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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0953
浅析视力减弱补偿率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年第2期
     作者:汪岚 李志良

    单位:汪岚(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61011);李志良(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61011)

    关键词:视力障碍;伤残评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212 【中图分类号】 D919.4;R770.4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0)02-0075-02

    法医在评定外伤性视力障碍残级时,通常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1996(下称《工伤鉴定》标准),该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职业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者,职业 病致残多数为双眼视力障碍。法医鉴定人在使用该标准时,经常出现鉴定人掌握标准不统一 、使用鉴定标准时自由裁量权扩大和同一情况使用不同条款、得出不同结论等混乱现象。如 例 1:某人伤前双眼视力均为1.2,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至0.2,数家法医分 别 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8条和九级11条的规定,作出了八级伤残和九级伤残的不同结论 ,形成鉴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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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鉴定实践中,试用视力减弱补偿率(Reduction of Vision Compensation Rates)来弥 补《工伤鉴定》标准在评定外伤性视力障碍伤残等级时的不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愿与同 行们探讨。

    视力减弱补偿率[1]是眼科评残的依据之一,双眼视力在0.9~<0.05范围内, 均有确定的对应数值。

    根据《工伤鉴定》标准所规定的各残级视力障碍程度,可 以得到各残级对应的视力减弱补偿率残级分布,见表1(视野规定及眼球摘除规定除外)。

    0.9~<0.05范围共有视力1 69对,除去左右眼因素(视力减弱补偿率数值相同), 实际有不同视力91对。其中,根据《工伤鉴定》标准(表1)得不出确定残级的视力28对,即 《工伤鉴定》标准规定不明确的部分;可得出确定残级的63对。将该63对视力根据《工伤 鉴 定》标准得出的残级与通过视力减弱补偿率残级分布得出的残级指标进行对比,发现结论 一致的61对,占96.83%,结论不一致的2对(见表2),占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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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视力减弱补偿率残级分布与《工伤鉴定》标准有较好的对应关系。并且,视力减 弱补偿率具有确定性和可运算性、视力减弱补偿率残级分布呈现连续性等特点,使计算视力 损失程度成为可能,它的运用,为法医鉴定工作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视力减弱补偿率及其残级分布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的作用有以下六点:

    第一,对《工伤鉴定》标准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视力,可以通过该视力减弱补偿率,参照视力 减弱补偿率残级分布,得出相应的残级指示,并用到伤残评定中。

    如前面所提到的例1,外伤后视力为1.2和0.2,其视力减弱补偿率为12,可评定为九级残 。

    第二,为解决"病"与"伤"的关系提供一个新方法。通过对伤前、伤后视力减弱补偿率的 运算,可以排除伤前低视力因素的影响,计算出外伤造成的视力减弱补偿率增加的数值,即 外伤造成的实际视力损失程度。而且,视力减弱补偿率的运算,可以排除伤前低视力因素的 影响,计算出外伤造成 的视力减弱补偿率增加的数值,即外伤造成的实际视力损失程度。而且,视力减弱补偿率是 由 双眼视力共同决定的,因而,不论对伤前一眼或双眼病理性低视力,外伤后一眼或双眼视力 进一步降低的各种情况,都有良好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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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例2,某人伤前双眼视力为0.4和0.5(左),外伤后左眼视力下降至0.2。即伤前视力减 弱补 偿率为12,伤后视力减弱补偿率为25,外伤造成视力减弱补偿率数值净增加13,可评定为九 级残。

    第三,视力减弱补偿率的应用还为解决其他疑难鉴定提供一个思路。例3:某14岁学生,伤 前双眼视力均为1.2,一眼外伤后远视力为0.6,近视力为0.1(不能纠正),对学习造成一 定 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本案实际出发,根据伤后远视力的视力减弱补偿率,适当考虑近视 力对视功能的影响,通过配比一定系数,得到综合的视力减弱补偿率的值,来评定伤残等级 。

    表1 视力减弱补偿率残级分布 残级

    标准规定

    视力减弱补偿率(%)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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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双眼无光感或 仅有光感

