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 终付代价——江苏武进一公司因制售假药获罪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法院对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的一起售卖假药案作出判决:大华药业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8万元;公司老板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药贩”张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电话号码缺位 假药浮出水面
去年3月28日,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大华药业出售的“仲景牌六味地黄丸”外包装标签印刷模糊,加工粗糙,电话号码为7位数。而该局稽查人员掌握的资料是:真正的“仲景牌六味地黄丸”为河南省宛西制药公司生产制造,该公司的电话号码为8位数。稽查人员的第一反应是:有问题。进一步比对,发现这批药与宛西制药公司生产的药品在包装方面有多处不同。
经询问,大华药业老板郁某交代,这批药是安徽一医药公司业务员唐某推销的,共计1.2万盒,现金结算。郁某曾多次向唐某索要发票,但未果,现今唐某已被医药公司解雇,无法找到。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查扣了这批药,将其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久,检验结论出来:送检药为不合格产品。同时,经向河南省药品监管部门和宛西制药公司调查,也认定大华药业出售的这批药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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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随即对大华药业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大华公司曾从正规渠道购进200瓶“仲景牌六味地黄丸”,已经全部批发出去。大华公司目前出售的这批假药,尚库存1030盒,已经销售出去10970盒,平均单价为每盒8.6元,收入9万余元。在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追查下,大华公司追回假药3406盒,7564盒假药流入市场无法追回。
对大华公司的违法行为,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库存假药4436盒,没收违法所得6.5万余元,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30余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 还原犯罪真相
经过核算,大华公司共出售假药1.2万盒,货值10万余元,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涉案金额较大,涉嫌触犯《刑法》,遂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的介入,戳穿了郁某的谎言,这批假药根本不是安徽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唐某提供的,而是大华公司从四川药贩张某手中购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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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郁某到成都参加一个交易会,向一个朋友询问成都或其他地方有无价格比较便宜、销路又比较好的药。
朋友向其介绍了张某,称张某门路广,各种低价药都能搞到。郁某与张某见面后,张某一会儿自称是“重庆全兴药品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经济师,一会又称是“南充市华康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员,有时又以“重庆市威龙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出现。
张某的巧舌如簧,得到了郁某的极大信任。同年8月,郁某与张某再次见面。张某问:“要什么药?”郁某表示:“要河南宛西生产的仲景牌六味地黄丸,目前该药市场调拨价9.2元到9.4元一瓶,如果每瓶8元就可以要。”张某称,这药没做过,可以从长计议。
从重庆返回不久,郁某就接到了张某的电话:“你要的六味地黄丸虽然没有现货,不过可以做出来,每瓶6.5元,10月份可以出货。保证质量,条件是最少要做500件,每件120瓶。订500件必须先交10万元现金。”郁某表示为难:“可以定500件,但公司没这么多现金,只能先要100件(12000瓶)。”张某要求其先付100件的定金,发货后再付其他的货款,定金从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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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22日,张某到常州签订协议,郁某预付了定金和首批货款。见张某对药的来处闭口不谈,郁某意识到,这批药可能来路不正。从价格上判断,正宗的六味地黄丸市场价9.2元,张某的只有6.5元,虽然是不开发票的价格,但即使加上开票税后仍然比市场价低许多。
当天,张某向郁某要了从正规渠道购进的“仲景牌六味地黄丸”的批号。正常药品的批号应该是由厂家提供的。张某要批号,显然是要仿制正牌药品。尽管郁某此时已断定张某的药不是正宗的,但在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面前,她决定铤而走险,向张某提供了正宗“仲景牌六味地黄丸”的生产批号。郁某只是向张某提出,药必须通过检验,保证质量,药的内外包装同正宗的药要一致。张某满口答应。
同年11月17日,郁某收到从广东发来的六味地黄丸。11月29日,郁某又给张汇去3.8万元,定第二批货。假药到货后,郁某立即组织销售,很快便以每瓶8.5~9元的价格售出一多半。
■如意算盘落空 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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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郁某生意“蒸蒸日上”之时,不料却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了端倪。为减少损失,逃避打击,郁某隐瞒了向张某购买假药的真相,编造了安徽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唐某向其出售假药的谎言,并制作了假证据。她想让张某逃过打击,事后她再找张某赔偿其公司的损失。
2006年4月,郁某打电话给张某:“这批药出了问题,药品质量不合格,被药监局罚了款,给你的定金要返还。”同年5月,郁某的丈夫到重庆找张某,要求张某退还7.5万元。张某表示愿意将定金退还,但暂时没有现金。
不法之徒的这些幕后交易,没能瞒过公安人员的眼睛。
2006年6月15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31日,张某被逮捕,9月26日,郁某被逮捕。日前,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郁某等人制售假药行为构成制售假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本案也提醒医院和药店,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对各种药品应提高鉴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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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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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拇医药
