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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机构自制剂不准上市销售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9日 《现代护理报》 2007.08.09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将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近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将被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市药监局将责令医疗机构停止配制,并撤销其批准文号。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市药监局或所属分局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刘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