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实施后对法医学的负面影响
作者:叶松青
单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365300
关键词:
法律与医学杂志990310 正当我国法医学鉴定体系处于机构重叠、人员分散、三家鼎立、政出(鉴定)多家的无序状态时,新刑诉法(指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又重新增添了法医学鉴定机构,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案件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这一规定施行两年以来,使我国原本就十分无序的法医学体系,更加混乱不堪,种种弊端和隐患在短时间内迅速地暴露出来,给我国法医学事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里,组成的法医鉴定组织既不合理,又不科学。如某市第一医院,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新刑诉法施行后,这所医院组成了一个法医鉴定小组,承担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案件的重新鉴定工作。小组共5人,由该院副院长担任组长,鉴定成员由一名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一名神经科副主任医师,一名心血管内科副主任医师和一名中医内科副主任医师组成。论职称,这些成员都有副高以上的高级职称,在医治消化、心血管和中医诸内科疾病方面,这些人都是专家,是行家里手。但是,在与他们治病救人专业以外的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医专业领域里,对这些临床医生而言,可以说是外行。这个小组的成员中,连同法医学比较接近的普外科、骨外科、病理科医生都没有。除神经外科专业和法医学稍有关联外,其余的中医、消化、心血管内科与法医学专业都是丝毫不着边际。经了解,这5名“法医重新鉴定小组”成员中,竟无一人接受过法医学专业和法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任何培训和教育,更没有取得任何法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让医院里那些既无法医学专门知识又无法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生,来对既有丰富法医学专业知识,又有着法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法医的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怎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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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医院的临床医生缺乏法医专业技能,在新刑诉法施行之前,他们从未接触过人体伤害的法医学鉴定工作。新刑诉法施行后,在一夜之间,便充当起了责任重大的法医学鉴定人。
1998年9月,也就是新刑诉法施行的第21个月,村民刘某对原法医鉴定提出重新鉴定要求,根据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由2名干警带领当事人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某市第一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原法医鉴定书以“头左顶部有3cm×4cm帽状腱膜下血肿”,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5条评定为“轻伤”。该争议焦点是,头右顶部3cm×4cm的头皮血肿,是头皮下血肿还是帽状腱膜下血肿。当办案人员问及负责重新鉴定的某市第一医院中医副主任医师袁某时,他回答说“头皮下血肿和帽状腱膜下血肿是一样的”。诚然,在医学上两者的治疗方法是一样的。但是,临床医生并不知道在法医学上,头皮下血肿和帽状腱膜下血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系轻微伤,属民事诉讼范围,后者系轻伤,属刑事自诉案件。如此法医学常识问题都不懂,还谈何“重新鉴定”。
, 百拇医药 村民李某,因与他人互殴,头部被人用木器打击造成5cm创口,原法院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8条,鉴定为“轻伤叁级”(即轻伤偏重型)。对方当事人以“李某在斗殴中始终参战,未出现昏迷,原法医评定伤情程度过重”为由,提出重新鉴定请求。李某于1999年3月31日,前往某市第一医院进行重新鉴定。该院某临床医生检查了头部创后,当即原文照抄了原法医鉴定书,作出“系属轻伤”的重新鉴定结论,然后找另外3位临床医生各自在鉴定书上签名了事。针对原鉴定的“昏迷”等问题未作进一步调查,临床医生也不可能下乡搞调查。
法医学上,评定损伤程度只是人身伤害中的一小部分,更多的问题是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诸如致伤工具的推断、损伤时间和方式的判断,伪诈伤的鉴别等等法医学问题。对于治病救人的临床医生而言,要他们解决医学上的问题,就必须从头学起,必须要求他们从头接受法医学专业的培训和教育。
再者,医院里的临床医生组成的“重新鉴定小组”跟医院里的“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同出一辙,最大的弊端就是,他们的鉴定行为没有监督制约机制。现行公、检、法机关的专职法医,各自都有一套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家内部又都有一整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如《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法医鉴定工作细则》、《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规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以约束鉴定人员的行为。他们既是刑事诉讼意义上的鉴定人,又是刑法意义上渎职犯罪主体。专职法医学鉴定人在其职业行为中受这样重重法律身份的制约,无疑具有更高的职业行为规范。而医院里的“法医重新鉴定小组”全部都是兼职的,治病救人才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有法医鉴定时,临时凑合,来去匆匆,他们往往是先由一名临床医生检验毕,书写鉴定书,然后送其他鉴定成员过目签字,实际上全由一名医生操作,鉴定小组形同虚设,他们的鉴定行为,既无相应的监督措施和纪律约束,又无法律身份的制约,很难保护其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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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新刑诉法施行以来,第120条成了犯罪分子为其逃避和减轻惩罚的有力武器,无论专职法医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只要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他们就可以随意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同时第120条也成了律师为当事人辩解的一个借口,只要是法医鉴定对他的当事人不利,他们就可以随时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因此,新刑诉法施行后,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数迅速增加。据统计,我县1998年一年里,要求重新鉴定的比例占全年总检案数的30.2%,比新刑诉法施行之前的12%高。公、检、法专职法医的鉴定结论,几乎成了一纸空文,他们辛勤的鉴定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使原来就步履维艰的法医事业,举步更加艰难,许多专职法医纷纷为此而改行或跳槽。
由此可见,新刑诉法第120条,对我国法医学造成了多么大的负面影响。实践证明:临床医生兼职搞法医学鉴定弊多利少。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案件进行重新鉴定,应由省级以上的专职法医组成一个重新鉴定的权威性机构负责较为妥当。
(收稿:1999-04-29,修回:1999-05-31), 百拇医药
