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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9161
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征公众意见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22日 北京娱乐信报
     [内容速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卫生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20年前颁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共场所卫生法制管理的需要。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需要,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主体,将现行《条例》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征求意见稿还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根据传染病发生、传播规律及卫生防病工作需要,对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场所等5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对其他公共场所提出卫生要求,实行一般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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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租汽车内将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或在禁止吸烟区放置吸烟器具,“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央空调须有消毒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此外,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该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对净化消毒设施和装置进行卫生安全效果评价,并制定针对空气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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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室内装修期间营业重罚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其中,公共场所在整体装饰装修期间继续营业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4 一次性用品禁重复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公共场所“不得擅自在化妆品中添加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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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暴发传染病须及时防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公众健康危害事故发生时,公共场所经营者除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要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 五类场所实行卫生许可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对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候车机、船场所等五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并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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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众健康事故不得瞒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

    卫生行政部门虚报、瞒报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8 8项措施保障卫生安全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8项卫生管理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其中包括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和卫生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制度和采购使用登记制度,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或备案证明文件及采购使用记录归档保存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