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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我在哪里失去了你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27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7.27
     医院丢失婴儿案件从十几年前到现在一直存在,那些“失主”们最容易把矛头指向医院,而不是罪犯,因为医院没有尽到最大的保护作用。只要我们留心,还能发现婴儿在医院丢失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现象,患者在医院丢失财物已是稀松平常之事。那么医院斥巨资安装防盗系统就能解决问题吗?还是引发了更多的问题?

    旧案

    丢婴与违约责任

    “这起发生在医院的丢婴案至今未能告破。而在婴儿父母随后展开的民事索赔官司中,医院并非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悲剧发生在十多年前的某个上午,那天凌晨,浙江省永嘉县来广东省佛山市打工的周秋萍在广东省黄岐区院剖腹产下一个活泼可爱的大胖小子,周一家人沉浸在无比的幸福之中。当天上午11时40分左右,周秋萍的母亲金送琴突然发现婴儿失踪,即向医院报告并报警。婴儿失踪前,周秋萍正在病床上输液,金送琴将婴儿放在周秋萍脚边后,伏在周秋萍床头瞌睡。当时,同病房尚有其他产妇及家属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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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说,这起发生在医院的丢婴案至今未能告破。而在婴儿父母随后展开的民事索赔官司中,医院并非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婴儿父母周秋萍夫妇提出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南海法院”法院一审认为:婴儿丢失真相尚无法确定,所以不能将责任归咎于案发医院。而且,法院的理由是,婴儿和母亲周秋萍同室同床,周秋萍的母亲也在旁照料,婴儿是在原告的监护下丢失的。据此,当地法院驳回了周秋萍夫妇的诉讼请求。对于这样的判决,周秋萍夫妇自然不服,随即上诉到佛山市中级法院。

    据了解,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医院与周秋萍之间已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直到周秋萍及所产婴儿出院为止。婴儿在医院范围内失踪,黄岐区医院在客观上已构成了违约。婴儿丢失周秋萍负有直接责任,黄岐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终审判决结果是,撤销法院的判决,判令南海黄岐区医院赔偿小孩父母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经济损失740元。

    争议

    医院的保护义务范围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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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连一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就会使人们丧失对医院基本的信赖,一般的人身安全应该属于患者对医院的合理期待范围。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有人认为医院当了冤大头,婴儿是在监护人的眼皮底下被人抱走的,与医院有何相干呢?但是也有人认为,医院为产妇和婴儿服务,婴儿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丢失,医院都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法律人士如何从法学的角度给予解释呢?

    一位跟踪研究该案多年的律师认为,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涉及很多的重要理论,他提到了医院的违约责任问题。医院怎么会违约?该律师认为,医院除了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保护患者安全也应该是医院的义务。根据一般的习惯,患者对医院有一种合理期待,即相信在医院可以治愈一般的疾病,恢复健康,患者所能承受的也仅限于对某些疾病由于技术等客观问题而无能为力,如果连一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就会使人们丧失对医院基本的信赖,一般的人身安全应该属于患者对医院的合理期待范围。另一方面,从医院的性质看,不可能要求每个患者都雇佣保安人员来保证自己在医院的人身安全,这不但不符和交易规则,也没有实践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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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去医院就医,不应该负担人身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的危险。因此根据医院提供服务的特殊性质,及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医院当然的负有对住院期间的病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南国律师事务网一篇关于该案的评论认为,医院的保护义务并不是无限扩大的,对于一般的病人,医院只保护其住院期间不受第三人不法侵害,对于一些身份特殊的病人及性质特殊的医院应有另外标准。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陈辉认为,按照合同原则,虽然婴儿与医院并没有直接签定合同,但应当认定婴儿也是医院应履行保护义务的对象之一,如果认定医院有保护病人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那么婴儿的丢失与其母亲的监护并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医院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医院应负主要责任。此案二审法院承认医院负有为周秋萍及所产婴儿提供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同时却认为周秋萍对婴儿的丢失负直接责任,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新规

    “护身符”可不可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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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设备是医院花巨资专门购买的,产妇们受到的是特别护理,医院单独收费符合有关规定。”

