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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种付费保基金安全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25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6.25
     未来更应考虑采取按病种付费的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受就诊医疗机构所限,也对不同类别疾病的医疗费用进行了区分。

    估计在任何一个试点县的新农合实施办法里,都不会缺少监督检查这一环节。可时至今日,仍不时有定点医疗机构过度用药、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过快、处方药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以及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等情况出现。如此一来,不但“通过新农合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的目标大打折扣,对农民参合的受益程度也有很大影响,甚至会大大降低整个新农合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但仅仅不放松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就可以控制所有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合农民的医疗负担了吗?也许在即将实现100%覆盖的2008年,在进行强有力监管的同时,还可以考虑其他办法——如改变供方支付方式。

    在新农合的制度关系里,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农民信息不对称及医疗服务的强技术性,使得参合农民享受服务的质量与数量在很大程度上都由定点医疗机构决定。同时,由于新农合购买服务的方式是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后付制,这种方式恰恰对医疗服务提供方没有约束,很容易出现如同过去公费医疗一样的情况,如基金被透支,影响新农合的可持续性。

    因此,笔者认为,未来更应考虑采取按病种付费的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受就诊医疗机构所限,也对不同类别疾病的医疗费用进行了区分。这需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不同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不同类别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核算,选出适合时下“按病种付费”的疾病。对此范围内的病症,住院费用按标准支付,超支不补,结余归院。当然,目前可能还存在测算工作量过大等难题,但相信随着此方式的进一步推广,将大大降低前期成本,实现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的根本目的。, 百拇医药(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