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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具体内容 积极推进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一席谈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9.06
     主持人:

    本报记者 文彬

    座谈嘉宾: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有生

    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何伟

    浙江省新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董小方

    ▲第一议题: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具体责任的理解

    主持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按照这一责任体系,负总责的地方政府其具体责任有哪些?

    何伟:我认为,地方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担负的具体责任主要有以下内容: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建立工作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并制定印发相关文件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完善和实施奖惩制度;探索建立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健全综合考评机制,负责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对本地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故)等应急事件的查处工作;建立上下畅通的通讯联络体系和权威、便捷、高效的信息发布平台,规范新闻发布制度,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负责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审查和发布,加大对监管工作的投入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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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衡量地方政府履行责任是否到位有什么基本标准?

    董小方:我想应该这样衡量,第一,看组织领导是否到位。组织领导体系是否健全,考评机制是否量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否明确。第二,看研究部署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定期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指示是否及时有效,本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及联席会议是否制度化、经常化;有无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实施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第三,看工作督查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制订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督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考核督查;处置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程序是否明确、保障措施是否有力;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是否基本得到解决;关心、支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成效是否明显。

    主持人:监管部门的具体责任又是什么?对其落实责任应有什么基本要求?

    何伟:按我个人理解,监管部门的具体责任应主要包括: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坚决落实上级和地方党委、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和实施本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依法组织对食品药品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格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对审批或认证后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等不法企业,打击食品药品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对食品药品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核实查处和对相关广告进行审查、监测或查处;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能,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作考评体系和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确保工作效果;制定和演练食品药品突发事件预案,提高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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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监管部门落实责任的基本要求应有三点:第一,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有力。在贯彻落实上级和地方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时,要明确具体内容,要制订科学全面的工作计划,要突出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有汇报、有整改、有总结。第二,依法监管工作开展扎实。严格食品药品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查)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符合上级要求,技术监督的力量基本满足工作需要;没有重大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发生,投诉、举报查处和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处置及时。第三,部门自身建设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健全,队伍素质能适应食品药品监管实际需要;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开展扎实,队伍廉洁自律,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部门执法工作制度化,执法监督机制健全。

    主持人:在落实责任体系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如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董小方:我认为在监管部门承担的众多责任中,最主要的责任是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监管部门要对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加以改进,确保监管有成效。结合我局落实责任体系的具体措施,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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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改进检查方式,确保查处公正。多采取临时性突击检查和定期跟踪检查方式,以发现和掌握真实情况,确保查处公正;将检查结果告之行政相对人,并结合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药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信息,建立健全企业监管档案,并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依据。

    二是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要提前制订好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类别、频率、标准、重点等;所有专项检查活动都应事先制订工作方案,做到任务、要求、责任明确;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总结,一方面对监管工作存在问题进行总结,一方面对改进监管工作提出意见,以存档备查。

    三是落实检查制度,强化检查责任。要全面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如果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监督整改而没有监督整改,出了问题必须由相关检查人员承担责任。

    四是改革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要对日常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将辖区划片,监管人员分组,按照区域划定行政相对人,每组都负责药械生产、经营、使用的全方位监管,提高监管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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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健全监管网络,加强监管基础。在监管网建设方面,可实行分片负责制,加强对辖区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在促进配送网建设方面,要组织开展农村药房购药渠道调查摸底,进一步巩固统一的配送渠道,从源头上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六是严查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秩序。要制定严格的稽查考核办法,加强对稽查工作和办案质量的全面评价;同时,加大抽检力度,积极发现和挖掘案件线索,认真部署专项检查活动,有力打击违法行为。

    ▲第二议题:企业责任与监管部门责任的关系

    主持人:“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表明在落实这一责任体系中的位置。那么,我们应如何理解“第一责任”?

    王有生:我认为,企业负第一责任并不仅指对发生的产品质量事故负第一责任,而是要求企业在产品采集种植、研制、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到使用后的安全评价等环节全方位、全过程履行第一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必须受到的各类处罚,减少和杜绝产品质量隐患,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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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第一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行为准则是什么?