    据记者了解,广东省周边城市的一家医院为防止婴儿丢失,不久前花大钱从国外进口高科技设备投入到临床使用,在该院出生的婴儿都有了价格不菲的“护身符”。同时收取每天15元的婴儿防盗费和25元材料费,但是这种看似好心的措施,为孕产妇提高了服务水平也惹了争议,有产妇拒绝交纳这笔费用,认为这种收费不合理。

    对此,该院产科的一位副主任医师认为,医院的出发点是好的,因为这些年医院婴儿丢失已经不是偶然现象,虽然孕妇入住医院后医务人员反复交代安全问题,但是婴儿丢失后对医患双方都是不小的打击。该医生在电话里无奈地告诉记者,现在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高明,隐蔽性强,而医院有限的保安力量主要是维护公共安全。谈到这种特殊设备的收费问题,该医院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钟女士对本地媒体透露说,这种设备是医院花巨资专门购买的,产妇们受到的是特别护理,况且医院单独收费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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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也有医务人员认为,目前大多数医院已经实现了母婴同室,还有安装婴儿防盗系统的必要吗?对此,深圳市希玛特识别系统有限公司一位技术人员告诉记者,国外的调查表明,56%的婴儿被盗案件发生在母婴病房内。而最近几年国内发生的多数案例也已经证明:医院内新生婴儿被盗事件与是否采用母婴同室方式并没有太大的关联。该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除了现在作案分子专业性强隐蔽性强以外,也不排除婴儿家属可能在极端情况下采用自盗的方式以索取赔偿。例如对婴儿性别、身体残疾等现状不满时,就有可能铤而走险,自己抱走婴儿的同时嫁祸于医院,利用医患纠纷向医院非法索取赔偿。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可能的就是,医院内部人员有可能盗窃或调换婴儿。

    “有了高科技的防盗装置,我们放心很多,但是每天15元的费用,像我这样的打工产妇,是个不小的数目。”一位曾在该院生产的女士表示,医院的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就已经包括了防盗、意外伤害等内容。而院办公室负责人则向媒体证明了,当地发改局“关于婴儿电子防盗系统”项目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上面核定其性质属于非基本医疗的特需服务项目,允许其按照每日15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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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产妇不接受,医院怎么办?

    “如果患者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没有为婴儿使用防盗装置,万一在这种前提下婴儿丢了,难道医院就没有责任了吗?”

    张洁是河南省某市人民医院的一位负责人,他认为这种收费在物价部门虽然还没有备案,在患者住院的每日清单上还不能“名正言顺”的显示出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设备“因噎废食”,无法推广。“国家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作出硬性规定操作性很强的部分,如价格主管部门通报的药品价格、检查费等,我们可将这样的收费称为‘刚性收费’。”张洁认为在现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中存在操作性较差的模糊区域,可能患者方面不能理解。

    面对这些问题,医院物价部门要坚持牺牲短期利益,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在“模糊区域”和不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前提下“就低不就高”。张洁认为这既符合医疗机构的长远发展战略,又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的迫切需要,并将最终服务于医疗机构自身两个效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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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也是经营单位,依法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医疗费用,因此,医院和病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经营和消费的关系。”陈辉认为,患者有拒绝接受该项服务的权利,“如果患者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没有为婴儿使用防盗装置,万一在这种前提下婴儿丢了,难道医院就没有责任了吗?”

    “医院除提供治疗服务外,病人在医院住院就诊的,医院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病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我认为,病人在住院期间财产受损的,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否是全额赔偿要看医院是否履行了保障的义务,如果有,则可以适当免责,如果没有,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陈辉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很多医疗纠纷表明,医疗服务收费是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现今的医患关系中,医疗服务价格问题是相当敏感的,收费价格的不透明及其相当的‘专业性’,决不是一张清单就能解决的。”在南方医院宣传处黄治才处长看来,许多原属价格之外的纠纷也会在这个区域爆发,对医院的日常工作乃至于声誉都造成了冲击。“这个还是要征求产妇及其家属的意见,不能强行执行这个服务项目,否则会引来纠纷。”黄治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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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建议

