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称性器官对侧原有残疾的伤残评定(附2例分析)
作者:张东祥 胡勇
单位:张东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24000);胡勇(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24000)
关键词:伤残评定;伤与病的关系;对称性器官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126 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0)01-0000-01▲
在法医学关于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问题上,有一类涉及对称性器官对侧原有残疾或损伤,本次健侧器官受损,如何评定伤残的问题。本文结合两案例予以讨论。
案例一:陈某,男,38岁。双眼患蚕蚀性角膜溃疡。1996年,右眼因蚕蚀性角膜溃疡而予摘除,左眼亦因该病两次行角膜病灶切除术(第二次手术时间是1997年2月)。1997年9月11日上午,陈某因纠纷被他人挥手击伤左眼,证人证实其左眼当即出血,当天下午经镇卫生院检查左眼水肿,角巩膜缘7,8点钟处有5~6mm裂口,虹膜脱出,伤后第3天,经眼专科医院检查:左眼睑痉挛,球结膜充血,上方角膜裂伤约10mm×4mm,虹膜脱出,前房无,晶体脱入前房,玻璃体脱出,角膜水肿、混浊,眼底窥不见,B超提示网脱。后于伤后第9天行左眼内容物剜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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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洪某,男,60岁。1998年8月4日下午因邻居纠纷,被他人掌击左耳部,当即诉双耳听不见,左耳内疼痛、轰呜等。受伤当日就诊,左外耳道见陈旧性血痂,鼓膜紧张部穿孔,穿孔边缘少许血痂附着。右耳外耳道(-),鼓膜光锥消失,未见鼓膜穿孔。电测听提示双耳全聋。伤后一个月及三个月时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查提示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91dB,后经调查证实洪某右耳系先天性耳聋。
讨 论
1.对称性器官是指机体内共同行使同一功能的两个器官,在人体中对称性器官有眼、耳、肾和卵巢等。对称性器官共同完成同一功能,当一侧遭受破坏后,另一侧便加以代偿,从功能的角度讲,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在各种伤残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均充分考虑了这种功能整体性,即一般单侧对称性器官损伤的残疾等级均相对偏轻,原因是有另一侧能够加以代偿,并保证人体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但是,如果对称性器官的一侧原有残疾或丧失功能,则其仅存的另一侧的功能就显得格外宝贵,其损伤后常导致严重的后果,构成严重的残疾,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一眼球缺失为七级残疾,双眼球缺失则构成二级残疾”。
, 百拇医药
2.对称性器官对侧原有残疾的评残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就实评定,即按损伤的单侧器官实际后果进行评残,不考虑另一侧原有残疾情况,认为残疾应以损伤的直接后果来评定,不应考虑其原有残疾及最终出现的残疾结局;(2)按最终结局评定,即按一侧损伤后出现的最终结局进行评残,认为虽然对侧器官原有残疾或完全丧失功能,但其仅存的一侧发挥了较好的代偿功能,现在这一侧的损伤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以最终结局进行评残;(3)相减、综合评定,即以对侧器官原有的残疾等级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本次损伤后最终结局的残疾等级与对侧器官原有的残疾等级的差额的中间值,综合评定最后的残疾等级。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将器官的结构和功能割裂开来,单单考虑了形态学的损伤,未将双侧器官同司一个功能加以考虑,这样评残势必不能充分保护受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意见虽然充分考虑到对侧器官残疾后仅存的一侧器官的重要性,但毕竟对侧器官原有残疾,这样评残的结果势必加重加害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负担,有失法律的公正;第三种意见充分考虑了对称性器官的功能同一性及相互代偿性,兼顾了损伤的直接后果与原有残疾,对残疾程度作出了客观、合理的评定。案例一,参照“标准”,陈某右眼在纠纷前曾因蚕蚀性角膜溃疡而予摘除,其原有残疾为七级残疾,此次纠纷致其仅存的左眼损伤而摘除,目前其实际处于双眼摘除的状态,即目前实际残疾等级为二级残疾,根据相减、综合评定原则,最后评定为五级残疾,这样的评残结果较为充分地考虑了伤者陈某目前视力全部丧失这一实际而严重的结果,体现了民法立法的精神。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陈某的左眼球摘除的后果系发生在左眼角膜本身病变基础上遭受外伤所致,根据伤、病的实际作用,确定其损伤参与度为50%,即本案最终的民事处理相当于按五级残疾的一半来确定相关的残疾赔偿费用。案例二,洪某右耳系先天性耳聋,参照“标准”属八级残疾,此次外伤又导致左耳全聋,即目前其双耳全聋,参照“标准”已构成四级残疾,其最后的评残根据相减、综合原则,评定为六级残疾。
3.最后,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对对称性器官对侧原有残疾的伤残评定中,相减、综合评定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尚需根据具体案例,综合分析,以期科学地作出残疾评定。■
收稿日期:1999-06-30
修改日期:1999-11-20, http://www.100md.com
