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精神病人非婚性行为鉴定探讨
作者:汪平
单位:汪平(100088 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234
对女性精神病人有关性行为的司法鉴定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1 鉴定分类
1988年7月11日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精神病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利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10余年来,国内大多省市都将女性精神病人的非婚性行为的鉴定称为性防卫能力鉴定。
女性精神病人性行为的鉴定比较复杂,可按性质、情节的不同分类:①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定义和刑罚有明确的规定。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本质是违背妇女的意愿;也就是说,只要在性行为过程中,女性表现反抗和不配合,都表明她的态度和意愿,依照刑法就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在精神司法鉴定中只需对其精神或智力状况做出诊断,为办案机关量刑提供依据,无需再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能力,因为,即使她精神状况正常,也应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②另一类情形,在性行为过程中男方没有使用暴力或强制手段,不违反女方的意愿,甚至女方还表现主动或顺从,这就是常说的非婚两性关系,它的性质与强奸不同,从情节上判断,它没有触及法律;可能发生多次女方也不告发,有些女性从中获得收益。如果女方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不能或不能完整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不仅需要做出疾病诊断,而且应对其法律能力的等级做出评定,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决定案件的性质。
, http://www.100md.com
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科于1993年对618例女性精神病人非婚性行为案例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其中10.2%女病人具有完全的法律能力,她们的行为与通常的非婚性行为无异,因此,男方不构成犯罪,女方也谈不上是受害者。有89.8%的女性精神病人因认识或预期能力受损,法律能力部分受影响或完全丧失,在这种情况时,男方的行为便构成性侵犯罪而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2 关于“性防卫能力”
对一个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行为能力、诉讼能力等法律能力的评定中,可反映出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智力水平,以及对他的行为的影响。如果把“性防卫能力”作为女性精神病人非婚性行为的法律能力,它不具有上述其他法律能力所具有的特征。首先,性防卫能力的有无不能反映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如何。大家知道,政法机关每年审理的强奸案件很多,女方患有精神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很少;也就是说,多数遭人强暴,丧失性防卫能力的人是精神正常者。其次,性防卫能力的评定与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不成平行关系。在我们的鉴定实践中可见到,有严重智力障碍的女病人在受到性侵犯时,出于本能的反应,大声喊叫,又抓又咬,导致男方不能得逞。尽管她的行为与智力水平无关,也不是因为她“对自己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具有实质性的理解能力,但她的反抗有效。应该如何判断她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呢?如评定她无性防卫能力,缺乏依据;若判定具有性防卫能力,这种结论会使办案机关误解为男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百拇医药
性行为是发生在两个个体之间的行为,评定其中一方是否具有防卫能力,不仅取决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智力水平,更多地要受到本身以外的如男方的手段、方式、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如果笼统地把性防卫能力作为女性精神病人的性行为鉴定的法律能力,不够确切和严谨。
3 行为能力
非婚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这种对性行为的法律能力是由认识能力与预期能力两部分组成,前者指行为人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后者指行为人能否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二者关系,应以认识能力为主,因为预期必以认识为前提 。人对于一个事物有认识,不一定能预期,但是缺乏认识,便无预期可言。”[1]当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使她不能或不完全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时,行为能力受损。评定女性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就能够为办案机关提供定罪量刑的依据。
综上所述,女性精神病人的性行为鉴定,应分成已明确为强奸的和非婚性行为两类。前者只需做疾病诊断,后者则不仅要明确诊断,而且要评定行为能力。
参考文献
1.田祖恩,等.618例女性精神病人非婚性行为的司法鉴定.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93,26:363
收稿日期:1999-07-20, 百拇医药
单位:汪平(100088 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234
对女性精神病人有关性行为的司法鉴定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1 鉴定分类
1988年7月11日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精神病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利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10余年来,国内大多省市都将女性精神病人的非婚性行为的鉴定称为性防卫能力鉴定。
女性精神病人性行为的鉴定比较复杂,可按性质、情节的不同分类:①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定义和刑罚有明确的规定。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本质是违背妇女的意愿;也就是说,只要在性行为过程中,女性表现反抗和不配合,都表明她的态度和意愿,依照刑法就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在精神司法鉴定中只需对其精神或智力状况做出诊断,为办案机关量刑提供依据,无需再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能力,因为,即使她精神状况正常,也应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②另一类情形,在性行为过程中男方没有使用暴力或强制手段,不违反女方的意愿,甚至女方还表现主动或顺从,这就是常说的非婚两性关系,它的性质与强奸不同,从情节上判断,它没有触及法律;可能发生多次女方也不告发,有些女性从中获得收益。如果女方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不能或不能完整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不仅需要做出疾病诊断,而且应对其法律能力的等级做出评定,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决定案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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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科于1993年对618例女性精神病人非婚性行为案例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其中10.2%女病人具有完全的法律能力,她们的行为与通常的非婚性行为无异,因此,男方不构成犯罪,女方也谈不上是受害者。有89.8%的女性精神病人因认识或预期能力受损,法律能力部分受影响或完全丧失,在这种情况时,男方的行为便构成性侵犯罪而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2 关于“性防卫能力”
对一个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行为能力、诉讼能力等法律能力的评定中,可反映出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智力水平,以及对他的行为的影响。如果把“性防卫能力”作为女性精神病人非婚性行为的法律能力,它不具有上述其他法律能力所具有的特征。首先,性防卫能力的有无不能反映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如何。大家知道,政法机关每年审理的强奸案件很多,女方患有精神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很少;也就是说,多数遭人强暴,丧失性防卫能力的人是精神正常者。其次,性防卫能力的评定与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不成平行关系。在我们的鉴定实践中可见到,有严重智力障碍的女病人在受到性侵犯时,出于本能的反应,大声喊叫,又抓又咬,导致男方不能得逞。尽管她的行为与智力水平无关,也不是因为她“对自己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具有实质性的理解能力,但她的反抗有效。应该如何判断她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呢?如评定她无性防卫能力,缺乏依据;若判定具有性防卫能力,这种结论会使办案机关误解为男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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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是发生在两个个体之间的行为,评定其中一方是否具有防卫能力,不仅取决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智力水平,更多地要受到本身以外的如男方的手段、方式、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如果笼统地把性防卫能力作为女性精神病人的性行为鉴定的法律能力,不够确切和严谨。
3 行为能力
非婚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这种对性行为的法律能力是由认识能力与预期能力两部分组成,前者指行为人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后者指行为人能否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二者关系,应以认识能力为主,因为预期必以认识为前提 。人对于一个事物有认识,不一定能预期,但是缺乏认识,便无预期可言。”[1]当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使她不能或不完全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时,行为能力受损。评定女性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就能够为办案机关提供定罪量刑的依据。
综上所述,女性精神病人的性行为鉴定,应分成已明确为强奸的和非婚性行为两类。前者只需做疾病诊断,后者则不仅要明确诊断,而且要评定行为能力。
参考文献
1.田祖恩,等.618例女性精神病人非婚性行为的司法鉴定.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93,26:363
收稿日期:1999-07-2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