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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在被委托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派或聘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从事药品经营的销售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规培训;

    (二)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事法规培训的管理,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

    (一)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

    (三)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上述文件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本办法的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中。,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