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484916
药品经营许可证上交不等于注销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7.07
     ■案例:

    某药品零售企业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由某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给的,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4月2日,该企业因经营效益不佳,三位股东决定歇业,于是,委托负责人李某把《药品经营许可证》送交给当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说明要歇业。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收后,没有报送上一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定注销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认为该企业已经歇业关闭。2005年6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品零售企业并没有歇业,而一直在经营,便当场认定其歇业后经营药品,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于是,予以查封并扣押部分药品,准备给予行政处罚。

    ■分歧:

    对该药品零售企业的这种行为如何处理,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因为当事人把《药品经营许可证》交给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不再持有该证,该证自收回之日起失去效力。《药品经营许可证》失去效力后,当事人继续经营药品的,当属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百拇医药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因为当事人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除了以提出申请和交出证件为条件外,还须由原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只有原发证机关作出决定,该《药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失效。该药品零售企业虽然已经口头提出注销决定,并已交出《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原发证机关没有作出注销决定,该《药品经营许可证》仍然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经营药品,属于合法行为,因此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提供:山东省平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任蕊)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交并不等于“注销”,应该说,本案例中的药品零售企业正处于“申请”注销许可证阶段,注销手续并未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依然处于有效状态。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六种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但《行政许可法》并未规定具体注销程序。《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注销的情形有:(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 百拇医药
    由《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必须符合规定程序,一般经过申请、核准、公布3个步骤。目前,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统一的注销程序,因此,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做法不一。有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比较明确的注销程序,值得参考。

    笔者认为,针对本案中药品零售企业的情况,应向核发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并交回《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待受理部门同意注销,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准通知书》,并抄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申请和上缴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直接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最后受理注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注销决定公布。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还不规范,有些药品零售企业已经关闭,但依然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造成一些名存实亡的药品零售企业充斥市场,干扰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案例提示相关部门应关注药品行政许可注销程序问题。

    (案例评析: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杨悦)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任蕊;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