单位:张东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24000);胡勇(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24000)
关键词:伤残评定;伤与病的关系;对称性器官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126 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0)01-0000-01▲
在法医学关于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问题上,有一类涉及对称性器官对侧原有残疾或损伤,本次健侧器官受损,如何评定伤残的问题。本文结合两案例予以讨论。
案例一:陈某,男,38岁。双眼患蚕蚀性角膜溃疡。1996年,右眼因蚕蚀性角膜溃疡而予摘除,左眼亦因该病两次行角膜病灶切除术(第二次手术时间是1997年2月)。1997年9月11日上午,陈某因纠纷被他人挥手击伤左眼,证人证实其左眼当即出血,当天下午经镇卫生院检查左眼水肿,角巩膜缘7,8点钟处有5~6mm裂口,虹膜脱出,伤后第3天,经眼专科医院检查:左眼睑痉挛,球结膜充血,上方角膜裂伤约10mm×4mm,虹膜脱出,前房无,晶体脱入前房,玻璃体脱出,角膜水肿、混浊,眼底窥不见,B超提示网脱。后于伤后第9天行左眼内容物剜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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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洪某,男,60岁。1998年8月4日下午因邻居纠纷,被他人掌击左耳部,当即诉双耳听不见,左耳内疼痛、轰呜等。受伤当日就诊,左外耳道见陈旧性血痂,鼓膜紧张部穿孔,穿孔边缘少许血痂附着。右耳外耳道(-),鼓膜光锥消失,未见鼓膜穿孔。电测听提示双耳全聋。伤后一个月及三个月时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查提示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91dB,后经调查证实洪某右耳系先天性耳聋。
讨 论
1.对称性器官是指机体内共同行使同一功能的两个器官,在人体中对称性器官有眼、耳、肾和卵巢等。对称性器官共同完成同一功能,当一侧遭受破坏后,另一侧便加以代偿,从功能的角度讲,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在各种伤残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均充分考虑了这种功能整体性,即一般单侧对称性器官损伤的残疾等级均相对偏轻,原因是有另一侧能够加以代偿,并保证人体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但是,如果对称性器官的一侧原有残疾或丧失功能,则其仅存的另一侧的功能就显得格外宝贵,其损伤后常导致严重的后果,构成严重的残疾,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一眼球缺失为七级残疾,双眼球缺失则构成二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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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称性器官对侧原有残疾的评残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就实评定,即按损伤的单侧器官实际后果进行评残,不考虑另一侧原有残疾情况,认为残疾应以损伤的直接后果来评定,不应考虑其原有残疾及最终出现的残疾结局;(2)按最终结局评定,即按一侧损伤后出现的最终结局进行评残,认为虽然对侧器官原有残疾或完全丧失功能,但其仅存的一侧发挥了较好的代偿功能,现在这一侧的损伤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以最终结局进行评残;(3)相减、综合评定,即以对侧器官原有的残疾等级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本次损伤后最终结局的残疾等级与对侧器官原有的残疾等级的差额的中间值,综合评定最后的残疾等级。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将器官的结构和功能割裂开来,单单考虑了形态学的损伤,未将双侧器官同司一个功能加以考虑,这样评残势必不能充分保护受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意见虽然充分考虑到对侧器官残疾后仅存的一侧器官的重要性,但毕竟对侧器官原有残疾,这样评残的结果势必加重加害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负担,有失法律的公正;第三种意见充分考虑了对称性器官的功能同一性及相互代偿性,兼顾了损伤的直接后果与原有残疾,对残疾程度作出了客观、合理的评定。案例一,参照“标准”,陈某右眼在纠纷前曾因蚕蚀性角膜溃疡而予摘除,其原有残疾为七级残疾,此次纠纷致其仅存的左眼损伤而摘除,目前其实际处于双眼摘除的状态,即目前实际残疾等级为二级残疾,根据相减、综合评定原则,最后评定为五级残疾,这样的评残结果较为充分地考虑了伤者陈某目前视力全部丧失这一实际而严重的结果,体现了民法立法的精神。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陈某的左眼球摘除的后果系发生在左眼角膜本身病变基础上遭受外伤所致,根据伤、病的实际作用,确定其损伤参与度为50%,即本案最终的民事处理相当于按五级残疾的一半来确定相关的残疾赔偿费用。案例二,洪某右耳系先天性耳聋,参照“标准”属八级残疾,此次外伤又导致左耳全聋,即目前其双耳全聋,参照“标准”已构成四级残疾,其最后的评残根据相减、综合原则,评定为六级残疾。
3.最后,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对对称性器官对侧原有残疾的伤残评定中,相减、综合评定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尚需根据具体案例,综合分析,以期科学地作出残疾评定。■
收稿日期:1999-06-30
修改日期:1999-11-20,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