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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领域票据待规范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1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6.16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何认定其药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除了要查供货企业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外,另一个很重要的证明材料就是供货企业提供的票据。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的票据来看,内容格式各异,极不规范,笔者归纳了一下,主要存在以下现象:

    生产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制剂室)提供的票据多数是送货单,其票据上的项目相对简单,一般只有品名、规格、单位、数量、金额、产品批号等内容,制作也不规范,有的是电脑制票,有的是手工制票,有的票据上没有企业名称,没有制票人签名,没有加盖企业印章。

    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提供的票据花样较多,有销售出货单、销售清单、送货单、随货同行、配送单等,格式各异,极不规范,同样存在票据上无企业名称、无企业印章、无相关人员签字(章)的现象。票据有的是电脑制作,有的是手工制作。

    票据不统一、不规范,给企业销售人员或委托销售人员提供了违法的空间,他们可以戴着合法企业的“帽子”,自己销售药品;可以在销售品种上任意增加、减少;戴着A企业的“帽子”销售B、C企业的产品;企业可能为了眼前利益给没有资质的人员销售的产品“过票”(此现象比较普遍)。执法人员面对这些票据,特别是没有盖章、没有企业名称、没有相关人签字的票据,当询问行政相对人票据的来源时,他们都能很从容地说出是某某企业开的,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调查核实时,企业出于某种利益考虑,一般会承认是自己开的,因疏忽忘了盖章或签字。

    药品是特殊商品,为确保药品安全,来源合法,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药品流通领域票据混乱问题,制作统一的药品专用票据,使违法者无机可乘。

    四川省威远食品药品监管 张莉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