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米先生《知情同意》序言
为世界卫生法学会总干事(以)阿慕弄·卡米教授《知情同意》所作序言
在医疗领域,长期以来,无论是东方文明还是西方文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家长制模式,实行的是保护性医疗制度。所谓家长制,就是对病人的一切处理均由医师作主,患者本人没有选择权;所谓保护性医疗制度,就是在一般情形下,尤其是可能出现不良预后时,医师不得将患者的病情及预后等情况告知病人,患者本人也没有知情权。
希波克拉底誓言就将“不要把病人未来和现在的情况告诉病人”,作为医生执业道德的底线写进了誓言。
在Hufeland氏医德十二箴中的第7箴中就明文规定,“不要告诉病人他的病情已处于无望的情况,要通过你谨慎的言语和态度,来避免他对真实病情的猜测。”
直到19世纪末美国伦理法典仍规定:“只是在绝对必要时,才把病情告诉病人。”
, 百拇医药
中国古代名医孙思邈(公元581年——682年)《大医精诚论》的基本精神也是说:医者只要精诚对待患者,一切为着追求病人的最大利益去想、去做就足够了,至于是否应当将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情况告知患者则无关紧要。
中国和西方的医学家们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主要是出于患者是不懂医的,他们是无法对医疗措施进行正确选择的考虑。如果医生将病情及预后(尤其是不良预后)告知病人后,反而会因为病人对医学的无知而产生诸如恐惧、丧失治疗信心,或因知道了药物有毒副作用而拒绝使用、不配合治疗等负面影响,从而产生对病人的不利的后果。
显然,这种家长式的医生对病人的病情所采取的保护性医疗措施,主要是基于“病人对医学都是无知的,病人并不能对告知后的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在医学领域病人是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的认识而制定的。
这一制度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由于美国人权运动的兴起,才向这一沿袭了数千年的医疗制度提出了挑战。人权运动者们普遍认为: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一个病人都有权从自己的医生那里得到关于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这一认识并得到了包括美国医务界人士在内的普遍认同。于是修改后的美国医院伦理法规规定:“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
, 百拇医药
确实,病人有知情同意权,这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医生有告知病情的义务,也当属医生的一项基本义务。然而,这一问题看似简单(普遍认为这是个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但由于医学科学的高难复杂及病人的个体差异、医疗风险的不可预知性等因素的影响,却使得医生的这一义务要操作起来,却并不那么简单,病人由于对医疗后果的不满意,往往会产生“医生对病人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的质疑,这样是否告知或者充分告知便成为当今医患关系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最为敏感和最难处理的一个棘手问题。
世界卫生法学会总干事卡米(P·A·Cormi)先生《知情同意》一书,向我们提供的典型案例,以及他对案例的精湛分析,为我们正确认识“知情同意”问题和规范医生的告知义务以及为我们研究和解决因告知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提供了大量素材,是一部作为该领域的研究人员、律师及司法审判人员不可不读的好书。
见书如见人,我与卡米先生首次相识是在2000年斯德哥尔摩第13届世界卫生法学大会上。他是世界卫生法学会的发起人之一,长期从事医事法的研究,著有多部专著。后来又在阿姆斯特丹和悉尼召开的第14届、第15届世界卫生法学大会上领略了他的风采,每次大会,人们都被他的真诚、他的幽默、他的民主作风及组织才能所折服。他现已80高龄了,我们真诚地希望他健康长寿,为世界卫生法事业多做工作。
东南大学法学院 张赞宁
2005年5月22日于南京离苑
(转载自张赞宁博客), 百拇医药
在医疗领域,长期以来,无论是东方文明还是西方文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家长制模式,实行的是保护性医疗制度。所谓家长制,就是对病人的一切处理均由医师作主,患者本人没有选择权;所谓保护性医疗制度,就是在一般情形下,尤其是可能出现不良预后时,医师不得将患者的病情及预后等情况告知病人,患者本人也没有知情权。
希波克拉底誓言就将“不要把病人未来和现在的情况告诉病人”,作为医生执业道德的底线写进了誓言。
在Hufeland氏医德十二箴中的第7箴中就明文规定,“不要告诉病人他的病情已处于无望的情况,要通过你谨慎的言语和态度,来避免他对真实病情的猜测。”
直到19世纪末美国伦理法典仍规定:“只是在绝对必要时,才把病情告诉病人。”
, 百拇医药
中国古代名医孙思邈(公元581年——682年)《大医精诚论》的基本精神也是说:医者只要精诚对待患者,一切为着追求病人的最大利益去想、去做就足够了,至于是否应当将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情况告知患者则无关紧要。
中国和西方的医学家们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主要是出于患者是不懂医的,他们是无法对医疗措施进行正确选择的考虑。如果医生将病情及预后(尤其是不良预后)告知病人后,反而会因为病人对医学的无知而产生诸如恐惧、丧失治疗信心,或因知道了药物有毒副作用而拒绝使用、不配合治疗等负面影响,从而产生对病人的不利的后果。
显然,这种家长式的医生对病人的病情所采取的保护性医疗措施,主要是基于“病人对医学都是无知的,病人并不能对告知后的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在医学领域病人是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的认识而制定的。
这一制度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由于美国人权运动的兴起,才向这一沿袭了数千年的医疗制度提出了挑战。人权运动者们普遍认为: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一个病人都有权从自己的医生那里得到关于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这一认识并得到了包括美国医务界人士在内的普遍认同。于是修改后的美国医院伦理法规规定:“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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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病人有知情同意权,这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医生有告知病情的义务,也当属医生的一项基本义务。然而,这一问题看似简单(普遍认为这是个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但由于医学科学的高难复杂及病人的个体差异、医疗风险的不可预知性等因素的影响,却使得医生的这一义务要操作起来,却并不那么简单,病人由于对医疗后果的不满意,往往会产生“医生对病人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的质疑,这样是否告知或者充分告知便成为当今医患关系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最为敏感和最难处理的一个棘手问题。
世界卫生法学会总干事卡米(P·A·Cormi)先生《知情同意》一书,向我们提供的典型案例,以及他对案例的精湛分析,为我们正确认识“知情同意”问题和规范医生的告知义务以及为我们研究和解决因告知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提供了大量素材,是一部作为该领域的研究人员、律师及司法审判人员不可不读的好书。
见书如见人,我与卡米先生首次相识是在2000年斯德哥尔摩第13届世界卫生法学大会上。他是世界卫生法学会的发起人之一,长期从事医事法的研究,著有多部专著。后来又在阿姆斯特丹和悉尼召开的第14届、第15届世界卫生法学大会上领略了他的风采,每次大会,人们都被他的真诚、他的幽默、他的民主作风及组织才能所折服。他现已80高龄了,我们真诚地希望他健康长寿,为世界卫生法事业多做工作。
东南大学法学院 张赞宁
2005年5月22日于南京离苑
(转载自张赞宁博客),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