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481018
药品监管中常见的法律适用错误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22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8.22
     法律适用是指药品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一种专门活动。法律适用关系到药品监管机关行政执法的正确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律的多样性、冲突性以及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往往出现许多错误:

    违反规定适用下位法或一般规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同效力位阶的法条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上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但有些办案执法人员基于各种考虑,经常会违反原则地适用下位法或一般规定。如2007年1月执法人员发现某药店负责人王某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货值150元。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罚金额应是货值的二至五倍,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处罚金额是1000~30000元。许多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往往根据“避轻就重”的原则,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就会产生法律适用错误。
, 百拇医药
    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错误。如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写成了《药品管理法》或者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写成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条款错误。如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劣药,应当依据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罚,而有些执法人员却将其判断为假药,按照第七十四条进行了处罚,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条文修改后,适用新法与旧法错误。一是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错用了已失效的旧法。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更新,却仍用旧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查处该天之后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二是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新法生效后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条错误。根据行政法律一般无溯及力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在法条修改或废止后,对法条修改前发生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执法程序上应适用新法。但在实体处理上,则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条:1.对某一行为发生时的旧法与药品执法机关查处时的新法均有规定的,一般适用旧法处理。2.行为发生始于旧法有效期内但持续到新法生效后的,则应按行为发生时间分段适用旧法和新法。3.旧法认为构成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而新法认为无须受行政处罚的;或者旧法和新法均认为应受行政处罚,但新法比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更轻的,应适用查处时的新法。

    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不符合法条规定或显失公平。一是有的案件作出的处罚种类与法律规定的种类不相符。二是有的案件作出了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等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却未明确所没收物品的具体品种和数量。三是有的案件对依法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不按规定并处,而是单处罚款。如无法保证质量的药品,本应没收却既未没收,也未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四是有的案件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虽有法定情节却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说明此情节、没有引用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文,或者在未经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处罚幅度低于法定最低幅度。五是有的案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不相当,甚至明显加重了处罚。, 百拇医药(翟玮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