    纠偏机制 权责结合

    婴儿甚至财物丢失衍生的收费问题在当今医疗市场中的敏感性是不言而喻的,并且该问题已经成为医患矛盾的集中区域,认识到问题所在,就要在医院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它。解决的实质就在于在医院建立起一整套关于物价方面的纠偏机制,超出规定医疗服务范围的不要开展,自定的收费标准立即停止;这样的一种自我约束,势必会出现各种利益的冲突。小集体、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会对已有的法规、制度进行“突破”,怎么办?医院领导就要赋予物价部门相应的权利,担负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的有机结合。权:对院内涉及价格方面的问题,物价部门都要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定,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均不得对外开展。同时严查“私收费”,对这种严重损害医疗机构形象的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责:医院在价格方面出现的违规问题,物价部门是第一责任人。权责相当,压力与动力并存,将从根本上制约医院的价格混乱问题。

    核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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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不时传来有医院丢失婴儿的报道,让很多孕产妇及其家属提心吊胆,甚至有婴儿丢失多年至今没能破案,悲愤中的婴儿家长这时最容易把矛头指向医院,或者说也只能指向医院,因为医院是个摸得着、看得见的存在机构,而似乎对丢失婴儿这样的案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这时的医院即使叫苦连天,也不可避免地被推上被告席。

    事实上,只要我们留心就能发现,婴儿在医院丢失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现象,患者在医院丢失财物已是稀松平常之事,具体分析起来,这些看似相同的案件里,有着完全不同的责任划分。当然,如果我们只把讨论的焦点停留在纠纷的本身,并不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随之而来的,在人们的安全意识,尤其是注重医疗安全意识的今天,行业内能通过这样鲜活教训,积极消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健全规范严格的管理制度,把营造医院安全提升到文化建设的层次上来,势在必行。

    医声

    医院完全可以采取产妇自愿选择的方式进行运作,即同时设置防盗系统和没有防盗系统的婴儿区,让产妇们自愿选择。但是,高科技就是那么万能吗?万一设置了防盗系统以后,婴儿仍然丢了,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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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肺科医院一病区 李烨

    我认为安装防盗系统对于医院和产妇都是有利的,问题在于如何把新的服务合法化,让患者容易接受,因此这不仅是医院的事情,物价部门也应该积极地思考,一旦出现这种新事物,不能只用怀疑的态度,而是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帮助医院争取患者的理解和配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检验科 陈玲玲

    记者手记

    安全要放到

    文化层次上建设

    ■刘景峰

    为了防止婴儿丢失,医院不惜花巨资购买高科技设备,大大减少了犯罪分子作案的可能,我们不能否认医院管理者善良的初衷,但是,我们依然认为,高科技并不是万能的,暂时能阻挡犯罪分子罪恶的脚步,或许好景不长,犯罪分子就能找到新的途径下手,虽然笔者也是打内心不希望这个假设能够成立,但是万一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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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得知,婴儿防盗系统不仅可让所有婴儿防盗标签处于不间断的监控之中,而且系统所有组成部件都处于不断的被监控状态,保证系统随时正常工作。据说,当某个系统部件被人有意或无意破坏时,系统会立即报警提示发生故障的部件名称及位置,从而消除安全隐患。整个系统设计合理,简单易用,所有日常操作无须人工干预,不会增加护理人员工作负担。这种设施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如果医院管理者只注重高科技的应用,而不加强其他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的话,这种设置只能起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用。

    记者想起了安全文化这个词。一直以来,安全文化在工矿企业提得比较多,实际上安全文化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因此,在医疗机构也不应该忽视或弱化它。医疗机构的安全不再是指单纯患者的医疗安全,医患双方的生命财产自然也包括在内。而说起医院的安全建设,我们很容易想到的就是一些可见之于形、闻之于声的东西,比如栅栏、警室、保安等,更进一步地会想到医院安全管理的体系,比如它的组织机构的健全、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管理机制的完善等。

    其实,在这两者之上就是关于安全的文化层次上的建设,是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的总和,它体现了每一个人、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群体对安全的态度、思维程度及文化现象。而这最后一层恰恰是管理者最容易忽视的地方,大家都过多地是把注意力集中在技术的层面,而忽视了文化层次的构建,这便是记者所强调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