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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

    (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二)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三)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四)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五)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