单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3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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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杂志990310 正当我国法医学鉴定体系处于机构重叠、人员分散、三家鼎立、政出(鉴定)多家的无序状态时,新刑诉法(指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又重新增添了法医学鉴定机构,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案件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这一规定施行两年以来,使我国原本就十分无序的法医学体系,更加混乱不堪,种种弊端和隐患在短时间内迅速地暴露出来,给我国法医学事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里,组成的法医鉴定组织既不合理,又不科学。如某市第一医院,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新刑诉法施行后,这所医院组成了一个法医鉴定小组,承担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案件的重新鉴定工作。小组共5人,由该院副院长担任组长,鉴定成员由一名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一名神经科副主任医师,一名心血管内科副主任医师和一名中医内科副主任医师组成。论职称,这些成员都有副高以上的高级职称,在医治消化、心血管和中医诸内科疾病方面,这些人都是专家,是行家里手。但是,在与他们治病救人专业以外的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医专业领域里,对这些临床医生而言,可以说是外行。这个小组的成员中,连同法医学比较接近的普外科、骨外科、病理科医生都没有。除神经外科专业和法医学稍有关联外,其余的中医、消化、心血管内科与法医学专业都是丝毫不着边际。经了解,这5名“法医重新鉴定小组”成员中,竟无一人接受过法医学专业和法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任何培训和教育,更没有取得任何法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让医院里那些既无法医学专门知识又无法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生,来对既有丰富法医学专业知识,又有着法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法医的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怎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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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医院的临床医生缺乏法医专业技能,在新刑诉法施行之前,他们从未接触过人体伤害的法医学鉴定工作。新刑诉法施行后,在一夜之间,便充当起了责任重大的法医学鉴定人。
1998年9月,也就是新刑诉法施行的第21个月,村民刘某对原法医鉴定提出重新鉴定要求,根据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由2名干警带领当事人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某市第一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原法医鉴定书以“头左顶部有3cm×4cm帽状腱膜下血肿”,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5条评定为“轻伤”。该争议焦点是,头右顶部3cm×4cm的头皮血肿,是头皮下血肿还是帽状腱膜下血肿。当办案人员问及负责重新鉴定的某市第一医院中医副主任医师袁某时,他回答说“头皮下血肿和帽状腱膜下血肿是一样的”。诚然,在医学上两者的治疗方法是一样的。但是,临床医生并不知道在法医学上,头皮下血肿和帽状腱膜下血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系轻微伤,属民事诉讼范围,后者系轻伤,属刑事自诉案件。如此法医学常识问题都不懂,还谈何“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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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上,评定损伤程度只是人身伤害中的一小部分,更多的问题是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诸如致伤工具的推断、损伤时间和方式的判断,伪诈伤的鉴别等等法医学问题。对于治病救人的临床医生而言,要他们解决医学上的问题,就必须从头学起,必须要求他们从头接受法医学专业的培训和教育。
再者,医院里的临床医生组成的“重新鉴定小组”跟医院里的“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同出一辙,最大的弊端就是,他们的鉴定行为没有监督制约机制。现行公、检、法机关的专职法医,各自都有一套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家内部又都有一整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如《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法医鉴定工作细则》、《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规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以约束鉴定人员的行为。他们既是刑事诉讼意义上的鉴定人,又是刑法意义上渎职犯罪主体。专职法医学鉴定人在其职业行为中受这样重重法律身份的制约,无疑具有更高的职业行为规范。而医院里的“法医重新鉴定小组”全部都是兼职的,治病救人才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有法医鉴定时,临时凑合,来去匆匆,他们往往是先由一名临床医生检验毕,书写鉴定书,然后送其他鉴定成员过目签字,实际上全由一名医生操作,鉴定小组形同虚设,他们的鉴定行为,既无相应的监督措施和纪律约束,又无法律身份的制约,很难保护其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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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新刑诉法施行以来,第120条成了犯罪分子为其逃避和减轻惩罚的有力武器,无论专职法医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只要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他们就可以随意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同时第120条也成了律师为当事人辩解的一个借口,只要是法医鉴定对他的当事人不利,他们就可以随时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因此,新刑诉法施行后,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数迅速增加。据统计,我县1998年一年里,要求重新鉴定的比例占全年总检案数的30.2%,比新刑诉法施行之前的12%高。公、检、法专职法医的鉴定结论,几乎成了一纸空文,他们辛勤的鉴定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使原来就步履维艰的法医事业,举步更加艰难,许多专职法医纷纷为此而改行或跳槽。
由此可见,新刑诉法第120条,对我国法医学造成了多么大的负面影响。实践证明:临床医生兼职搞法医学鉴定弊多利少。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案件进行重新鉴定,应由省级以上的专职法医组成一个重新鉴定的权威性机构负责较为妥当。
(收稿:1999-04-29,修回:1999-05-31),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