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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进 货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