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程序需完善
行政机关能否向司法部门及时移送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是衡量一个部门能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尺。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以来,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总结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在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未完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未设定移送程序,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案件移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何时移送、移送前能否进行行政处罚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中也无相应的法条配套,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把握。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审核制度。现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都作出了诸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规定,行政执法文书也有《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但非必用文书,尽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案件已建立了案件合议制度,对重大案件也建立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但在合议、集体讨论中并未将审核是否涉嫌犯罪作为必定议题。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刑法》设定的药品犯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数额、后果、情节、损失等构成要素在认知与把握上的专业性相对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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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监督机制相对缺乏。从现阶段内部监督的情况来看,由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药品行政执法的监督效果总体上是很好的,但药品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仍然不够全面,特别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重点主要放在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对于涉嫌药品犯罪案件是否移送,目前还未列为监督内容。在外部监督方面,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但目前没有也不可能对检察、监察机关如何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作出具体规定,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因而监督制约仍然没有落到实处。
除上述原因外,还包括一些执法人员存有“以罚代刑”的错误观念,个别人员可能存在腐败问题等。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应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法律体系和工作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审核机制;各级应进一步完善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并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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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明晰案件移送程序。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办法,建立起包括案件移送范围、移送标准、移送程序、移送时间以及移送职责在内的各项工作机制,以确保移送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刑事执法机关的合作,积极探索和完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审核机制。一方面,加大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业务学习和交流力度,增强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举办联席会议、案件通报会、工作交流会以及建立网络信息共享等多种措施,加强联系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在一起。
三、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药品违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完善审核机制的同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作为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将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进行,对应当移送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不移送,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包庇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100md.com(张庆民 赵崇月)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未完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未设定移送程序,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案件移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何时移送、移送前能否进行行政处罚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中也无相应的法条配套,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把握。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审核制度。现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都作出了诸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规定,行政执法文书也有《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但非必用文书,尽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案件已建立了案件合议制度,对重大案件也建立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但在合议、集体讨论中并未将审核是否涉嫌犯罪作为必定议题。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刑法》设定的药品犯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数额、后果、情节、损失等构成要素在认知与把握上的专业性相对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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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监督机制相对缺乏。从现阶段内部监督的情况来看,由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药品行政执法的监督效果总体上是很好的,但药品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仍然不够全面,特别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重点主要放在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对于涉嫌药品犯罪案件是否移送,目前还未列为监督内容。在外部监督方面,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但目前没有也不可能对检察、监察机关如何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作出具体规定,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因而监督制约仍然没有落到实处。
除上述原因外,还包括一些执法人员存有“以罚代刑”的错误观念,个别人员可能存在腐败问题等。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应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法律体系和工作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审核机制;各级应进一步完善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并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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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明晰案件移送程序。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办法,建立起包括案件移送范围、移送标准、移送程序、移送时间以及移送职责在内的各项工作机制,以确保移送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刑事执法机关的合作,积极探索和完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审核机制。一方面,加大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业务学习和交流力度,增强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举办联席会议、案件通报会、工作交流会以及建立网络信息共享等多种措施,加强联系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在一起。
三、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药品违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完善审核机制的同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作为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将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进行,对应当移送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不移送,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包庇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100md.com(张庆民 赵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