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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证言广告 执法力度决定效果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9.06
     在国务院8月23日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吴仪提出,“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新闻背景

    近年来,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特别是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医生、患者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的形象和名义来证明疗效的“证言广告”严重诱导消费者,误导药品消费行为,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威胁,百姓对此意见较大。

    为此,近年来,国家下大力气治理违法药品广告,声势很大,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还有一定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2005年4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1部门联合下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其中将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以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列为重点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法律法规早有定论,“证言广告”为何屡禁不止?

    笔者认为,归根结底是违法风险太小。当广告主、广告商、代言人根本不惧怕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处罚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就会导致守法者难守法,违法者更猖狂。

    违法风险取决于执法力度,执法力度越大,违法风险就越大,反之亦然。

    从实际情况看,在治理“证言广告”的过程中,在和违法现象的较量中,执法力度不够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主要原因。

    吴仪副总理亲自过问药品广告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国家遏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决心,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果不能尽快有效解决,最终会伤害百姓的心,导致执法权威的丧失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其实,有些问题是树立执法权威和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考卷,考得怎么样,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有数,他们是纳税人,同时也是考官。

    规范药品广告市场就是这份“考卷”中的一道考题。

    考好这道考题,执法力度决定效果!执法力度要体现在领导重视、重拳出击、形成合力和抓住要害四个方面,否则又是空谈。不要让百姓再失望,要让中央很放心。

    (赵宗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