    何伟:就我的理解,第一责任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对其市场准入和通过认证的合法性负责,积极参加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要求报送各类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合法性及安全性负责,不得擅自更改生产(经营)流程、工艺和存储条件等;企业对需要送检的产品及其必要的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对被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有及时、全面召回的责任;企业对其发布的产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对相关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后果负责,并尽全力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企业对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负责。

    作为第一责任人,企业的行为准则应是:不得有超出法定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并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第一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对有相关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合法性有审查的义务,对因审查不力而导致自身违法违规的过错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行为应本着合法、诚信的原则,并对违背此原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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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企业负第一责任是否意味着监管部门的责任减轻了呢?

    王有生:推行企业负第一责任并非弱化监管部门的责任,而是科学地划分双方主要责任,有助于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效率。监管部门的第一要务是杜绝和防范产品安全隐患,其职责是严格对企业产品进行全方位监管,督促企业全方位、全过程履行第一责任。因此,因“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负第一责任”而放松对企业监管的观念是错误的。

    不但不能放松监管,监管部门还应积极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体系,为企业第一责任的真正落实提供法律与制度保证。为此,监管部门一要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地方政府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建设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二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加强各类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和杜绝产品质量隐患;三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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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我们应如何强化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董小方:强化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落实科学监管工作的基础,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主要途径。我们可以从教育培训、公开承诺、加强检查等方面入手,着力强化对企业责任意识的教育。

    一是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训应坚持因企制宜、因人制宜。对企业负责人着重进行责任意识的教育、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培训;对具体生产操作人员,则注重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要坚持从企业需要出发,紧密结合企业管理和生产需要,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注重培训的实际效果。

    二是推行公开承诺,提高自律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信用状况就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信用意识从根本上说就是企业责任意识、自律意识的体现。为此,监管部门应在企业中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要求企业对自己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作出公开承诺,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把执行承诺情况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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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意识。要把加强跟踪检查作为重点监管方式,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此不断强化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规范意识。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举报、投诉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要实行重点检查。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把牢产品质量安全第一关。

    ▲第三议题:出现问题该如何问责

    主持人: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我们该如何问责?

    何伟:我认为在当前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制下,还很难制定出一个全面、系统并兼顾各方的问责体系,但可以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开展问责工作。

    一是“明责自负”的原则。所谓“明责自负”,就是责任人要对明显违反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等行为负责。相关责任人在对自己的义务、权利已经明确或应当明确的情况下,要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及后果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由此导致的问责和问责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对“明责”也可视情追究其他各方责任人的责任,但不能由第三方承担主要责任(政策、法律等另有规定的免责或必须问责的除外)。“明责自负”的原则可以有针对性地严惩“明知故犯”的主要责任人,最终达到“板子打到具体责任人身上”的惩戒目的,有助于解决问题,提高问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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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共责递进”的原则。“共责递进”就是由多方共同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从重到轻递进式问责。“共责递进”为的是杜绝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在问责中对所有责任人“各打五十大板”,导致责任轻重一个样。重点要对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各环节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区分,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轻重等“递进”问责,该严惩的严惩,该轻办的轻办,确保问责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是“权责一致”的原则。“权责一致”就是要按照“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的要求,对各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失职过错行为进行问责。按照此原则,对各监管职能部门在同一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中要根据其法定职权的大小来划分责任。其中,法定职权特定的部门要负完全责任,法定职权比较明确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配合、协同的部门承担次要责任,其他部门不承担责任。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关键是为解决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不作为的问题,其次是解决好不尽责的问题。

    主持人:在实践这一责任体系过程中,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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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有生:我认为有四个问题必须引起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关注。

    一是对违法违规使用原辅料、随意变更生产工艺等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不对原辅料供应商审核不严、检验不规范、不按核准工艺生产、未按许可和认证的地点和程序生产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与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将由偶然变成必然,极大地增加公众用药的安全隐患。

    二是对假劣产品的危害认识不到位,对同类同批产品的追踪检查及对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召回不够重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产品有安全隐患的须主动召回;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义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食品、药品均是“进口”产品,如果对问题产品召回不及时、不彻底,消费者不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更重要的是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受到危胁。受损失的也不仅仅是消费者这个群体,还有监管部门的公信力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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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对未发生质量事故的违法产品处罚不到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对生产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7种情形明确了处罚规定,同时规定了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鉴于此,如果我们不从源头防范产品安全隐患,不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而以是否发生安全事故来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就是对人民群众权益的漠视。

    四是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削弱法律权威。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同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幅度相差很大,加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条款的适用,造成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样,既不利于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增加了执法人员的压力。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