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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规范营销人员行为准则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29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6.29
     本报讯 日前,安徽省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决定对该市范围内从事药品营销活动的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印发了《药品、医疗器械营销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工作通知》。

    该局在通知中明确要求:一是对全市从事药品和二类以上医疗器械营销人员,包括外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该市设立的办事机构或授权的营销人员实施登记管理;二是验证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中的销售品种目录、类别和营销人员的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是查验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GMP或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印章);四是调阅企业销售票据(包括送货清单、印章)以及《质量保证协议书》等材料和销售人员的上岗证明和培训证明。

    (胡跃进 阮应枝),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