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院的管理
▲ 疗养院的概述
一、疗养院的主要特点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发布的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发布的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共有12个类别,疗养院属于第4类。因此,严格地说疗养院应属于医疗机构,而并非属于医院,它们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医院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医院的服务对象是病人和特殊的社会人群,通过医务人员应用医学科学技术作为服务的主要手段,诊治病人,照护病人,为病人提供综合服务。而疗养院则是运用疗养因子为基础的,在规定的生活制度下专门为增强体制、疾病疗养、康复疗养和健康疗养而设立在疗养地(区)的医疗机构。疗养院具有的特点是由其疗养因子和主要应用范围所决定的,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设院地址不同
疗养院一般设在具有某种天然疗养因子的、自然环境比较清静优美的疗养地(区),而医院一般设在城镇人口比较密集的地区或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收住对象不同
疗养院收治的对象为疗养员,他们大多是患有某些慢性病或职业病的具有疾病疗养、康复疗养适应证者,或为某些特殊职业的人员。而医院收治的则是患有各种急慢性疾病或代偿机能障碍的病人,他们需要通过住院进行药物、手术等各种临床诊治,因此是有明显不同的。
(三)设备条件不同
疗养院一般配备各种生理功能检查设备、物理疗法、体育疗法的设备以及适合使用自然疗养因子(例如矿泉、海水、空气、日光等)的各种设备条件和最基本的诊疗设备,而医院则需要大量的诊疗设备。
(四)主要手段不同
疗养院应用疗养因子(包括自然疗养因子和人工理化因子)作为主要手段,并采用把疗养因子与医疗技术、心理卫生、生活服务融为一体的整体综合性疗养方法,而医院则是以药物、手术、放疗、免疫基因、心理等为治疗手段的。
(五)管理方式不同
疗养院对疗养员除要进行一定诊疗或预防保健性的医疗检查外,主要是组织他们进行各种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对疗养员的这种组织管理方式明显不同于医院病人,医院病人大多数时间是卧休或在室内小空间活动,而且一般不允许病人随便离院外出。
总之,疗养院既不同于以治疗为主的医院,也不同以康复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康复医院,它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防病治病作用的自然疗养因子;二是具有优美的景观和安静的环境;三是在上述两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收治疗养员所必需的科学疗养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疗养院的类型
我国疗养院可分为综合性疗养院和专科疗养院两大类。综合性疗养院主要包括职工疗养院(大多属工会或当地政府主管)、干部疗养院(大多属于老干部管理部门主管)、特勤疗养院(主要指部队疗养院和民航疗养院,部队疗养院又可分为陆军疗养院、空军疗养院、海军疗养院、特种兵疗养院);专科疗养院主要指政府或大型厂矿企业单位办的职业病疗养院、结核病疗养院、肝病疗养院等。
疗养院 | 综合性疗养院 | 职工疗养院 | |
干部疗养院 | |||
特勤疗养院 | 部队疗养院 | ||
陆军疗养院 | |||
空军疗养院 | |||
海军疗养院 | |||
特种兵疗养院 | |||
民航疗养院 | |||
专科疗养院 | 职业病疗养院 | ||
结核病疗养院 | |||
肝病疗养院 |
三、疗养院的主要任务
疗养院任务可根据疗养地自然疗养因子的特性和应用范围,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指令性任务,根据疗养市场需求的变化来确定本院的具体任务并安排组织实施,但其基本的任务主要有:①收治疗养员,对疗养员实施预防性体格检查和健康状况评估,目的是使他们能早期发现疾病,得到及时合理治疗;②对疾病疗养的疗养员采用综合治疗,观察疗效,并帮助疗养员制定疾病治疗计划,进行医学咨询;③促进疗养员的自我保健能力,使疗养员在通过健康疗养后身心得到调整和恢复的基础上,增进自我发现、自我认识、自我诊断和自我治疗的能力,就是要使疗养院转向加强预防、促进健康的轨道;④培养疗养专业人员,疗养院要把在办院过程中加强人员培养、促进疗养专业学科发展、学习国外经验、提高疗养工作水平作为十分重要的任务来抓;⑤加强疗养学科研究,这是发展疗养业务技术水平的重要战略措施,这不仅包括对本院范围内各种自然疗养因子作用机理的研究、疗效评定等,而且要对疗养院工作的科学管理、疗养效果评价等进行深入探讨;⑥提高疗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与医疗卫生、旅游等部门的协作联系,把办好疗养院作为开发和发展疗养地(区)的重要中坚,而且疗养院本身也应加强经营管理,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充分发挥疗养资源的作用。
四、收治疗养员的主要原则
疗养收治的对象是什么?要遵循哪些原则?各院情况不尽一致,要根据疗养院的条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性质及其旨意而定。但从总的来说,疗养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适合疗养,而不是住院治疗;②事先要有比较明确的诊断和体检资料,如果属具有体检性质的健康疗养则应由单位卫生保健部门的人员参与联系安排;③生活能够自理,对少数人可适当放宽标准,但也应基本自理。
要考虑到疗养的适应证,一般主要是以下情况:⑴各种功能疾病,例如神经衰竭、更年期综合征等;⑵各种器质性疾病的早期,或并非明显出现功能障碍或病理改变者,例如高血压Ⅰ期或Ⅱ期;⑶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例如溃疡病、慢性胃炎、肠道易激综合征(结肠过敏);⑷骨关节疾病,例如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慢性腰肌劳损;⑸呼吸系统疾病,例如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气肿、胸膜炎恢复期;⑹泌尿系统疾病,例如慢性肾炎、泌尿系结石;⑺代谢和内分泌疾病,例如糖尿病、痛风、红斑狼疮;⑻妇科疾病,例如盆腔炎、子宫内膜炎、宫颈糜烂,⑼皮肤病,例如银屑病(牛皮癣)、神经性皮炎;⑽职业病,例如尘肺、慢性化学性中毒、慢性放射病、噪声性耳聋、振动病等;⑾某些急慢性疾病经临床治疗或手术后需继续疗养者;⑿战伤或工伤、交通事故伤害手术后需疗养恢复机体功能者;⒀特殊职业人员,例如深井矿工、坑道作业工、特种部队人员、海员、飞行人员、潜涵工等应定期疗养,还有离休老干部、劳动模范、有特殊贡献的高级知识分子等也应作为疗养对象。
收治疗养员并没有绝对的界线,但是一般认为下列人员不宜收治:①一切传染病患者,尤其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必须作疫情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人,以及这些传染病人虽经治疗临床症状已消失但仍未满隔离观察期限者;②一切急性病、发热、有出血倾向和恶性贫血者;③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例如Ⅲ度以上心功能不全者、高血压Ⅲ期、肾病综合征、红斑狼疮急性期、肝功能明显损害者;④精神病发作期失去行为自控者;⑤严重残疾者,例如高位截瘫等生活不能自理者。
(选自丁涵章等主编,《现代医院管理全书》,杭州出版社,1999)
录入:白艳萍
校对:惠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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