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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验设施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九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建立相应的实验设施。

    各种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各类设施应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并根据不同设施的需要调控环境条件。

    第十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动物饲养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不同种属动物或不同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二)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三)收集和处置试验废弃物的设施;

    (四)清洗消毒设施;

    (五)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和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应设置相应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第十一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它动物用品的存放设施。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合理,防止与实验系统相互污染。易腐败变质的动物用品应有适当的保管措施。

    第十二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

    (一)接收和贮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

    (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配制和贮存设施。

    第十三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等材料的, 应设立专门实验室。

    第十四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标本、原始记录、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设施。

    第十五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环境调控和管理设施。,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