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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换发和审批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应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在注册证期满6个月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超过注册证有效期的按新申请注册品种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须填写《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签发的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

    (二)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证明文件,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包括进口批次、数量、进口口岸等)。

    (六)进口药品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

    (七)药品及包装实样和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按《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药品处方中辅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有变化的,须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修改理由及其说明。

    (二)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此项修改的证明文件。

    (三)此项修改所依据的实验研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安排质量考核或临床再评价,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发给新的注册证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其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将不予批准:

    (一)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

    (二)临床疗效不确切、质量不稳定的;

    (三)口岸检验二批不合格的;

    (四)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其他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