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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8122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做出一定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该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相应证号,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违规行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