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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忽视监管中的公司法律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7.07
     药品监管执法不但需要应用行政法律方面的知识,而且还会遇到一些涉及民法、公司法等私法领域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拓展知识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进而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界定。

    在执法中,监管人员通常会遇到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就要区分其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其所从事的活动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无关联。笔者认为,只要根据有效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或其他公司证明文件确定当事人是法定代表人,且从事了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有关的行为,即为企业行为,应由法人来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自然人身份即被法人吸收,因此,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法人承担,行使与法定代表人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但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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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既可以追究法人责任也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六种情形: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法人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药品监管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必须认真分析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结合调查所取得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正确确定违法对象。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出于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营成本等原因,药品经营或者批发企业中有的股东或投资人并不愿出任法定代表人,而是利用他人(通常是朋友或亲戚)的名义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其问题在于,一旦该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股东或投资人发生矛盾或争议,整个企业将处于难以控制的风险之中。在企业日常运营中,由于一些文件、报表只需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直接以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进行相关担保,其后果则全部由企业承担。所以,股东或投资人借助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慎重。就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风险在于当企业出现问题时往往累及自身且百口难辩,如当企业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因此,担任他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同样应慎重,最好事先应签订明确事实和相关责任的合同协议,这样在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通常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对于药品监管人员而言,在处理挂名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违法问题时,首先必须分清违法行为是企业所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所为,如果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所为,再判断该法定代表人有无挂名现象,若有,则对该挂名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理。如果企业和挂名法定代表人同时违法,则同时给予相应处理。至于企业与挂名法定代表人内部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果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药品监管局西城分局 袁瑞玲 吴悦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袁瑞玲;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