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作者:林红 何雪梅 顾兢
单位:广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南宁530021)
关键词:
广西预防医学990317
食品广告是指食品企业利用各种媒体或形式向社会宣传食品有关信息的一种手段。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食品广告的内容及宣传方式也日益多样化。为规范食品广告市场,保障消费者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卫生部于1987年共同制订《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食品广告的审查审批制度,1993年制定颁布《食品广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1996年国家工商局颁布《食品广告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完善了有关广告审查、管理方面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食品广告的弄虚作假现象。本文就近几年来食品广告审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如何改进作一些探讨。
1 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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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审查权、管理权分开,影响审查力度
根据《办法》、《规定》,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批机关是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管理机关是国家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广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只能注销食品广告证明文号,收缴其食品广告证明,但无法及时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要通过工商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或给予违法者处罚等。这就出现违法广告发布3~5天后,即将或已经停止发布时,工商局的书面通知才到达的现象,造成审查与管理脱节,影响审查的力度。再有,审批机构只能审批送上门的食品广告,对不送审的食品广告无法过问。
1.2 部分食品广告未经审查备案就发布 《办法》中规定食品广告发布前应取得《食品广告让明》(下称《证明》),广告客户在所在地以外发布广告前应到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但我们随机抽查省、市级5家电视台、两家广播电台、3种报纸的共80个食品广告,其中有19个未经审查办理《证明》,23个未经备案,不合格率为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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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食品广告审查标准不一致,引起管理上的混乱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保健功能;但明确列出的仅有“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等几个词语。对广告词禁用语均未做出解释及明确规定。而汉语的词汇语言十分丰富多彩,表达的内容形式千变万化,仅靠上述规定和禁用语来衡量浩瀚的广告词是远远不够的。
再有,由于各地审批机构对广告词的理解不同,审批的标准也不一样,以及其他诸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造成了食品广告内容审批差异很大,如某厂的固体饮料的食品广告证明已在外省办理,来我区要求备案时,经审查广告文字内容有违反《办法》的,我区不予备案,这对广告主来说就不能理解,已合法的证明,异地不允许备案,这样引起的审查监督上的混乱已给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影响执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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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规范 申请单位提交的审查批准文件有的无合法审批机关,例如特殊营养食品、加药食品、食品添加剂、矿泉水等都是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食品,但一些地市也审批并发放批文,越权执法,影响审查批准文件的合法性。另外,有的检验报告书不规范,无计量认证标志,不具法定效力,填写内容不全,未注明产品是送检或抽检,令审查机关难以对其产品的卫生质量或营养指标作出正确评价,影响食品广告准确性。
1.5 传播媒介中时有出现禁止发布的广告内容 有的报纸、产品宣传单上出现暗示疗效、功能的广告用语,在广告客户自己印发的宣传小单上尤其严重,有的甚至毫无节制地拼命夸大功能,把自己的产品说成是“抗癌克星”,欺骗消费者,片面追求商业利益。
1.6 有的广告商欺骗执法人员,宣传的内容与实际审批的广告内容完全不相符,大篇幅宣传疗效作用,偷梁换柱。另外,有的食品广告假冒证明文号,有的证明文号不与食品广告同时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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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广告审批管理的建议
根据审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与大家共同探讨。
2.1 对于现行的《办法》、《规定》,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目前,食品广告的管理已有《广告法》、《办法》、《规定》等法律、法规可循,但尚缺乏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建议对审查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如明确列出食品广告词的禁用词语及其相近词汇等,避免同一广告内容各地审查之间的差异,也避免违法广告主钻法规的空子,误导消费者。
2.2 食品广告的审查、管理机构应及时沟通,杜绝虚假广告 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批,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未审查备案的、禁止宣传的广告进行查处,加强对各种媒体形式广告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处罚。审查机关可将已审查的《证明》及时通知管理机关,如打印名单或复印《证明》,工商管理部门也应在处罚后及时通报审查机关,使其了解情况,促进审查监督工作,双方及时沟通,避免违法食品广告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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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执法,严格审批产品 各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各项规章制度,不越权审批产品,同时加强质量控制,规范检验报告书及卫生许可证,使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广告证明材料合法。
2.4 广告审批机构要严格把好审批关 首先,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营业热照、卫生许可证有关项目是否与产品相符,对于特殊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是否有与之相应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批文,对宣传功效的保健食品类,应着重审查其获得的卫生部批准证书,核对批准文号、产品名称、申请单位名称等,在审验证明材料时,还应注意审核有效期限。其次,应审查广告的内容及形式,查看有无禁止发布的内容,同时要求食品广告用语必须清楚、准确,使消费者能正确领悟和判断。最后,应审查食品广告的图象、画面、声音等,对有暗示性宣传禁止内容的,坚决予以删除,并对各种形式的广告内容存档留查,如对电视广告予以保存复制的样带等。
2.5 增大执法力度,违法必究 审查机关与管理机关可以合作,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食品广告大检查,发现违示情况,一律从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曝光,一方面增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广告法》、《办法》和《规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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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扩大宣传,提高认识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形式,如电视、板报、广播等,反复不断地向群众宣传有关食品广告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知识等,审查机关也可会同管理部门组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学习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法、守法的经验等等,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高法律意识,主动将广告内容送审,同时广大消费者又了解有关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能力,主动检举揭发违法广告。
总而言之,广告作为产品的宣传方式,已逐渐渗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正在成为影响人们选购产品的重要因素,为此,广告审查、管理部门要认真、严肃执法,坚决杜绝违法广告发布,维护消费者利益。
罗聪彪、何雪梅副主任医师参与此项工作。本文承蒙孔忠富主任技师的指导,在此一并致谢。
1998-12-25收稿。, 百拇医药
