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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票并非销售凭证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2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7.02
     消费者张某日前到某连锁药店,购买了一包“复方板蓝根颗粒”后,营业员递上一张销售小票,上面只印有药品名、数量及价格,没标明生产厂商、批号等。张某当即索要符合新规的销售凭证,该营业员解释道:“我们一直都是用这种电脑小票,你买的药的信息电脑上都有,如果有问题可以拿来换。”

    用销售小票作销售凭证的事,如果发生在今年5月1日之前,人们还能理解。因为过去消费者到药店买药时,若使用医保卡刷卡,药店会提供发票;而用现金支付时,若消费者不索要销售凭证,营业员很少会主动开具,即使开具收据,往往也只简单地写出药名,至于药品的生产厂商、批号等内容,一般均不标示。

    可今年5月1日之后,情况就不同了。5月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但有的药店却不按新规操作。那种继续将销售小票当作销售凭证的做法,就是违规经营行为。

    其实,经过宣传,对此新规定药店不可能不知道,只是有的药店一时还不太“习惯”。但愿所有的药店能认真学习《办法》,自觉按照《办法》开展销售活动,并且向消费者宣传《办法》、普及《办法》。

    (尹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