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夏天,药店不够冷?
“我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讨厌过夏天。”温霞(化名)向记者抱怨。
温霞是南方某市一家大型药品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部经理,不久前刚从另外一个部门调到这个岗位。她没想到,走马上任后不久,自己就碰到了一件让人头疼的事情:日前,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他们公司一家新开的门店进行验收时,指出应储存于“阴凉处”的药品摆在货架上不符合规定,应该放在冰箱里。“如果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要求放在阴凉处的药品数量可不少,都放在冰箱里不大可能吧。”
温霞估计,可能验收人员是新人,把GSP要求的“阴凉库”误当作“阴凉处”了,如果以此为标准,恐怕药店难以达到摆放的要求。
事实上,与温霞有着同样烦恼的药店质量负责人不在少数。到了夏天,门店的室温普遍升高,一些摆放在货架上的药品自然就不符合药品说明书中“置于阴凉处”的规定了。这可怎么办好呢?
药店:寄希望厂家改良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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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霞告诉记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对阴凉库的要求是“温度不高于20℃”,倘若以此来要求门店的室温,就意味着室内温度必须在20℃以下,“药店很难将温度控制在这么低的标准上,除非将药品都放进冰箱里,可那样的话,药架上也就没什么可摆的了。”
《细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山东一家连锁企业的老总与温霞一样感到困惑:“这个温度要求应该只是对仓库储存提出来的吧?门店的经营也在储存的要求范围之内吗?”
据广州博济康之选医药连锁质量管理部经理朱志湘介绍,需要置于“阴凉处”的药物按品种来算,在门店所有销售的药品中占70%左右,所以公司对于药品存放的环境是相当重视的,并且在硬件方面投入了不少资金。公司新开门店都会十分注意室内的封闭性,在进门处安装风帘机,并按照面积来配置空调,以确保门店尽量保持在空调设定的温度值。“为此,我们花费的成本差不多达到门店日营业额的3%”,但即使这样做,还是做不到室温在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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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朱志湘感到很矛盾,他既担心店内的温度“不够低”,又担心店内的温度“不够高”。今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内单位的“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两者无法兼顾,我们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朱志湘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店老总认为,许多国家的药店“阴凉”标准都划定在25℃左右,国内的药店也应该参照这个水平。他曾经想过在店内专门辟出一块地方引进设备,以达到“阴凉”的标准,但这种做法又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
GSP法规既然已有相关条文,朱志湘只好寄希望于药品生产厂家改良生产工艺,“多生产一些适合常温保存的药品。”
药监:严格执行仓库温湿度检查
对于药店经营者的这种担心,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李亚伟认为,药店应该不在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限温单位之列,因为《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已将“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排除在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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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伟还说,将“阴凉”的标准理解为放进冰箱是不准确的,按照规定,“阴凉”的标准就是在20℃以下,不一定非要放进冰箱不可。而记者在其他地区药监部门听到的说法均不尽相同。
某市药监局市场流通科的一位科员思考片刻后,回答说:“GSP规定的这个温度标准是针对阴凉库的吧?”而某市药监局市场流通科的一位科长给出的答案与其截然不同:“‘阴凉处’储藏的温度要求对于仓库和药店同样适用。”他说,国家对药品储存有着明确的规定,药品包装盒上标注的贮藏条件与《中国药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储藏要求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药品包装盒上标注的“阴凉处”与前面提到的“阴凉库”的储藏标准是相同的。
不过,这位科长也承认,按照国内的“阴凉”标准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他说:“许多国家都把‘阴凉’的标准划定在25℃左右,这样在操作上更可行一些。”那么,在实际工作中,药监部门如何面对这个问题呢?该科长沉默了一会儿才说:“其实能够达到标准的药店几乎没有,我们也了解药店的难处,所以要求一般门店的温度控制在30℃以下,基本就过关了。”
但他同时强调,对于被要求冷藏的药品以及仓库的温湿度检查,还是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执行。, 百拇医药(罗希(见习) 陈爱军)
温霞是南方某市一家大型药品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部经理,不久前刚从另外一个部门调到这个岗位。她没想到,走马上任后不久,自己就碰到了一件让人头疼的事情:日前,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他们公司一家新开的门店进行验收时,指出应储存于“阴凉处”的药品摆在货架上不符合规定,应该放在冰箱里。“如果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要求放在阴凉处的药品数量可不少,都放在冰箱里不大可能吧。”
温霞估计,可能验收人员是新人,把GSP要求的“阴凉库”误当作“阴凉处”了,如果以此为标准,恐怕药店难以达到摆放的要求。
事实上,与温霞有着同样烦恼的药店质量负责人不在少数。到了夏天,门店的室温普遍升高,一些摆放在货架上的药品自然就不符合药品说明书中“置于阴凉处”的规定了。这可怎么办好呢?