单位:广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南宁530021)
关键词:
广西预防医学990317
食品广告是指食品企业利用各种媒体或形式向社会宣传食品有关信息的一种手段。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食品广告的内容及宣传方式也日益多样化。为规范食品广告市场,保障消费者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卫生部于1987年共同制订《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食品广告的审查审批制度,1993年制定颁布《食品广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1996年国家工商局颁布《食品广告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完善了有关广告审查、管理方面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食品广告的弄虚作假现象。本文就近几年来食品广告审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如何改进作一些探讨。
1 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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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审查权、管理权分开,影响审查力度
根据《办法》、《规定》,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批机关是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管理机关是国家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广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只能注销食品广告证明文号,收缴其食品广告证明,但无法及时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要通过工商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或给予违法者处罚等。这就出现违法广告发布3~5天后,即将或已经停止发布时,工商局的书面通知才到达的现象,造成审查与管理脱节,影响审查的力度。再有,审批机构只能审批送上门的食品广告,对不送审的食品广告无法过问。
1.2 部分食品广告未经审查备案就发布 《办法》中规定食品广告发布前应取得《食品广告让明》(下称《证明》),广告客户在所在地以外发布广告前应到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但我们随机抽查省、市级5家电视台、两家广播电台、3种报纸的共80个食品广告,其中有19个未经审查办理《证明》,23个未经备案,不合格率为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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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食品广告审查标准不一致,引起管理上的混乱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保健功能;但明确列出的仅有“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等几个词语。对广告词禁用语均未做出解释及明确规定。而汉语的词汇语言十分丰富多彩,表达的内容形式千变万化,仅靠上述规定和禁用语来衡量浩瀚的广告词是远远不够的。
再有,由于各地审批机构对广告词的理解不同,审批的标准也不一样,以及其他诸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造成了食品广告内容审批差异很大,如某厂的固体饮料的食品广告证明已在外省办理,来我区要求备案时,经审查广告文字内容有违反《办法》的,我区不予备案,这对广告主来说就不能理解,已合法的证明,异地不允许备案,这样引起的审查监督上的混乱已给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影响执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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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规范 申请单位提交的审查批准文件有的无合法审批机关,例如特殊营养食品、加药食品、食品添加剂、矿泉水等都是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食品,但一些地市也审批并发放批文,越权执法,影响审查批准文件的合法性。另外,有的检验报告书不规范,无计量认证标志,不具法定效力,填写内容不全,未注明产品是送检或抽检,令审查机关难以对其产品的卫生质量或营养指标作出正确评价,影响食品广告准确性。
1.5 传播媒介中时有出现禁止发布的广告内容 有的报纸、产品宣传单上出现暗示疗效、功能的广告用语,在广告客户自己印发的宣传小单上尤其严重,有的甚至毫无节制地拼命夸大功能,把自己的产品说成是“抗癌克星”,欺骗消费者,片面追求商业利益。
1.6 有的广告商欺骗执法人员,宣传的内容与实际审批的广告内容完全不相符,大篇幅宣传疗效作用,偷梁换柱。另外,有的食品广告假冒证明文号,有的证明文号不与食品广告同时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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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广告审批管理的建议
根据审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与大家共同探讨。
2.1 对于现行的《办法》、《规定》,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目前,食品广告的管理已有《广告法》、《办法》、《规定》等法律、法规可循,但尚缺乏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建议对审查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如明确列出食品广告词的禁用词语及其相近词汇等,避免同一广告内容各地审查之间的差异,也避免违法广告主钻法规的空子,误导消费者。
2.2 食品广告的审查、管理机构应及时沟通,杜绝虚假广告 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批,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未审查备案的、禁止宣传的广告进行查处,加强对各种媒体形式广告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处罚。审查机关可将已审查的《证明》及时通知管理机关,如打印名单或复印《证明》,工商管理部门也应在处罚后及时通报审查机关,使其了解情况,促进审查监督工作,双方及时沟通,避免违法食品广告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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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执法,严格审批产品 各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各项规章制度,不越权审批产品,同时加强质量控制,规范检验报告书及卫生许可证,使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广告证明材料合法。
2.4 广告审批机构要严格把好审批关 首先,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营业热照、卫生许可证有关项目是否与产品相符,对于特殊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是否有与之相应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批文,对宣传功效的保健食品类,应着重审查其获得的卫生部批准证书,核对批准文号、产品名称、申请单位名称等,在审验证明材料时,还应注意审核有效期限。其次,应审查广告的内容及形式,查看有无禁止发布的内容,同时要求食品广告用语必须清楚、准确,使消费者能正确领悟和判断。最后,应审查食品广告的图象、画面、声音等,对有暗示性宣传禁止内容的,坚决予以删除,并对各种形式的广告内容存档留查,如对电视广告予以保存复制的样带等。
2.5 增大执法力度,违法必究 审查机关与管理机关可以合作,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食品广告大检查,发现违示情况,一律从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曝光,一方面增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广告法》、《办法》和《规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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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扩大宣传,提高认识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形式,如电视、板报、广播等,反复不断地向群众宣传有关食品广告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知识等,审查机关也可会同管理部门组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学习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法、守法的经验等等,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高法律意识,主动将广告内容送审,同时广大消费者又了解有关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能力,主动检举揭发违法广告。
总而言之,广告作为产品的宣传方式,已逐渐渗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正在成为影响人们选购产品的重要因素,为此,广告审查、管理部门要认真、严肃执法,坚决杜绝违法广告发布,维护消费者利益。
罗聪彪、何雪梅副主任医师参与此项工作。本文承蒙孔忠富主任技师的指导,在此一并致谢。
1998-12-25收稿。,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