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因性精神障碍伤情评定
作者:陈震
单位:陈震(311122 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228
心因性精神障碍的伤情评定比较复杂,现对16例心因性精神障碍的资料作回顾性评定,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对1985年9月~1997年9月期间我所和安徽宿县地区精神病院共鉴定精神损伤案例31例,其中心因性精神障碍16例(51.6%);男5例,女11例;年龄16~53岁,平均26.3岁;病程<1月2例,1~3月6例,4~6月5例,7月~1年3例。诊断急性心因性反应9例,延迟性心因性反应7例。
16例均有身体伤害及不同程度的精神刺激。损伤在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者11例(68.8%);损伤在身体其他部位而头部无伤5例,被强奸3例。13例病情较重,表现为意识模糊,幻听幻视,被害妄想,行为紊乱,反复自杀等,达到精神病程度;3例精神障碍症状较轻,为时较短。8例病程迁延为持久性心因性反应,社会功能有明显缺损。
, 百拇医药
2 伤情评定
根据郑瞻培等提出的鉴定标准[1],16例中伤病为直接因果关系13例,其精神损伤的强烈程度及精神障碍的病情严重程度均符合伤情评定的条件,定为轻伤。2例为间接因果关系,精神损伤较轻,不作伤情评定。另1例虽是直接因果关系,精神损伤也很强烈,但病情较轻,历时短暂即完全恢复,也不作伤情评定。
3 讨论
在精神损伤所致心因性精神障碍的案例中,伤病间的因果关系、精神伤害的强烈程度及所致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是伤情评定的三个要素。因果关系是伤情评定的前提,属直接因果关系者进行伤情评定,属间接因果关系者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作伤情评定,对不作伤情评定的案例必须说明伤病间的关系,以便为司法部门处理时提供法律依据。
精神伤害的强烈程度和所致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是伤情评定的依据。目前对精神伤害强烈程度的评定尚缺乏满意的量化指标。我们认为,在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混合存在的案例中,精神伤害的强烈程度取决于身体伤害的严重程度及事件本身的精神刺激强度。身体受伤害后作为体因性因素给伤者带来的精神刺激是客观存在的,如伤后所承受肉体上的痛苦,受伤给生活、学习、工作所造成的影响,对今后健康状况的焦虑担心等。身体伤害的部位不同,心理影响也不同,头部被人们视为打击的禁区[1],头面部的伤害对心理的创伤最重。被强奸是特殊的身体伤害,对心理的打击尤其强烈。在单纯的精神伤害中,长期、持久的遭受异乎寻常的打击报复、诽谤侮辱、陷害迫害等造成的心理压力对人的伤害也是极其强烈,因此,精神损伤的程度也相应较重。
, 百拇医药
心因性精神障碍病情严重的程度不能与人体伤害相类比。身体伤害损伤的是受伤器官的某种生理功能,精神伤害受伤的是受害者的整个精神活动,并影响社会功能。对心因性精神障碍损伤程度的评定必须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对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共存的案例,应对身体损伤和精神损伤的程度分别作出评定。
参考文献
1.郑瞻培,等.关于损伤性精神障碍的损伤程度评定.上海精神医学,1991,4:199
2.张湖,范秀花.轻微颅脑损伤引起的迁延性精神障碍——司法精神病学评价.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24
收稿日期:1999-04-05, http://www.100md.com
单位:陈震(311122 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228
心因性精神障碍的伤情评定比较复杂,现对16例心因性精神障碍的资料作回顾性评定,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对1985年9月~1997年9月期间我所和安徽宿县地区精神病院共鉴定精神损伤案例31例,其中心因性精神障碍16例(51.6%);男5例,女11例;年龄16~53岁,平均26.3岁;病程<1月2例,1~3月6例,4~6月5例,7月~1年3例。诊断急性心因性反应9例,延迟性心因性反应7例。
16例均有身体伤害及不同程度的精神刺激。损伤在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者11例(68.8%);损伤在身体其他部位而头部无伤5例,被强奸3例。13例病情较重,表现为意识模糊,幻听幻视,被害妄想,行为紊乱,反复自杀等,达到精神病程度;3例精神障碍症状较轻,为时较短。8例病程迁延为持久性心因性反应,社会功能有明显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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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伤情评定
根据郑瞻培等提出的鉴定标准[1],16例中伤病为直接因果关系13例,其精神损伤的强烈程度及精神障碍的病情严重程度均符合伤情评定的条件,定为轻伤。2例为间接因果关系,精神损伤较轻,不作伤情评定。另1例虽是直接因果关系,精神损伤也很强烈,但病情较轻,历时短暂即完全恢复,也不作伤情评定。
3 讨论
在精神损伤所致心因性精神障碍的案例中,伤病间的因果关系、精神伤害的强烈程度及所致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是伤情评定的三个要素。因果关系是伤情评定的前提,属直接因果关系者进行伤情评定,属间接因果关系者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作伤情评定,对不作伤情评定的案例必须说明伤病间的关系,以便为司法部门处理时提供法律依据。
精神伤害的强烈程度和所致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是伤情评定的依据。目前对精神伤害强烈程度的评定尚缺乏满意的量化指标。我们认为,在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混合存在的案例中,精神伤害的强烈程度取决于身体伤害的严重程度及事件本身的精神刺激强度。身体受伤害后作为体因性因素给伤者带来的精神刺激是客观存在的,如伤后所承受肉体上的痛苦,受伤给生活、学习、工作所造成的影响,对今后健康状况的焦虑担心等。身体伤害的部位不同,心理影响也不同,头部被人们视为打击的禁区[1],头面部的伤害对心理的创伤最重。被强奸是特殊的身体伤害,对心理的打击尤其强烈。在单纯的精神伤害中,长期、持久的遭受异乎寻常的打击报复、诽谤侮辱、陷害迫害等造成的心理压力对人的伤害也是极其强烈,因此,精神损伤的程度也相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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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因性精神障碍病情严重的程度不能与人体伤害相类比。身体伤害损伤的是受伤器官的某种生理功能,精神伤害受伤的是受害者的整个精神活动,并影响社会功能。对心因性精神障碍损伤程度的评定必须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对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共存的案例,应对身体损伤和精神损伤的程度分别作出评定。
参考文献
1.郑瞻培,等.关于损伤性精神障碍的损伤程度评定.上海精神医学,1991,4:199
2.张湖,范秀花.轻微颅脑损伤引起的迁延性精神障碍——司法精神病学评价.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24
收稿日期:1999-04-05, http://www.100md.com