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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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管理》
国家对中药材专业市场设立实行严格的审批。国务院199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3号)规定:各地区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依据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待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选择中药材主要产地或集散地,并经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均无权审批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
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范围加以严格限制。国家规定: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国务院国发[1994]53号文件还规定:对现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整顿,整顿的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对已设立的不符合标准的中药材市场,一律关闭;对擅自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国务院办公厅(1996)14号文件规定:经过整顿,对符合规定的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按规定程序发给有关证照后,方可继续开办,并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关闭。, 百拇医药
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范围加以严格限制。国家规定: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国务院国发[1994]53号文件还规定:对现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整顿,整顿的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对已设立的不符合标准的中药材市场,一律关闭;对擅自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国务院办公厅(1996)14号文件规定:经过整顿,对符合规定的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按规定程序发给有关证照后,方可继续开办,并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关闭。,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