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内铁钉存留23年1例
作者:余家树 杜胜泉
单位:余家树(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法医室,416000);杜胜泉(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法医室,416000)
关键词: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227 某男,40岁,司机。1997年5月24日因纠纷被人用旧木凳砸伤头部,当即伤口流血不止,伤 后 无昏迷,有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被急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入院查体:T 37.3℃ ,P 10 0次/分,R 20次/分,BP 18/12.5KPa,GCS评分15分,双瞳孔等大等圆,左顶枕部可见3cm ×0 .5cm头皮裂伤,有活动性出血,伤口边缘不整齐,且见有类似钉子刺入伤口,头颅CT平扫 、 X光片检查示左顶枕部颅内金属异物存留。后在左顶枕部行金属异物取出术,切开头皮后在C T、X光所定位颅内异物位置上2cm处见硬脑膜上有一乌黑物嵌插,探查为铁质异物,呈 锈蚀状,轻夹断裂,于异物周缘切开硬脑膜,拔除异物,该异物为铁钉,长2.3cm。伤者 于伤后20天来本室作损伤程度鉴定,经调查病史,患者回忆于23年前下乡时曾有头部撞击外 伤史。经治疗伤口愈合,后一直体健。
讨论:根据其原有头部外伤且铁钉已呈锈蚀状的情况,判 定此铁钉系过去外伤所留。颅内金 异物存留23年而无任何症状实属罕见。该例铁钉存留于颅内而一直体健,与异物所嵌插的脑 实质部位以及未造成明显的压迫有关。尽管此次损伤部位与异物存留部位相近,但并未造成 严重后果,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有关标准,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收稿:1999-09-12
修回:1999-12-17, 百拇医药
单位:余家树(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法医室,416000);杜胜泉(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法医室,416000)
关键词: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227 某男,40岁,司机。1997年5月24日因纠纷被人用旧木凳砸伤头部,当即伤口流血不止,伤 后 无昏迷,有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被急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入院查体:T 37.3℃ ,P 10 0次/分,R 20次/分,BP 18/12.5KPa,GCS评分15分,双瞳孔等大等圆,左顶枕部可见3cm ×0 .5cm头皮裂伤,有活动性出血,伤口边缘不整齐,且见有类似钉子刺入伤口,头颅CT平扫 、 X光片检查示左顶枕部颅内金属异物存留。后在左顶枕部行金属异物取出术,切开头皮后在C T、X光所定位颅内异物位置上2cm处见硬脑膜上有一乌黑物嵌插,探查为铁质异物,呈 锈蚀状,轻夹断裂,于异物周缘切开硬脑膜,拔除异物,该异物为铁钉,长2.3cm。伤者 于伤后20天来本室作损伤程度鉴定,经调查病史,患者回忆于23年前下乡时曾有头部撞击外 伤史。经治疗伤口愈合,后一直体健。
讨论:根据其原有头部外伤且铁钉已呈锈蚀状的情况,判 定此铁钉系过去外伤所留。颅内金 异物存留23年而无任何症状实属罕见。该例铁钉存留于颅内而一直体健,与异物所嵌插的脑 实质部位以及未造成明显的压迫有关。尽管此次损伤部位与异物存留部位相近,但并未造成 严重后果,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有关标准,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收稿:1999-09-12
修回:1999-12-17,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