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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机构新增“疼痛科”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26日 《当代健康报》 2007.07.26
     卫生部日前下发通知指出,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决定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

    新增的 “疼痛科”属于一级诊疗科目,其主要业务范围是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卫生部要求,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卫生部指出,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不设立此项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只有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才可以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指导,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周婷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