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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无法 当以法治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10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8.10
     2007年8月1日,据《工人日报》报道:在山东省医院管理工作会上,针对当前愈演愈烈的“医闹”行为,该省卫生厅、省综治办等六部门联合出台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公安部门将在二级以上医院办公场所内设立警务室或警务点,严厉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通知说,每个警务点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民警,白天在警务室工作,每周不少于两个夜晚值班,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山东省对“医闹”行为采取的做法,是在一些医院被“医闹”闹得无法正常工作了,才不得以而为之。“医闹”行为,在一些地方越来越严重,成了一些人借此敛财之道。现实的情况是:执法机关再不采取适当的方法遏制“医闹”行为,一些地方的医院已难以正常工作了。前一阵福建省武夷山市妇幼保建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在那起“医闹”事件中,“医闹”者以一起事端为借口,利用人多势众,把医院大门关起来,威胁医生,以达到敛财的目的……最终闹到赔偿金额达到22万,而结束了这起闹剧。

    对于这样的“医闹”?为什么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而使“医闹”越闹越凶?“医闹”说到底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极端表现,而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关系,而就民事关系来说,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此种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说,人身和财产关系经过法律调整之后即形成一种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司法途径的主动介入,经过法律规范的正义诉求,才能有效调节医患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医闹”这种恶性民事纠纷脱开假借医疗环境之臼而回到正常民事法律关系中来,以图司法救济解开“医闹”之结。当然,对于触犯刑律者,更当以严惩不怠。

    现在,山东省的六个部门下发了文件,在医院设立警务室,或有些地方医院聘请警员担任副院长之类。这些做法,如果能名副其实地起到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的作用,那就是可取的。反之,则会流于形式、摆花架子,反倒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有关资料统计:湖南等省市350家医院进行的“医闹”情况调查显示:2004年为503起,平均每家医院10.6起;2005年共723起,平均每家15.6起;2006年共735起,平均每家15.31起。“医闹”行为中受伤的医院人员,从2004年的203人次,升至2006年332人次。医院经济损失2004年为987万元,2006年升至1448万元。这些数据表明:“医闹”已成为一种公害,医院成了某些人眼里的唐僧肉,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因此,有关部门是该想一想如何解决此类问题了。法律之器,更不能在此面前失去强悍正义之声。

    医院,说到底,是为病人解除痛苦的地方。只有正视现实,医患双方保持冷静态度,客观面对现实,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今天,各级政府正在想方设法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而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却也想方设法从医院捞一把。对这种人,不采取有效法律手段予以一击,就不能切断伸向医院的魔掌,就不能让医务工作安心工作,危害的只能是广大患者及医疗事业的健康。

    能否治理“医闹”,不管是设立警务室,还是聘请警员当医院的工作人员,最终还要取决于法律公器。, http://www.100md.com(马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