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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色盲人驾车的权利!--反对不科学的体检标准(征集签名)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24日 医学捌号楼
     我国现行的驾驶员管理办法自1996年实施至今,一直禁止赤绿色盲的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对这一规定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表示质疑,究竟色盲的人是不是应该被终生剥夺了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呢?就这一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具体分析:

    (1)社会普遍对“色盲”一词的理解是错误的,其中包括法规制定者本身。

    “色盲”这个词语表述上有问题。看不到任何外界景物为之“盲”,因此社会上大部分人将色盲理解成看不到外界任何颜色,认为色盲眼里的世界就等同于看黑白电视机或者黑白照片。但事实上,色盲并不等于什么颜色都看不到。现代医学证实所谓的“色盲”实际上神经细胞感觉不到特定波长的光波,造成对某一种颜色的感觉与正常人有差异,“色盲”人眼中的世界仍然是彩色的。世界上发达国家已经抛弃“色盲”一词,而采用“色觉异常”代替之。我国现行高考体检标准已经不采用“色盲”称谓,而采用“色觉异常”,这体现了科学原则。一直以来驾驶员法规的制定者,受到传统错误“色盲”这个概念的制约,难以避免体检标准制定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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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行的驾驶员对色盲检查的体检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现在检查色盲办法通常是采用色盲检查图(如愈自萍色盲本)进行,用色盲检查图来检查色盲,对于辨色力要求较高的行业(例如化工、印刷、生物、军事等)色觉检查是可行的,但对于分辨红绿灯能力用到色盲检查图根本没有必要,因为红绿灯只要求对高对比度单一色调的辨别能力,而色盲检查图是要求能辨别在不同亮度下各种不同色调的辨别能力,两者在要求的辨色力程度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分辨不到色盲检查图并不等于分辨不到红绿单色光。

    美国并没有禁止色盲驾驶机动车,其中关于颜色辨别的说明如下:摘自美国犹他州

    (Utah State)的政府网站,驾照主页:

    http://driverlicense.utah.gov/

    http://driverlicense.utah.gov/medical/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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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driverlicense.utah.gov/medical/pdf/i1.pdf

    COLOR VISION: People who are completely color blind usually suffer from poor visual acuity and possible associated visual field loss. Red-green color discrimination is not important because of traffic light standardization, except in the case of commercial intrastate drivers, who by federal requirement, must be able to recognize standard colors of red, green and amber.

    色觉视觉:全色盲者通常也会并发低下视觉敏锐度,并且可能导致视野范围损失。由于交通灯的标准化,红绿颜色的辨别并不是十分重要。但是对于“商业司机”,根据联邦法律,必须能够辨别“标准红绿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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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业司机的定义:

    Commercial Driver License - a license which allows the holder to operate any vehicle with a G.V.W. of 26,001 lbs. or more, or to transport more than 15 passengers, hazardous materials, doubles/triples, bulk liquids (tankers) or school buses.

    商业司机驾照是指:驾驶任何总重量超过26,001 lbs的车辆、运输超过15以上乘客的车辆、运输危险品、双/三箱液体罐的车辆,或者学校巴士司机。

    也就是说,普通的个人司机,红绿色弱/色盲是可以申请到驾照的,商业司机也仅仅要求可以辨别“标准红绿黄”,并不是要辨别变色图(color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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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驾驶员的体检标准——必须无赤绿色盲(而且采用色盲检查图来作判定)缺乏科学性,因为法规的制定者自始至终对“色盲”缺乏科学的、客观的评估分析,错误的认定色盲者是无法正确辩认红绿交通灯,色盲者必须终生禁驶,严重剥夺了色盲者驾驶机动车的权利,这合理吗?美国人已经考虑到这一点,我国交通管理法规制定者为什么能够无动于衷呢?色盲者能否驾驶机动车,应该由科学理论断定的,而不是由某些人的主观臆测判定的。

    参照美国这一标准,我国C牌以下的驾驶员根本上就不必进行色觉检查,A、B牌仅要求可以辨别“标准红绿黄”,并不需要辨认色盲检查图。

    (3)色觉异常者在中国是庞大的群体,体现以人为本应该修改禁驶规定。

    众所周识,“色盲”(沿用大众说法,实际上这种称谓并不合理)是遗传性缺陷,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方法治疗的,统计证明我国男色盲率为4.71+-0.074%,我国女色盲率:0.67+-0.036%,即我国色盲患者约有6000万人。实际上社会上对色盲者不太重视,而且色盲患者往往由于自尊因素等影响,极少会向别人提及自己的生理缺陷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殊不知,色盲者人生饱受痛苦,其中最大的莫过于对专业的选择和对某些行业工作的影响,之前提过色盲者是难以胜任化工、印刷、生物、军事等领域的学习和工作的,但是,对于驾驶基本上是没有太大影响,如果不加分析的将色盲者踢出驾驶者的行列,那是多么可笑,多么可悲?我国加入世贸后,汽车开始步入一般老百姓家庭,驾驶已经不单是一项工作技能,而且是日常的生活技能,禁止驾驶不久将会成为色盲患者肯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到色盲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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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色盲开车的安全问题往往被人为夸大。

    人们普通认为,色盲开车十有八九会冲红灯。但有人曾对某色盲开车者作过红绿信号灯测试,发现赤红色盲正确辨认红绿灯的正确率高达99.99%。为什么色盲的人辨认红绿灯正确率如此之高呢?原因是:第一、目前红绿灯设计标准化程度相当高,在设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到色盲者辨别和其他恶劣环境下使用等因素,红绿色光对比度强,即使赤红色盲也是可以正确分辨的;第二、交管条例规定了对交通灯号的排列顺序作了标准化规定,一般情况下水平排列的交通灯号靠右的是绿灯,垂直排列的交通灯号靠下的是绿灯;再有,其他交通标志(如路牌,标线等)一般是由红黄蓝黑组成,这些强对比度下的颜色就算是色盲也不可能辨错。

    (5)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该体现人性化的特点,采用合适的办法解决色盲者驾驶问题。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肢体残疾人允许驾驶特定类型的车辆,但对色盲群体并没有体现任何人性化的规定,对于这6000万人的群体公平吗?请问立法者,假如法律上规定你本人终生禁驶,你会有什么感觉呢?视力问题可以戴眼镜来弥补,肢体残疾可以通过改装车弥补,这就是人性化。但对于色盲,为什么没有相应措施来弥补呢?

    其实解决的办法很简单。有人建议,将现时红灯停止信号变成红黄灯齐亮,将黄灯警告信号改成红黄灯交替闪动,单一绿灯表示通行,问题不是解决了吗?如果还担心分辨黄灯有问题,那么将黄灯再加上个有图案的灯罩(如三角形)那就保证万无一失了。在国外人们在绿灯中添加特定的蓝色来解决,因为90%的色盲都是红绿色盲,极少数是红蓝色盲,这样改变一下不是造福大部分的色盲患者吗?

    在我国,色盲者从出生开始一直至寿终正寝,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就被不科学的法规标准所剥夺了,悲哉痛哉!借此文章抛砖引玉,希望能给中国法规制定者给予一点启示——不科学的规章制度就应该改。我国6000万色盲者应该联合起来,努力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强烈要求效仿美国的规定修改驾驶员对色盲的体检标准。, http://www.100md.com(20050427_s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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