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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规范新农合药品采购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9.06
     本报讯 日前,山西省潞城市政府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杜绝随意抬高药品价格以及假劣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等现象,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

    该规定提出,药品供应企业在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供应药品前,必须携本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潞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办理备案手续。药品供应企业有非法经营假药行为的,除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外,一律向社会曝光,并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资格。定点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其违法行为在当地村镇公开曝光,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潞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每年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对药品供应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药品供应企业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田国锋),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