药店:寄希望厂家改良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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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霞告诉记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对阴凉库的要求是“温度不高于20℃”,倘若以此来要求门店的室温,就意味着室内温度必须在20℃以下,“药店很难将温度控制在这么低的标准上,除非将药品都放进冰箱里,可那样的话,药架上也就没什么可摆的了。”
《细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山东一家连锁企业的老总与温霞一样感到困惑:“这个温度要求应该只是对仓库储存提出来的吧?门店的经营也在储存的要求范围之内吗?”
据广州博济康之选医药连锁质量管理部经理朱志湘介绍,需要置于“阴凉处”的药物按品种来算,在门店所有销售的药品中占70%左右,所以公司对于药品存放的环境是相当重视的,并且在硬件方面投入了不少资金。公司新开门店都会十分注意室内的封闭性,在进门处安装风帘机,并按照面积来配置空调,以确保门店尽量保持在空调设定的温度值。“为此,我们花费的成本差不多达到门店日营业额的3%”,但即使这样做,还是做不到室温在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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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朱志湘感到很矛盾,他既担心店内的温度“不够低”,又担心店内的温度“不够高”。今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内单位的“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两者无法兼顾,我们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朱志湘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店老总认为,许多国家的药店“阴凉”标准都划定在25℃左右,国内的药店也应该参照这个水平。他曾经想过在店内专门辟出一块地方引进设备,以达到“阴凉”的标准,但这种做法又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
GSP法规既然已有相关条文,朱志湘只好寄希望于药品生产厂家改良生产工艺,“多生产一些适合常温保存的药品。”
药监:严格执行仓库温湿度检查
对于药店经营者的这种担心,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李亚伟认为,药店应该不在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限温单位之列,因为《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已将“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排除在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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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伟还说,将“阴凉”的标准理解为放进冰箱是不准确的,按照规定,“阴凉”的标准就是在20℃以下,不一定非要放进冰箱不可。而记者在其他地区药监部门听到的说法均不尽相同。
某市药监局市场流通科的一位科员思考片刻后,回答说:“GSP规定的这个温度标准是针对阴凉库的吧?”而某市药监局市场流通科的一位科长给出的答案与其截然不同:“‘阴凉处’储藏的温度要求对于仓库和药店同样适用。”他说,国家对药品储存有着明确的规定,药品包装盒上标注的贮藏条件与《中国药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储藏要求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药品包装盒上标注的“阴凉处”与前面提到的“阴凉库”的储藏标准是相同的。
不过,这位科长也承认,按照国内的“阴凉”标准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他说:“许多国家都把‘阴凉’的标准划定在25℃左右,这样在操作上更可行一些。”那么,在实际工作中,药监部门如何面对这个问题呢?该科长沉默了一会儿才说:“其实能够达到标准的药店几乎没有,我们也了解药店的难处,所以要求一般门店的温度控制在30℃以下,基本就过关了。”
但他同时强调,对于被要求冷藏的药品以及仓库的温湿度检查,还是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执行。, 百拇医药(罗希(见习) 陈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