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法律与医学杂志》 > 2000年第2期
编号:10240947
一例交通事故所致心脏挫伤的法医学鉴定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年第2期
     作者:来剑戈

    单位:来剑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100061)

    关键词:心脏挫伤;法医学鉴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221 【中图分类号】R654.2;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0)02-0091-01

    王某,女,27岁。98年5月22日乘坐两轮摩托车与一逆行面包车相撞,即感胸闷、气短,送当地医院诊断为“冠心病”,用硝酸甘油治疗,效果不佳,1月后转院。入院检查:肋骨未见骨折,ECG示高侧壁、前壁异常Q波、ST-T改变,超声心动图:各房室腔大小正常,各瓣膜结构未见异常,二尖瓣中度反流,二尖瓣前瓣腱索回声增强。冠脉造影结果:左室下壁运动差,未见病理狭窄。予心肌营养、扩冠,对症治疗后,症状减轻。王某于伤后80天来我处进行伤残评定,主诉“活动后心慌、气短、无力”,查体:心界不大,律齐,心尖部可闻及Ⅰ-Ⅱ级高调收缩期杂音,其它检查结果同前。

    根据王某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结合其外伤基础、病理基础,我们认为王某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心脏挫伤”的诊断。

    讨论 据报道,从125例因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严重胸部外伤致死案的尸检中看,心腔出现破裂的仅5例[2]。而心脏挫伤较为常见,胸廓闭合伤约10%伴有心脏挫伤[1]。但很容易漏诊:(1)对胸部损伤严重的伤者,常忽略了心脏损伤;(2)对没有肋骨骨折的伤者,又往往低估暴力的后果[1]。特别是青年,心脏被挤压于胸骨与脊柱之间发生损伤,而体表损伤不一定严重。钝性外力引起的心脏损伤,大约有25%的病例不出现肋骨骨折,尤其在年轻患者更是如此(W.格林斯,1981)。本例即为第二种情况。

    对交通事故中心脏挫伤的法医学鉴定,首先要明确其外伤史。本例中,王某因撞击发生减速运动,前面又有驾驶员的阻挡,其胸腔压力改变符合心脏挫伤的受伤机制。其次辅助检查是确诊的重要依据。常用的方法有ECG、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测定心脏组织的特异酶有助于诊断心脏挫伤,尤其是CPK同工酶、LDH同工酶及SGOT均增高。伤后1~3天内同位素扫描检查,可确定心脏损伤范围[1]。第三,鉴别诊断。本例中冠脉造影提示未见病理狭窄,结合其年龄以及硝酸甘油治疗不佳等可与同症状的疾病鉴别。只要排除了病变,由外伤引起的心脏挫伤就不难确定了。

    参考文献

    [1]刘世沧主编.实用临床法医学.第1版.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 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3:150

    [2]姚青松,佟文恺.四例胸部钝性暴力致心脏破裂的报告.中国法医学杂志,19 90,5(2):105

    收稿:2000-01-03

    修回:2000-04-04,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