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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件个案报道切忌以偏概全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16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7年第31期
     当前,媒体对医院发生的医疗事件及医患纠纷报道很多,无论它在传播学上符合什么样的规律,我想,对于医疗行业而言,重要的是希望能够从中寻找到某些可以遵循的有示范意义的警示吧。然而一些媒体以偏概全的报道却带给人们更多的是困惑。

    还是举例说明吧。近日有报道(《中国青年报》2007年7月3日)说,某医院因“备血不足”导致产妇大出血后不能及时输血而死亡,此案例被包头市医学会认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就在两年前,同样是《中国青年报》(2005年10月13日)在一则报道中说“昆明一大夫献血救产妇医院被罚6万元”。同样是产妇,同样是大出血,同样是需要紧急输血,医院采血还是不采,都是错误,都是一个“罚”字。个案报道中找不到正当行为可以因循的标准。

    近期报道涉及的医院(达茂旗妇幼保健所)地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据了解,包头市各旗县区医疗机构的储备用血采用由旗县区设立的储血库报送储用血计划,包头市中心血站采集、配送的方式。达茂旗血库设在达茂旗医院,不但为本地医疗供血,而且还担负周围地区的供血任务。”而“前一天,达茂旗医院实施的一例手术将储血库的储备血用完了”,所以“达茂旗妇幼保健所急需用血,在储血库无血的情况下只能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血”。在该报道中,我们无法看出医院“备血不足”存在什么主观上的过失。医学会是如何认定的,也无法从报道中得知。报道中的大量篇幅在讨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患者需要紧急输血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应当采取临时采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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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还是不采,这是个问题。

    从法律文本上看,《献血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明列了医疗机构需要应急用血时,可以临时采血的情形。但临时采血要以“确保采血用血安全”为前提,必须符合“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三项条件。

    回到个案报道中的事实看,昆明事件是在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采了血,却受到了云南省卫生厅的行政处罚。卫生厅认为“对东川区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不是仅仅针对这一件事,而是该医院一个时期内的非法采血行为。该医院承担着到昆明血液中心提取、储存、分发全区各医疗单位临床用血的任务,平时应该储存足够血液。而该医院多次以临床紧急用血为由非法采血,说明医院管理有一定问题”。包头的达茂旗妇幼保健所是“请示了包头市中心血站,征求可否自采血,但是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等了一会儿,我们再次进行了请示。但是最终因为血液采集后的加工条件要求非常高,况且医院没有采血的设备,所以没有能够采集血液。”这些细节才是真正构成医疗机构采与不采,卫生行政部门罚与不罚的基本事实。

    昆明的个案里,我们理解到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医院存在对临时采集血液的权利滥用。但是否就是滥用、是否并非紧急用血、是否就是管理问题在报道中并没有究问,标题却直接指明了“救死扶伤做法与法律的冲突”,好像是一场道德高尚与法律无能的游戏。反过来,在包头的个案里,我们没有看到医学会是如何认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但标题指称“医院备血不足,母婴术中双亡”,又好像是一场道德败坏与法律正当的游戏。孰是孰非,个案的基本事实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梳理和判断。

    其实,采与不采,在相关法律文本的逻辑上根本没有冲突和障碍,在个案事实情境的发生上也不是无缘无故的无头案。关键是我们当下的媒体在个案报道中预设了一个前提,那就是要在这个故事中界定“谁是好人,谁是坏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