律,就很难懂得这些。

    “现在,病历资料已经成为影响医疗纠纷法律后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说到以往经手的医疗纠纷,苏俊友说,“现在,病历资料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判定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必须得以保证,然而病历的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

    据介绍,目前一些医务人员也意识到了病历的重要性,不管会不会发生医疗纠纷,都要对病历进行一番“改造”。“没有改动的病历基本很少,有些改的水平比较高,看不出来;有些改的水平不高,就画虎不成反类犬,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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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俊友说起另一起经手的医疗纠纷案件——

    一名9岁患儿,因肚子痛两周到医院看病,医生首诊为胃肠道疾病。4个小时后,患儿突然死亡,尸检鉴定为死于心肌炎。市级医疗事故中心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但是医院的责任不大。

    在院方律师苏俊友的建议下,医生将病历提交到了该省医学会,结果鉴定为:患儿在医院期间的时间非常短,各项检查结果还没有出来,而且突发性心肌炎死亡率高,诊断率低,故而医院没有造成医疗事故;但医生没有考虑到心肌炎是其中的不足。

    拿到鉴定结论后的当事医生在未经任何人的同意下,私自在病历中添加了当时考虑到患有心肌炎的内容。这时,患方又向中华医学会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拿过病历一看,既然医生当时考虑到了患有心肌炎的可能性,为什么不采取救治措施,因此又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改写病历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患者认为医院改写了病历,但是拿不出证据来,法院一般会判患者败诉;二是如果有证据或通过鉴定证明,医院确实改写了病历,法院一般会判医院败诉。”苏俊友说。这两起案例都说明了医院或医生完全不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反而因为不懂法而招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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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待完善的卫生法律

    “目前诊疗行为方面的法律在不断出台,但是在医院管理方面则缺少规范,医患的权利义务还不是很明确;国外有《医疗法》,中国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且都是行政规章,还不是法律。医患关系仅仅用《民法》来调整是远远不够的。”

    据了解,目前与医院关系最为密切的是部门法。迄今为止,我国出台了近10部卫生法律、30多件行政法规和400多件部门规章。其中,国务院于2002年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颇引人注目,自正式施行起便引来种种讨论。

    “构成医疗事故的就按照《条例》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按照《民法通则》处理。结果形成一个怪圈,构成医疗事故的赔钱少,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责任的反而赔钱多。”苏俊友感觉现在的情况有些颠倒。

    “医患双方的代理律师都要保护当事人的最大权利,这也促使双方律师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找寻到很多技巧,代理医院会采取哪些措施,代理患者又会采取哪些措施,这两种措施肯定是不一样的。”苏俊友说,“如果我们代理患者,一般不主张做医疗事故鉴定,因为适用《条例》肯定对医院有利。但根据北京市规定,医院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必须依从医院,那我们就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医院肯定也不希望鉴定成医疗事故,况且北京市出台的新规定,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也加大了行政处理的力度。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我们就坚决主张做司法鉴定,这样医院赔的比构成医疗事故的还要多。”实际上,无论是否适用《条例》,对医院都不十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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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条例》的这种尴尬处境,一些卫生法学人士认为,目前卫生领域的立法还不够详细,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太大;在医患双方权利方面存在众多问题,譬如医生、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模糊不清,等等。

    事实上,卫生法律上出现的漏洞,不仅加剧了医院维权方面的困难,也造成一些损害患者权利现象的发生。譬如,在中北律师事务所接手的医患纠纷中,涉及最多的是医疗纠纷,大约占70%以上,剩下的30%几乎全是收费问题。“最后查实医院确实多收费的占90%以上。但实际上,患者发现的多收费只占一部分。”苏俊友认为,医疗收费方面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除了医疗市场化的诱因之外,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重要的原因。

    对于目前卫生法律现状,一直倡导制订《医事法》的中华医院协会医院维权部主任郑雪倩表示:“目前诊疗行为方面的法律在不断出台,但是医院管理方面的问题缺少规范,医患权利义务还不是很明确;国外有《医疗法》,中国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且都是行政规章,还不是法律。医患关系仅仅用《民法》来调整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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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俊友还认为,“医疗纠纷与社会改革有关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人的观念改变了,过去的规章不太适应现在的需要。减少医疗纠纷,不但是医务人员的责任,包括我们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等都要为此负责任,只是医务人员站在最前面而已。”

    一定要让法律顾问起作用

    “医院在没有专门法律部门的情况下,一定要让法律顾问充分起作用,不仅可以帮助医院从法律上把关,而且还可以提高医院的法律意识。”