■电话号码缺位 假药浮出水面
去年3月28日,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大华药业出售的“仲景牌六味地黄丸”外包装标签印刷模糊,加工粗糙,电话号码为7位数。而该局稽查人员掌握的资料是:真正的“仲景牌六味地黄丸”为河南省宛西制药公司生产制造,该公司的电话号码为8位数。稽查人员的第一反应是:有问题。进一步比对,发现这批药与宛西制药公司生产的药品在包装方面有多处不同。
经询问,大华药业老板郁某交代,这批药是安徽一医药公司业务员唐某推销的,共计1.2万盒,现金结算。郁某曾多次向唐某索要发票,但未果,现今唐某已被医药公司解雇,无法找到。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查扣了这批药,将其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久,检验结论出来:送检药为不合格产品。同时,经向河南省药品监管部门和宛西制药公司调查,也认定大华药业出售的这批药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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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随即对大华药业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大华公司曾从正规渠道购进200瓶“仲景牌六味地黄丸”,已经全部批发出去。大华公司目前出售的这批假药,尚库存1030盒,已经销售出去10970盒,平均单价为每盒8.6元,收入9万余元。在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追查下,大华公司追回假药3406盒,7564盒假药流入市场无法追回。
对大华公司的违法行为,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库存假药4436盒,没收违法所得6.5万余元,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30余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 还原犯罪真相
经过核算,大华公司共出售假药1.2万盒,货值10万余元,武进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涉案金额较大,涉嫌触犯《刑法》,遂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的介入,戳穿了郁某的谎言,这批假药根本不是安徽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唐某提供的,而是大华公司从四川药贩张某手中购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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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郁某到成都参加一个交易会,向一个朋友询问成都或其他地方有无价格比较便宜、销路又比较好的药。
朋友向其介绍了张某,称张某门路广,各种低价药都能搞到。郁某与张某见面后,张某一会儿自称是“重庆全兴药品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经济师,一会又称是“南充市华康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员,有时又以“重庆市威龙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出现。
张某的巧舌如簧,得到了郁某的极大信任。同年8月,郁某与张某再次见面。张某问:“要什么药?”郁某表示:“要河南宛西生产的仲景牌六味地黄丸,目前该药市场调拨价9.2元到9.4元一瓶,如果每瓶8元就可以要。”张某称,这药没做过,可以从长计议。
从重庆返回不久,郁某就接到了张某的电话:“你要的六味地黄丸虽然没有现货,不过可以做出来,每瓶6.5元,10月份可以出货。保证质量,条件是最少要做500件,每件120瓶。订500件必须先交10万元现金。”郁某表示为难:“可以定500件,但公司没这么多现金,只能先要100件(12000瓶)。”张某要求其先付100件的定金,发货后再付其他的货款,定金从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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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22日,张某到常州签订协议,郁某预付了定金和首批货款。见张某对药的来处闭口不谈,郁某意识到,这批药可能来路不正。从价格上判断,正宗的六味地黄丸市场价9.2元,张某的只有6.5元,虽然是不开发票的价格,但即使加上开票税后仍然比市场价低许多。
当天,张某向郁某要了从正规渠道购进的“仲景牌六味地黄丸”的批号。正常药品的批号应该是由厂家提供的。张某要批号,显然是要仿制正牌药品。尽管郁某此时已断定张某的药不是正宗的,但在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面前,她决定铤而走险,向张某提供了正宗“仲景牌六味地黄丸”的生产批号。郁某只是向张某提出,药必须通过检验,保证质量,药的内外包装同正宗的药要一致。张某满口答应。
同年11月17日,郁某收到从广东发来的六味地黄丸。11月29日,郁某又给张汇去3.8万元,定第二批货。假药到货后,郁某立即组织销售,很快便以每瓶8.5~9元的价格售出一多半。
■如意算盘落空 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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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郁某生意“蒸蒸日上”之时,不料却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了端倪。为减少损失,逃避打击,郁某隐瞒了向张某购买假药的真相,编造了安徽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唐某向其出售假药的谎言,并制作了假证据。她想让张某逃过打击,事后她再找张某赔偿其公司的损失。
2006年4月,郁某打电话给张某:“这批药出了问题,药品质量不合格,被药监局罚了款,给你的定金要返还。”同年5月,郁某的丈夫到重庆找张某,要求张某退还7.5万元。张某表示愿意将定金退还,但暂时没有现金。
不法之徒的这些幕后交易,没能瞒过公安人员的眼睛。
2006年6月15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31日,张某被逮捕,9月26日,郁某被逮捕。日前,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郁某等人制售假药行为构成制售假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本案也提醒医院和药店,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对各种药品应提高鉴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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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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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