    但光定位不准者;

    /

    二级

    3条: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

    三级

    3条: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5;

    4条:双眼矫正视力<0.05;

    补偿率=100

    四级

    5条: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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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条: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条:双眼矫正视力<0.1;

    100>补偿率>85

    五级

    5条: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

    6条: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条: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1;

    85≥补偿率>75

    六级

    11条: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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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条: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眼矫正视力=0.2

    13条:双眼矫正视力≤0.2;

    75≥补偿率>40

    七级

    7条: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条: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条: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条:双眼矫正视力≤0.3;

    40≥补偿率≥25

    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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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条: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条:双眼矫正视力=0.4;

    25>补偿率>15

    九级

    11条: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条:双眼矫正视力=0.5;

    15≥补偿率≥8

    十级

    5条: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6条:双眼矫正视力≤0.8;

, 百拇医药     8>补偿率>0

    表2 视力减弱补偿率与伤残等级分析结果 视力

    补偿率(%)及残级

    标准规定及残级

    0.8

    0.8

    0

    不致残

    十级6条

    十级残

    0.5

    0.15

    25
, 百拇医药
    七级残

    八级8条

    八级残

    第四,根据伤后视力的视力减弱补偿率的增加值,即可得到确定的残级指数,它的使用可以 帮助鉴定人解除使用标准的种种疑虑。例4:某人伤前视力正常,伤后视力为0.6和0.1, 鉴 定标准中的近似条款分别为八级8条和七级9条,鉴定人往往难以取舍。但参照伤后视力减弱 补偿率25,即得出七级残的结论。

    第五,可以有效限制鉴定人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伤前、伤后视力,通过运算即可得到确 定的残级指数,评级过程和运算过程,能有效的降低鉴定中的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限制鉴 定人的自由裁量权,保证鉴定质量。

    第六,为统一掌握标准提供了帮助。视力减弱补偿率数值的获得和运用十分简便,并具有较 好的广泛适应性,可以有效避免不同地区、不同鉴定人对标准的不同理解,避免同一案件, 在不同地区鉴定、或不同鉴定人鉴定,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
, 百拇医药
    需要强调的三点是:(1)视力减弱补偿率残级分布不能代替《工伤鉴定》标准来进行残级评 定。评定残级时,应首先根据《工伤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不能得出确定结论时,才可以 参照视力减弱补偿率残级分布得出残级指数,并应参照残级和邻近残级的有关规定,对得出 残级指数进行复查,如有不妥,应作修正。这也是消除视力减弱补偿率残级分布差误的方法 。

    (2)视力减弱补偿率残级分布不适用于眼球摘除者的残级评定。《工伤鉴定》标准五级5条规 定 一侧眼球摘除为五级残;七级7条规定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视力≥0.8为七级残。即:眼 球摘除的评残,除考虑视力外,还要考虑对容貌的影响等因素,是综合评定的结果。

    (3)视力减弱补偿率分布于0.9~<0.05的视力范围,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0.05,实际上 指的是 2级盲目,即0.02<视力≤0.05。对于明显超出这一范围的视力,视力减弱补偿率及其残 级分 布缺乏良好的适应性。因而,视力减弱补偿率及其残级分布不适用于一、二级伤残的评定( 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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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视力减弱补偿率残级分布是根据《工作鉴定》标准关于视力障碍残级的规定,利用视 力与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一一对应关系,将《工伤鉴定》标准的视力残级规定量化后得到的。 2级盲目以上范围内的视力,均可根据其视力减弱补偿率,得到该视力的残级指数,具有可 运 算和结论确定的特点。它的运用不仅弥补了《工伤鉴定》标准规定不明确的部分,还可为排 除各种伤前因素提供帮助,对各种情况的视力障碍残级评定都有适应性,具有良好的实际应 用价值。但是,在使用时要注意适用范围,并应根据《工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加以矫正。它 的参考价值,还有待于大量鉴定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特别感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周安寿先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 96 北京:国家技术监督局

    收稿:1999-09-02

    修回:1999-12-05,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