    有家医院与某公司准备共同筹建一家医院,在双方合同签定、公司购买医院用房之后,政府竟不批准该项目。对于如何履行合同的问题,医院担心是否会构成违约,进而担心赔偿金支付等问题。于是,医院请律师出具意见。律师发现:合同上没有具体的时间约定,这就意味着医院可以无限期地办下去;另外,合同还约定了不可抗因素,而政府不审批应属于不可抗因素。最终,合同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这让医院的负责人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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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医院院长在进行医院某些决策时也会适当征求、参考律师的意见。郑雪倩认为,医院在没有专门法律部门的情况下,一定要让法律顾问好好起作用,不仅可以帮助医院从法律上把关,而且还可以提高医院的法律意识。

    苏俊友则指出,目前医院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律师不重视。“我代理患者和代理医院的比例大概是7∶3。医院认为,我们有专家懂业务知识,律师只要从法律方面替我们把把关就行。”

    “实际上,真正有医学背景的律师基本上都在替患者打官司。”苏俊友告诉记者,“原因不在律师方面而在医院,我们也在和北京市卫生局商量,怎样使这些专业律师能在替群众服务的同时,也为医院服务。”但是,很多医疗机构对此有排斥心理,认为律师的参与就是为了挣钱。”

    “我们为医院也做了很多工作,患者的精神状态都不是很好,尤其是诉讼有两三年以上的,思想上有偏激想法的,律师不会受这些影响,有90%的这类患者被我们给挡回去了。医院就挡不回去,法官判了,患者也不一定服气,但是我们说了,他们就服气。”苏俊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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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手记

    WHO和江西新规的相互印证

    不久前,记者去广州某大型书店淘书,无意中发现该书店关于如何防范医患纠纷的大小书籍竟多达五六十种,实在令人惊讶。如何有效防范医患纠纷,或许已经成为是一些医院、医生乃至整个医疗界时下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此后,两则消息似乎印证了记者的想法。

    据报道,江西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近日开展“防范纠纷、从我做起”主题活动,并出台系列新举措,如患者可随时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复制服务、医务人员禁用患者不懂的专业词汇、不得仅以床号识别病人等,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江西此次活动将历时5个月,除了继续实施此前为防范医疗纠纷而出台的院长接待日制度、医疗卫生信息网上集中定期公布等措施以外,还出台了系列新举措。

    例如,在增进医患之间相互沟通和信任方面,江西规定患者提出希望获得病历的要求时,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医务人员要避免使用刺激语言或词语、避免使用病人不懂的医学专业词汇,避免强求改变病人观点和压抑病人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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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从5月起,江西医疗机构须健全和完善患者识别制度,在抽血、给药或输血时,应至少同时使用两种识别患者的方法,而不得仅以床号作为识别依据;在诊疗活动中,至少对手术、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患者使用识别“腕带”。江西还要求医院建立并实施术前确认制度与程序,实施手术前,手术医师必须在手术部位作标示,避免对错误的病人、错误的部位实施错误的手术。

    同时,江西省还要求各医院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患者就诊过程中挂号时间长、交费时间长、取药时间长、看病时间短的“三长一短”现象;对出院病人在两周内进行一次电话随访服务,随访内容包括患者出院后的饮食、用药、休息、运动等情况,并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医院还应实行投诉接待值班制,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承诺制度、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处置患者投诉,及时正确地化解医患矛盾。

    另据报道,世界卫生组织近日公布了9项“患者安全指南”,旨在帮助医护人员避免一些常见的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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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9项指南包括:仔细核实看起来或听起来相似的药物名称;治疗前确保患者身份无误;在患者移交过程中尽量把相关情况交代清楚;确保在正确的部位施行正确的治疗程序;小心地使用浓电解液;患者移交后确保用药的准确性;避免医用导管的错误连接;确保注射装置的一次性使用;保持双手的卫生以避免感染。

    从以上两则消息或许不难发现: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医疗过失,已经成为医院医生防范医患纠纷的一个改进方向;同时,一些可能引发医患纠纷的非医疗因素或细节,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审视和重视。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欣慰的现象。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是一个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疗风险存在于医疗活动各个环节中,具有风险水平高、风险不确定、风险复杂、风险后果严重等特点。而医院、医生的风险意识往往决定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水准。作为医院或医生,或许没有能力阻止患者因为医患纠纷将自己推上法庭的被告席,却可以通过改进各项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等有效办法来防范执业风险,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百拇医药(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