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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